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y is older than culture, for culture, however inadequately defined, always presupposes human society, and animals have not waited for man to teach them their playing.
荷蘭歷史學家John Huizinga《Homo Ludens》(書名譯作「遊戲的人」)的開宗明義:遊戲早於文化,是因為我們已經習慣(然而好似不該這麼確定)把「文化」範定為人類獨有的東西,否則這麼說實在不精確──他說:畢竟動物從來不要人教,也知道該怎麼遊戲(!)。
這是我們在閱讀中經驗到的第一個反叛,令人驚奇,「遊戲」不是文化的產物反而文化應當是遊戲的產物;甚且,「遊戲」不是人類獨有的能力,動物(也或許早在人類之前)便都知道該怎麼遊戲!第一句話打破的的是嚴肅、文明的作為具有生產性意義的這套價值,與輕浮的、瑣碎的作為耗費性意義的對立價值之間的界線;第二句話則使得西方心物二元以來文化/文明作為人與動物/自然絕對區分的判準巍巍顫顫了起來。
我想起網路各大討論版(或可稱為某種典型的常民論壇場)當中,每遇到色情爭議的討論串裡,總會出現而且從不缺席的一種標準論調:「那跟狗有什麼不同?SM、獸交、一夜情、多P、屍戀,跟動物有什麼兩樣?沒有羞恥之心,人的尊嚴在哪裡?」換言之,「文明的」性關係當然就會是愉悅、唯美、一對一且婚姻內的性關係,而不會是多樣逸散的性表達。而當我思及此,就突然不免好笑地很想好好回答他:多樣色情的性行為或性概念,本質上當然與狗不同,狗不會想要與馬交、不會發展「龜甲縛」、也不會看見另一隻狗被綁起來而感到性興奮;甚且,跟狗的「相異」作為文明與否(或者人類尊嚴與否)的判準似乎也不見得就真的這麼有說服力哩。
「遊戲(play)」作為扮演、規則、競爭空間限定或者抽象審美的具體表達,幾乎及於宗教、法律、戰爭、經濟、藝術或文學的諸種領域,我們從規則生出倫理、從競爭生出武力與經濟,這樣的歷史敘述裡,遊戲作為一切文化文明的基本構成物,或甚至散佈、滲透到文化文明的所有成分中,如何判分一個文明、或一種被限定的特殊文化是否具有「高度」發展的特質(也就是noble;「高級」與否),似乎就只剩下這個文明或文化範疇中「遊戲」結構的複雜或精緻程度可供判分了。──從圖騰崇拜到發展複雜教義與儀規的佛教或基督宗教、從「族長」判決到現代繁複的法律系統,關於扮演與扮演的秩序,有什麼比這個標準看上去更簡潔、更有效呢?
這麼說把色情視做動物性突顯的論調的錯誤就更明顯了起來:色情從來都較大的關涉人類的腦部活動而非生理活動──更精確的說,色情正是性作為人類「遊戲場」的具體體現:它依托大量的符號系統也完全賴於「閱聽眾」對這些符號的判讀能力而成立。而甚至可以說,色情元素的高度發展──從古典以降的SM「遊戲」(其中關涉多麼大量生理與文化的知識、基植於多麼複雜精緻的物質條件、甚至發展出週邊多麼龐大深刻的玄想哲思);到當代動漫配合網路技術發展出大量符號流動與演作,從扮裝、cosplay風潮發展而出的另類色情形式,都徹底是「文化的」而非「生物的」。
Sex is also older than culture,或可以這麼說:禮儀的扮演(貴族與女僕的性愛演作)、符號的錯置(科學小飛俠大戰美少女戰士)、刻意攪散的倫理與文化元素(父女、母子或父子、母女、師生或更多可能)看似「破壞」結構的其實都正依賴結構的強大穩定性而運作,閱聽者若果沒有讀取這些禮儀、符號、倫理規則之正確意義的能力(換言之,對這些禮儀、符號、倫理規則的認識,也在成為進入色情文本的知識門檻),「快感」的演作無由產生。「邊界因逾越而得以強化」,這麼說雖然已經顯得老套,不過話說回來,禮儀、符號、倫理系統的正當結構,也總賴著這些踰越強大著它自身哩。
原載台灣立報性別版
20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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