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一)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二)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
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視為「1次」出售,享受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11.16台財稅
38135號)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
,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可
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至於「同
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
相同。
(二)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12.23.台財稅
第40665號、69.2.29.台財稅第31741號)所謂作
營業使用,並不包括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的家庭副業,例如個人利用自
用住宅從事的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
。出售這些不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家庭副業使用之土地,仍然可以適
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一生一次可適用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
該土地上,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72.8.17.台財稅第35797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
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
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
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仍然可
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房地無償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
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8.11.2.台財稅第37663號)房
地部分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如果確實沒有出租,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要
件,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基地得依
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
0890450770號)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
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
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
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六)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
,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二、重購退稅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二)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三)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四)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
四、其他減、免稅及不課徵土地
(四)配偶互相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
3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財產或股份時,而隨同移轉之土地,享
受記存繳納優惠
公司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
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其所有之土
地辦理移轉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併購後公司於該土地
再移轉時繳納。因收購而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被收購公司於收購土地完
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
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未繳清之
補繳稅款,應由收購公司負責代繳。
(六)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時
其供原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或轉換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時,
其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一併移轉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
稅准予記存,由存續、新設立或繼受公司,於該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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