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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1 15:31:42| 人氣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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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署名「保護台灣大聯盟」的組織,在華盛頓郵報登了全頁廣告,呼籲美國政府接管台灣,成立過渡性政府,根據新興國家標準模式,在舉行全面民主選舉,待當地政府穩定運作後,將政權移交。這個對於一般台灣民眾算是「爆炸性」的看法,碰觸了一個二戰結束後,美中(含國民黨和共產黨政權)雙方都不敢再提及的問題-法理上的台灣地位未定。
在林志昇、雲程及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的若干研究專文中,從國際法的角度來探查台灣在近代國際政治演變下的地位問題,在嚴密的邏輯推論下,發現戰後的台灣並未有任何與中國進行合併的條約根據。台灣在戰後「回歸」中國,是當時中國政府(國民黨政府)一廂情願的作法,加上美國等其他聯盟國的無暇他顧而默許,才形成今日台灣地位問題。

台灣在清朝時期因清國戰敗而讓與日本,見於正式的馬關條約規定,這是所有不論台灣或中國人都知道的事。不論條約是否為「不平等」,都是國與國雙方代表簽字同意,條約是具備國際法效力的「物件」,平等不平等卻不具效力,因為存在角度與評定問題;國際條約不會因為單方面認定不平等而失效,故台灣當時是「合法」割讓給日本,這是當時大多數中國人不願面對卻不得不接受的事實。

二戰後期至1949年國民黨退守台灣之間的混亂局面,讓台灣一時成了東亞的焦點。二戰太平洋戰區的結束,以同盟國與日本在舊金山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正式根據,在這個條約中,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統治,但並未言明該交給哪個國家。當然,台灣民眾都知道,台灣戰後將歸屬中國,是所謂「開羅宣言」的決定。有沒有注意到,咱們的歷史課本,特別注重「開羅宣言」,而少提或根本不提「舊金山和平條約」(目前歷史課本有關這部份的內容為何我不太清楚)。但問題在於,「開羅宣言」是為「宣言」而非「條約」,其法律效力不同。究其事實,當時在開羅的會議,從某個角度來看是類似同盟國首腦的聯誼會,因而會後決議是為「備忘錄」性質罷了。舊金山和約卻不同,是正式的國際條約,日本時至半世紀後的今日仍受此條約規範,不得逾越。
很明顯的,過往威權統治下的一言堂式中國近代史,特意誇大「開羅宣言」的功效,一方面當時中國國際地位低落,身為盟軍中國戰區統帥的蔣介石,好不容易有一個與各列強首領聚會的場合,怎能不好好宣揚一番?我記得還到處看得到那張看到快爛掉的「蔣介石與羅斯福、邱吉爾合影」的歷史照片;另一方面,這是台灣在戰後歸屬中國的唯一國際性會議記錄,不論合法與否或效力如何,都得緊緊抓住,為當時國民黨統治台灣提供根據。

當日本投降後,盟軍太平洋戰區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命令在台日軍向蔣介石投降,由中國軍隊於1945年10月25日進入台灣,按法理台灣只是同盟國委由蔣介石派兵代管,如同世界其他許多戰爭結束後的地區一樣,直到日後簽訂條約決定所屬或獨立成國。但當時中國派駐台灣的行政長官陳儀卻逕行宣佈10月25日為「台灣光復節」,以造成既定事實的方式,意欲強取國際承認。之後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國民黨的「中華民國」失去大陸領土,流亡至台灣。剛好韓戰「適時」爆發,美國為了全面圍堵共產蔓延,支持同樣受共黨所害的國民黨在台政權,而故意忽略了國民黨接管台灣又佔著不走的事實。不然又能怎樣?當時的國民黨政府除了台灣,已經沒有其他地方可去了。

當我多年前接觸台灣地位的法理未定論時,直覺與多數台灣民眾一樣,直斥為謬論。台灣由中國對日敗戰割讓予日本,現在戰勝了,理所當然應該收歸中國,注意「理所當然」這個詞,代表的是非理性認定,還包含了濃厚的民族主義情結。可惜從歷史來看,一地誰屬並不是單純的輸了給、贏了取,地球上的土地就這麼有限,如此單純的邏輯根本不符所需。

當然,國際現勢並不是遵照國際法走的,而是勝王敗寇,就算廿一世紀的今日仍舊如此。國內的法律,有警察、律師、檢察官與法官等司法體系來維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國際法並沒有一有力的國際公正單位來維護,美國被冀望為世界警察,但充其量也只不過是為美國自身利益著想罷了,為自己利益著想的可以是警察嗎?因此僅管以國際法來看,台灣地位直至今日仍未定,但卻無法改變目前實質統治權落在前中國流亡政府手中的事實。依照國際慣例,如果台灣為戰後代管地,那麼依公民投票決定台灣未來,可能結果有三:一、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二、成為美國領土的一部份;三、獨立建國。只是法理云云,在以不同形式與認同深植心中的民族主義作祟下,這些結果或許都是天方夜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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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祖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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