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海砂屋,即建築房屋時拌合混凝土所用之砂,係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一
般常用的河砂,因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內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即
俗稱之「壁癌」,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
屋之結構體,縮短房屋之壽命,影響住戶之安全。
二、海砂屋產生之原因?
於房屋起造時,使用含有氯離子之混凝土(即俗稱海砂)為材料。預拌混凝
土時,使用地下水、工業廢水、甚至海域地區擅自使用部份海水等為拌和水
時皆為海砂屋產生之因素。
三、海砂屋之標準如何認定?何處可辦理檢測?
1、海砂屋認定之標準是依據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而定。如標的
物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87年6月25日(含當日)以前,界定標準為
每立方公尺0.6公斤(0.6kg/m3);如為前述日期以後者,
約定標準為每立方公尺0.3公斤(0.3kg/m3)。
2、檢驗單位:工研院、土木技師公會等,費用約四千到五千元,時間約一
到二星期。
四、海砂對於鋼筋混凝土結構之影響為何?
鋼筋受混凝土之保護,一般正常狀況是耐久的,但一有氯離子存在時,鋼筋
的表面會被破壞,而形成嚴重腐蝕。
五、買到海沙屋和輻射屋該如何處理?
1、出賣人對海沙屋的情況惡意隱瞞,可照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
契約,另可依照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賠償,時效可追到自簽約日
起算15年以內。
2、另外亦可向營造廠、砂石場,依民法184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賠償
,自必須在知情的狀況下,兩年內提出請求,但如果超過十年,因時效
消減,則請求賠償則無法進行。
3、如營造廠和建商互為共犯,則業者已觸犯刑法第193條之公共危險罪
,買方可提出告訴,並附帶提出民事求償,但仍需注意侵權行為2年的
時效及10年的除斥時間。
4、另外如果建商、營造公司、沙石廠都不知情,則只能依民法365條規
定,交屋後半年或在保固期間一年後,承購戶就沒有權利向任何一方提
出賠償要求。但此狀況如果是發生在83年1月13日以後時,而這些
不知情的建商、廠商,依消保法第七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此情況
下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這些廠商則可向真正造成海沙屋禍首的元
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