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http://current.com/items/88409821_abstinence_only_sex_education_is_working_not
文/林玉鳳
敬告讀者:本文使用了性交、性行為等等疑似有人認為“露骨”、“不雅”及“淫褻”的字眼,懇請因為接觸上述字眼而會引致頭痛、嘔吐等等癥狀之人士閱讀前自備阿士匹靈或嘔吐袋,如兩者皆缺,請將本文送往碎紙機,繼續無視上述字眼所指稱的行為的真實存在,繼續讓我們的下一代在沒有正當性教育的基礎上討論所謂的香港藝人“淫照”事件。
做錯事,做錯的是什麼事?
陳冠希和數位女藝人被稱作“淫照”、“慾照”、“床照”或“艷照”的照片在互聯網流出後,社會上的其中一種聲音,是“我要如何向孩子解釋?”事件被媒體報導至今已經近兩個月了,不知道後來成年人都是怎樣對子女解釋的。
香港影星呂良偉說的方法是:“近期報紙日日都頭條,我個仔都問我,點解姐姐身上會有花(指紋身),我唔會收起啲報紙,反而會解釋畀佢聽,啲姐姐、哥哥做錯事。”(2008年2月14日《蘋果日報》)
無意斷章取義無限上綱解讀呂良偉的言論,只是,從報上僅見的他就事件對孩子的教導,在態度上而言是不迴避、正面討論的“我唔會收起啲報紙,反而會解釋畀佢聽”,這點很可取。可是,從解釋的內容看,如果僅有一句“啲姐姐、哥哥做錯事”而沒有跟進,哥哥姐姐“做錯”的是什麼事,究竟是“身上有花”的錯?抑或“哥哥姐姐在床上看著鏡頭做了一些給報紙打了格仔的動作”?如果“錯”的具體是什麼都沒有表述出來,僅以“錯事”輕輕一筆帶過,那就像在酒樓餐廳聽到家長訓斥雙眼盯在照片上的小孩道:“衰仔,報紙登嗰d衰嘢睇壞眼呀!”,那其實是態度上不迴避(直斥直罵直說)而內容上迴避的一種做法。
“淫”的到底是什麼?
事實上,從報章報道事件開始,“究竟發生了什麼事?”這個問題的最直接答案──報章頭條的用語,便一直由一組難易明確界定、核心價值不一而程度迥異的形容詞在解釋:“淫照”、“不雅照”、“慾照”、 “床照”和“艷照”。
在這幾個形容詞當中,“淫照”從一開始就被應用得最頻繁,也是具有最明顯的道德價值判斷的形容詞。我無意在這裡爭持那些照片“淫”或“不淫”,只想提出一點,當我們打從照片流進公眾手裡時即以一個意含明顯的道德判斷的形容詞去為照片進行負面定性,以道德否定代替分析,我們可能很快忘了“‘淫’的究竟是什麼?”,至少可以分割成下列的層次作答:
1. 是陳冠希抑或是其他任何一位照片中出現的女性給人的觀感?
2. 是他們在照片中的表情、眼神抑或姿態?
3. 是照片中出現的裸體和性器官?
4. 是照片所展示的進行當中的性行為或親密行為?
5. 是口交抑或自慰?
6. 是自拍性行為照片的行為本身?
7. 是基於信任而讓人拍攝絕性交過程的決定?
8. 是陳冠希在一段時間內多於一位性伴侶的交往行為?
9. 是阿嬌在照片中展現的與“玉女”商業形象不符的形象?
10. 是因為照片令人聯想到的娛樂圈男女關係?
