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同事來自同一地區或者情況會好一些;然而,自殺的青年們,輕生前難道都沒有同鄉可以透露心情?台北光點相信:文革,不僅造成人際關係的疏離,也使新一代不知如何結交知己。這是自幼即長的問題。加上吃苦的一代已漸淡出,新一代個個自我意識高漲,問題沒有自動消失。所以人情味成為台灣的特有、中國的稀有。而一個城市適不適合人居,這,應當是最主要的評鑑重點。除非,人,自古喜好親近大自然而毋須與人往來,不群居。
反觀在我國,由南部北上至北縣、桃縣者比比皆是,為什麼相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不是用大漲薪資這一套模式?事發至今,將媒體所論及的情由與分析綜觀較之,台北光點仍然要再說一遍:大幅調薪是應付中國政府的心意,當然並非解決之道。而媒體報導的重心,為何會選擇性失焦?小女子注意到目前最大咖者,唯股市評論人謝國忠6月10日撰文點出:「中國的新一代不太願意吃苦」提及的這樣子處理,以後問題會更多。所以...指揮報導角度的媒體主管們為什麼避重就輕呢?這自然關係到他們的前程。但是他們認為誰掌握了前程呢?本月,黨國體系之下的義守大學,在眾多中國姊妹校校長來訪之前,將禮堂中的國旗撤下,就是種用行動將一切,一次說個清楚的表現了。
此外,國人不全明白,在官方文件稱中國為「內地」的香港政府,所治下的香港人如我國一部份人主要稱中國為「大陸」。
大陸,這二個字卻在我國泛紅媒體的扭曲下,成了內地。台北光點要問:如果你是中華民國公民,你人在上海,聽見上海人稱北京一帶為內地,那你說整個中國大陸還是不是內地?黑龍江沿岸是內地嗎?新疆與中亞、南亞諸國接壤邊境也是內地嗎?
我國民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外國人。無論誰持什麼理由,誰未於任一該國境內享有當地的一般待遇,永遠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因此台灣人在上海市,無法如當地人獲得同等購屋權益即同於此理。換句話說,富士康是台灣企業。富士康在中國投資受了委屈,政府官員無一不知,但愛莫能助。反觀這些對富士康口誅筆伐之媒體人,所侍奉者為誰?他們的國內外帳戶也應該一如徹查陳水扁般地一併「特偵」。看一看最後追索到的,是不是和世界各地遭網路侵襲的來源──同為中國。
增班談判立委爆料/應中國要求 我陣前換將
* 記者施曉光、王貝林、李文儀/台北報導 2010.07.25
什麼原因造成五月兩岸協議新增航班破局,台灣還被中國「吃夠夠」?民進黨立委蔡煌瑯昨指出,據他了解,馬政府竟然接受中國要求,將主談者由民航局副局長林信得換為王德和,之後又出現換函疏漏,導致新增航班完全飛不了。
蔡煌瑯直言,中國要求我方換將,根本就是談判策略之一,以便達到予取予求的目的,我方竟當乖乖牌、言聽計從被吃死,讓中國得寸進尺,已到了喪權辱國的地步,馬英九要為此負最大的責任,交通部長毛治國要下台負責。
據指出,中國方面透過扮演兩岸交流掮客的人士,輾轉將訊息傳達給台灣相關高層,最後由「上級」指示交通部執行換將指令。五月二十一日兩岸直航增班談判前夕,交通部通知當時的民航局長李龍文,指「上頭」要求更換談判代表,李龍文因而請林信得「休息一下」,臨時由非主管航權業務、從未與對岸談判過的另一位副局長王德和上場。當時林信得還急忙幫王德和「惡補」。
林信得負責督導兩岸事務,去年兩次兩岸民航談判都由他領軍。據了解,去年十二月在廈門的兩岸航運談判,中國方面已對林信得相當感冒。當時中國方面除了以有省市壓力為由,要求增加南寧等四個航點外,還想刁難華航、長榮較具競爭力的攬貨業務,甚至提出串飛要求,明顯有利對岸航空業者。林信得以我方談判代表也有航空業者壓力,要求在對等原則上增加航班。但最後中國仍拿到增加四個航點。
當時林信得被中國認為「姿態很高、很難搞」,航空業人士也聽說對岸代表不喜歡林信得,甚至連今年三月中國民航局副局長夏興華來台參加「兩岸民航高層交流座談會」,都傳說特別要求不想見到林信得,不然依照兩岸交流慣例,民航局可對等派出副局長會面,結果只有民間參與。
對於五月談判代表與過去不同,當時民航局對外的說法是,讓大家都有參與談判經驗。至於我方派副局長層級,中國則派民航局運輸司長王榮華主談,似乎意圖矮化我方,民航局解釋,對岸民航局過去稱為民航總局,屬於部級單位,因此職等對應上不相同。
臨陣換將是談判大忌,果然這次談判「出包」,中國要求我方新增航班中一定要有廿班飛航福州、廈門,我方談判代表王德和等人比較缺乏經驗,未釐清中國要求飛福州、廈門二十班的配額問題並形諸文字,讓中國方面認為可以矇混過去。兩岸認知大落差,造成增班破局,我方業者原訂新增卅六班目前完全飛不了。
為陸客撤旗 撤掉尊嚴又違法
* 聯合報╱姜悌文/台北地院法官(台北市)2010.06.19
聯合報報導,部分學校為了接待大陸人士,將中華民國國旗撤下,教育部長吳清基強調,兩岸交流是好事,但要考慮國家尊嚴,對等接待,不得出現任何矮化。教育部表示,未來再有類似情況,將對學校進行懲處。
依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懸掛要點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應懸掛國旗,其下懸掛國父遺像;辦理國際性或兩岸交流活動或會議,懸掛國旗、國父遺像或元首玉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必要時徵詢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辦理,不得有損及國家尊嚴之情事。
另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侮辱民國國旗國徽罪,第二項為侮辱國父遺像罪。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自足影響公序良俗;孫中山先生手創中華民國,憲法並遵其遺教制定,我們尊為國父,後世對其遺像咸應懷崇功報德之心尊崇禮敬,如有侮辱之意圖與行為,即妨及治安秩序,自為國法所不容。至所謂「侮辱」乃指行為人主觀上有輕蔑不敬之意思,而所謂「損壞、除去或汙辱」(國徽國旗或國父遺像)必須出於侮辱之意思而公然為之,始合於犯罪之構成要件。
近來兩岸交流頻繁,大陸地區人士至台灣參訪絡繹不絕,常發生大陸人士要求受訪機構或學校,拆下中華民國國旗或國父遺像等情事。眾所周知,大陸官方否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統治之事實,大陸人士因否定中華民國,在公開場合要求受訪機構或學校拆下中華民國國旗或國父遺像之行為,主觀上已較輕蔑不敬之汙辱意思嚴重許多,該受訪機構或學校若配合大陸人士要求,拆下我國國旗或國父遺像,該大陸人士與台灣受訪機構或學校之負責人,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侮辱民國國旗國徽罪、侮辱國父遺像罪之共同正犯,教育主管機關知悉後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實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之侮辱民國國旗國徽罪、侮辱國父遺像罪所保護者,並非那面旗子和那張照片,而是那面旗子和那張照片代表的中華民國,因為中華民國保障的民主與法治制度,維繫著台灣地區人民自由幸福的生活,這才是我們堅持的,與共產主義國家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