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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21:00:00| 人氣4,43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簽的格式與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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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雖然被歸在六大類公文的「其他公文」,卻也是公務員最常使用的公文種類,重要性絕不亞於「函」。

文書處理手冊將「簽」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和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兩種。至於簽的格式則分為:

一、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書寫的簽,適用於先簽後稿或請示時使用。

二、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簽稿併陳時可以視情形使用。

三、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來文空白處敘述擬辦意見,但若空白處過於狹小,則不宜勉強簽擬。

換言之,簽有兩種就是3段式的簽、便條簽和文末簽3種。

所謂3段式簽」,印象中,稍早時期和「函」一樣,都以「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為原則,但近期的規範則要求應按「主旨」、「說明」、「擬辦」辦理,更趨正式。因為是正式的簽,其要領不可輕忽:

「主旨」:扼要敘述(文官學院教材以不超過4050字為原則,但實務上應可彈性運用),概括「簽」之整個目的,不分項一段完成,並於段末加期望語結束之。

「說明」:將簽辦之依據、源由或背景(慣例置於說明一)、案情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案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擬辦」: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稿併陳或奉核後辦稿時,亦應在此敘明。若意見較多,可以分項條列。

至於不分段條列式簽擬的「便條簽」(或稱「簡簽」),慣例於第一項敘明依據、源由或背景,最後一項必為擬辦事項,中間各項為案情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案之分析等,也就是「3段式簽」中的「說明」與「擬辦」予以條列化。不過,因為許多承辦同仁不諳體例,有機關遂規定便條簽最後一項須加「擬辦:」字樣,藉以提醒和突顯簽辦的目的。

「文末簽」因簽於來文文面,無簽文分離之虞,且案情單純不須贅述,因此僅簽擬辦事項即可。

        實際上各機關因文化背景、業務需要之差異,簽的格式往往各有特色,而近年來如火如荼推動的無紙化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工作,亦使未來「簽」的格式或將有所改變抑或更加簡化,但時空環境儘管不同要領仍應一以貫之。因此,掌握案情與方向,依式依序敘述,才是寫「簽」的王道

台長: Kevin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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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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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2:54:2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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