用“淫”代替“違規”、“違法”與“違德”
上面“‘淫’的究竟是什麼?”切割出來的十個問題,歸納起來,其實只有三類:一是物件──裸體與性器官,二是行為──口交等性行為、裸體與性器官被展示的行為、自拍性交過程的記錄行為、屬於人際關係層面的以陳冠希為代表的男女交往行為,三是感觀──也就是我們看到照片後根據個人或社會的道德感觀標準對照片、照片中人、照片中的行為和以上三者引伸出來的聯想所得的感覺的總和。
如果上述的問題切割與問題歸納合理,那“‘淫’的究竟是什麼?”又或是什麼才可以被冠以“淫”一詞而遭我們從道德上鄙夷,便可以清晰很多。首先,裸體與性器官是中性的物件,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沒有“淫”與“不淫”的分別。
行為當中,性行為對大多數人來說本來是中性的,沒有“淫”與“不淫”的分別,只有因為宗教信仰原因無法接受的某種性為(如口交),因為法律原因而被視為不合法的某種性行為(如進行性行為的年齡限制──未滿十六歲進行性行為,對肛交的限制,對婚外性行為的限制,對強迫性行為和虐待性行為的限制),因為社會對戀愛關係中伴侶忠誠的要求而被道德限制的性行為(同一時間多於一個性伴侶),這後述的各種被宗教、法律和社會道德限制的性行為,嚴格來說,只有“違規”與“違法”的差異,沒有“淫”與“不淫”的問題。
裸體、性器官和性交過程的暴露,如果不在公眾場合進行,既沒有違法與違規,也沒有“淫”與“不淫”的問題。現在這些行為出現在公眾視野當中,中間牽涉的首先是有人將記錄了這些行為的別人的私房照片盜取的違法行為,然後是將之上載至互聯網上的侵犯別人私隱行為,所以,嚴格來說,照片中人的行為本身(包括拍攝裸體、性器官和性交過程),也沒有“淫”與“不淫”的問題。以陳冠希為代表的男女交往行為,是唯一可以從社會道德的層面對一個社會人用“淫”或“濫交”等等詞語來定性的行為。
我們否定的是什麼?保護的又是什麼?
至於感觀部分,公眾確實有權從個人觀感的角度以“淫”和“不淫”對照片中的人物、表情、動作等等下定義,這也是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針對的內容性質(在公眾當中流通的圖像等物品)。可是,今天我們面對的是,當我們透過他人非法取得別人的私隱圖像,以“淫照”一詞從道德層面先定性照片,繼而否定明星偶像人物的公眾形象,再而否定其私生活與人格的同時,我們一方面正在以明星藝人的“不道德”包容自己不道德的合法性,一方面也在用“淫”字語焉不詳的否定很多事物,包括本來是中性的裸體和具有戀愛基礎的成年男女的性行為。我們之所以語焉不詳,是因為到了今天,我們還有許多社會禁忌。
就像性只能做不能說,所以一旦問到他們到底做了什麼事,不是哄小孩子的“他們做錯事”,就是成年人之間心領神會的答案──“成年男女關了門做什麼是他們的事”。女性的情慾只可被想像不可被看見,所以阿嬌虛偽,阿嬌好假,但她到底做錯了什麼?不敢回答說她不小心被看見了,不敢說我們的社會道德容不下一個被窺看了正常私房情慾的未婚女性扮演偶像玉女,不敢說我們對女性“清純”的定義必須建基於她對性的無知和對性慾的無求,只能說反正她不配做偶像,“不要學她”,而不要學她的什麼?不要學她做名星?不要學她做玉女?不要學她跟人發生性行為?不要學她說“很天真很錯”?誰都說不清楚。
所以,當我們以妄圖以“淫”字語焉不詳的否定由照片到人到所謂的社會風氣問題的時候,我們其實也在保護原來的社會禁忌。這些禁忌,就是說出來已經是禁忌,因為我們的社會沒有良好的性教育基礎,我們對很多事情還是處於羞於啟齒的狀態,於是,我們只是告訴孩子:“事件中告誡我們有些事情不可為,有些事情很淫很羞恥”,至於“不可為”、“很淫很羞恥”的到底是何事?很多家長不就抱怨說了嗎──真不知怎樣和小孩子解釋。
是的,不知道,我們不知道,因為我們本來沒有接受正規的性教育,也不打算接受正規的性教育,我們本來因為社會的禁忌而受害了,但因為我們也沒有打破禁忌的勇氣,只好選擇繼續語焉不詳,以自以為很負責任的教育方式,拋下一句“他們做錯事,反正不要學他們不就是了嗎?”就將禁忌延續給我們的下一代。至於“錯的是什麼?不要學的是什麼?”誰管得了呢?
原載2008年3月17日《澳門日報》 “純屬角度”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