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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6 13:51:20|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土地增值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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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

之罰鍰: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4.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之利益者。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

       之罰鍰。惟每一筆土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三、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

    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

    未繳納者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

    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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