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定中國是否
在《公約》生效之前對南海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仲裁庭也審議了歷史記錄。儘管仲裁庭強調其無權決定島嶼的主權問題,仲裁庭指出,有證據表明中國和其他國
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在歷史上利用過南海的島嶼。然而,仲裁庭認為在《公約》之前,在領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國家的船隻均可自由航行
和捕魚。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中國歷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魚反映的是對公海自由而非歷史性權利的行使,並且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歷史上對南海海域行使排
他性的控製或者阻止了其他國家對資源的開發。
b. 南海島礁的地位
仲裁庭首先進行了
對部分中國主張的珊瑚礁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面的技術性評估。根據《公約》第13條和121條,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至少可以產生一個12海裡的領海,而高
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不能產生任何海洋權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許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設活動嚴重改變,並指出《公約》以自然狀態為基礎對島礁進行分類。
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專家協助評估菲律賓的技術性證據,並在評估島礁的過程中大量依賴了檔案資料和歷史水文地理調查。仲裁庭同意菲律賓關於在自然狀態
下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以及渚碧礁、東門礁、美濟礁以及仁愛礁為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的觀點。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賓
對南薰礁(北)和西門礁地位的界定,並判定他們均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
仲裁
庭之後審議了中國所主張的任一島礁是否可以產生超過12海裡的海洋區域的問題。根據《公約》第121條,島嶼可以產生一個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的權利,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注意到,這項規定與創設專屬經濟區之後沿海國管轄權的擴張
密切相關,其意圖在於防止微不足道的島礁產生大面積的海洋權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領土的權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保留的海床的區域。仲裁
庭對第121條進行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對一個島礁的權利主張取決於(a)該島礁的客觀承載力;(b)在自然狀態下,是否能夠維持(c)一個穩定的人類社
群或者(d)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島的許多
島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國控制,且這些沿海國在其上建立了設施並駐紮了人員。仲裁庭認為這些現代化存在依賴於外來資源和支持,並註意到,通過包括填海和建
設基礎設施如海水淡化工廠等方式,許多島礁被加以改變以便加強其可居住性。仲裁庭認為,目前官方人員在許多島礁上的駐紮並不能證明它們在自然狀態下維持穩
定的人類社群的能力,並且認為關於人來居住或者經濟生活的歷史證據與這些島礁的客觀承載力更為相關。在審查了歷史記錄之後,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島在歷史上被
小規模的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所利用,並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仲裁庭認定漁民對這些島礁的短暫的利用不能
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以及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例如包括太平島、
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岩礁”。
仲裁庭還認為,《公約》並未規定如南沙群島的一系列島嶼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c. 中國在南海的活動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在南海一系列活動在《公約》下的合法性。
在
認定美濟礁、仁愛礁以及禮樂灘在高潮時沒入水中,構成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且不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主張相重疊之後,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
《公約》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海域內對主權權利的分配是明確的。作為事實問題,仲裁庭查明中國(a)干擾了菲律賓在禮樂灘的石油開採,(b)試圖阻止菲律賓
漁船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捕魚,(c)保護並不阻止中國漁民在美濟礁和仁愛礁附近的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捕魚,以及(d)未經菲律賓許可在美濟礁建設設施和人工島
嶼。仲裁庭因此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
仲
裁庭接下來審查了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並發現菲律賓的漁民,以及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長期以來保持在黃岩島及其周圍區域捕魚的傳統。因為黃岩島在高
潮時高於水面,它可以產生對領海的主張,其周邊海域不構成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傳統漁業權利也並未被《公約》所消滅。雖然仲裁庭強調其不會決定黃岩島的主
權歸屬,但是仲裁庭認為中國在2012年5月之後限制菲律賓漁民接近黃岩島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們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賓阻止
中國漁民在黃岩島捕魚,其將針對中國漁民的傳統漁業權利得出同樣的結論。
仲裁庭
也審議了中國的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獨立的珊瑚礁生物學專家來協助其評估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菲律賓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
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導致了對珊瑚礁環境的嚴重破壞,違反了中國在《公約》第192和194條下關於脆弱的生態系統
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的生存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仲裁庭同時認為中國漁民在南海以對珊瑚礁環境產生嚴重破壞的方法大量捕撈有滅
絕危險的海龜、珊瑚以及大硨磲。仲裁庭查明中國官方對這些活動知情,但卻未能盡到《公約》下的勤勉義務予以阻止。
最
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執法船於2012年4月和5月在黃岩島附近兩次試圖阻止菲律賓船隻接近或者進入黃岩島的行為的合法性。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
航行安全方面的獨立專家協助其審查菲律賓船隻上的官員提供的書面報告以及菲律賓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面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執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賓船
隻並試圖近距離從前方通過,製造了嚴重的碰撞危險以及對菲律賓船隻和人員的危險。仲裁庭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其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下以及
《公約》第94條下關於海上安全的義務。
d. 加劇當事方爭端
在
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在仲裁開始之後,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上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是否加劇了當事方爭端。仲裁庭
重申在爭端解決過程中,該爭端的當事方有義務防止該爭端的加劇和擴大。仲裁庭指出中國(a)在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低潮高地美濟礁建設了大規模的人工
島嶼;(b)對珊瑚礁生態系統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復的破壞以及(c)永久性地消滅了關於相關島礁自然狀態的證據。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在爭端
解決過程中爭端當事方防止爭端的加劇和擴大的義務。
e. 爭端雙方將來的行為
最
後,仲裁庭審議了菲律賓關於作出中國未來應當尊重菲律賓的權利和自由並遵守其《公約》下的義務的聲明的請求。對此,仲裁庭指出菲律賓和中國雙方均反復強調
接受根據《公約》以及一般誠意義務定義和規制其行為。仲裁庭認為本仲裁涉及爭端的根源並不在於中國或者菲律賓意圖侵犯對方的合法權利,而在於雙方對各自基
於《公約》在南海的權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惡意之不可推定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並指出附件七第11條規定“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仲裁庭
因此認為無進一步聲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