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末后--妹喜
夷人位居中原之東,故稱東夷,以擅長弓矢著名。東夷族起初分布在河北保定易縣至燕山南麓一帶,在夏商時期分作四部,一支留居冀中,北支環繞渤海灣遷至遼東、朝鮮半島,南支經山東南下到江淮地區,另有西支遍及華北平原西部山西、河南二省,最遠達陝西,這一支在夏朝早期與夏后氏構成矛盾,曾在太康至杼的期間對夏后氏政權構成不小的威脅。有窮氏為東夷少昊後裔,興於窮桑,其後北遷至渤海之濱鬲,在那裡逐漸壯大。五帝時期曾加入有虞氏的部落聯盟,協同舜帝驅逐大風、十日、九嬰、猰貐、鑿齒、封豨、修蛇等逆盟部落,威望一度振興。
夏初,有窮氏西遷於鉏,逼近夏后氏的心臟區域。太康時,夏室中衰,有窮氏首領羿藉機西進。南渡黃河,滅結封豨、夔、洛伯、河伯四個夏后屬國,佔據嵩山北麓、河伯故地窮石。遂後奪取夏都斟鄩,淫放太康於豫東,另立其弟中康。中康陟,子相立,羿遂代之,如此奪取了政權。八年後,羿被義子寒浞殺害。寒浞烹羿之肉強迫羿子吞食,羿子不肯便被寒浞殺害。寒浞又娶羿妻純狐氏,生豷、澆二子。寒浞殘暴昏庸,夏后少康聯合有鬲氏降臣靡、有虞、有仍、斟灌、斟鄩等親夏氏族一舉滅掉了豷、澆和寒浞。有窮氏族人自此離開河洛地區,向西南遷徒。東夷族的東南支分為九族,統稱「九夷」。《竹書紀年》記載,相時,「于夷來賓」,而少康復國時,只有方夷歸附,其餘八支繼續與夏族抗爭。少康子杼在位期間,大力改善軍事裝備,作甲作矛,屢敗夷族,把夏后的勢力擴張到東海之濱。至杼子槐時,九夷紛紛歸附夏后,往後夷夏彼此和睦。
商族子姓,源於北戎,始祖契為有娀氏簡狄所生。契為禹同期人物,居於黃河下游,曾協助大禹治水。經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五位先公,商族從冀東發展到豫北。冥任夏后水官,在治水過程中死去。冥子王亥在位時,商族經濟達到新的高峰,《卜辭》記載王亥一次祭祀可用牲多達五十頭牛。為解決牲口過剩、不易畜養的問題,王亥將一部分牛羊托寄於河伯氏和有易氏。有易氏首領綿臣卻得寸進尺,強迫王亥交出所有牲口,王亥拒絕,綿臣便將其殺害,奪走牛羊。後來王亥之弟王恆從綿臣手中奪回了牛羊。王恆之子上甲微又聯合河伯氏討伐有易氏,殺死綿臣。商族在有易氏沒落的同時強大了起來。主壬、主癸時期,商族勢力不斷上升,他們拉攏黃河下游各氏族部落,一步步逼近中原夏后氏地區。天乙湯繼位後,網羅人才,在伊尹、仲虺、女鳩、女房的協同下,始征葛,又先後消滅韋、顧、昆吾等親夏氏族,削弱夏后勢力,「十一征而無敵於天下。」湯趁夏地發生旱災,起兵西進,在鳴條與夏后桀展開激戰,桀抵擋不過,經歷山逃至南巢。湯在西亳稱王,夏朝覆滅,商朝成立。
夏時期社會上已經出現了一些代表性的國家機構與制度。夏朝的國家機構直接來源於部落聯盟機構,其特徵為:國家直接管轄的範圍僅限於本氏族內部。超出夏族本部落之外,其他部落首領在自己的領地上,享有較為獨立的管理權和統治權;對於夏后,他們則以臣服和納貢的方式,表示其相互關係。在政權形式及管理制度方面,具有專制、民主二重性,表明了國家制度開始由氏族民主政體向君主政體過渡。
當時存在著以夏王朝夏后氏為核心的方國部落聯盟,這些方國部落都是在夏后氏的氏族封建制度下形成,而後與夏后保持一定關係並得到夏后的保護。《詩經》在講述湯與桀的戰爭時道,「韋、顧既伐,昆吾、夏桀」,說夏后的封國豕韋氏和顧氏協同昆吾氏、夏后氏參與戰爭。而東夷族有窮氏的后羿能夠「因夏民以代夏政」,亦可見有窮氏與夏后氏親近的關係。文獻記載中將太康失國與少康復國的原因歸結於太康、相、寒浞三君常日在外巡獵,不恤民事,然而夏朝前期農業尚不發達,原始社會的捕獵任務全由部落內部的強丁壯男承擔,君主在外打獵應屬正常的生產活動,不會是喪權失國的主要原因。夏朝初期存在著夏族與外族犬牙交錯的雜居景象,族群之間的鬥爭連綿不斷。夏族最大的威脅來自東方夷族,如此二族展開了百餘年激烈的夷夏之爭,在杼、槐之際才拉下帷幕。太康失國至少康復國整整四十年的「無王」時期證明東夷族此時勢力的強盛,也反映夏后政權的基礎並不紮實。身為異族的羿,能夠獲得夏民的同意,通過驅趕太康的形式,奪得夏后權位,這其中仍存有「衰德而代之」的原始社會的民主禪讓特徵。
太康失國後,少康曾一度投奔舜之後裔,有虞氏。有虞氏首領虞思秉著思夏之德,額外照顧年輕的少康,賜予二女、田一成、眾一旅,並將綸邑轉交給少康治理,這使得少康在困難關頭得一立足之地。然而有虞氏與夏后氏並無直接血緣關係,只是少康的五世祖禹曾被虞舜推薦為部落聯盟共主,而後禹又破禪讓禮傳位於子。五世後的有虞氏首領似乎並沒有顧及往過,轉而大力支持夏后氏的傳子制,這表明夏后氏的臣屬部落開始認可夏族的「家天下」統治,認為夏后氏的統治才是正統的。
夏后政權建立的國家是個原始的雛形國家,因其生產力低下、政治機構不完善、交通系統落後,所以夏后的勢力局限於百十里內的王畿地區。夏畿以外的地區只能通過結盟和好的方式維持影響。這種局勢是夏、商、西周,上古三代共有的國家特徵。
《禮記·祭義》言,「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后氏貴爵而尚齒」,反映夏人對官位的重視,也從側面說明夏代的職官已有明顯的高低等級區別。後期文獻中也提供了夏時已設大小官職的線索。《尚書·甘誓》的「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和《墨子·明鬼》的「左右六人」中指的六事之人、六卿、六人,可能是類似周時的六卿,夏后左右掌管國家事務的六位大官。《禮記·明堂位》提到的「夏后氏官百」則是六事之人的下屬官員。官百之「百」指數多,並非整數,但關於百官職位的記載寥寥無幾。夏時官職多稱「正」,有掌管畜牧牲畜的牧正,掌管烹飪廚事的庖正,和專司造車的車正。「正」官下面還存在稱作「工」的小吏。《夏書》載,「遒人以木鐸徇於路」,夏后向四處巡征詩歌和意見的官員稱作「遒人」。《夏書》又載,「辰不集於房,瞀奏鼓,嗇夫馳,庶人走。」,講述發生日食的時候,有「瞀」官擊打大鼓以示於眾,官吏和庶民各自奔走相告。「遒人」、「瞀」、「嗇夫」應該都屬於「工」級的小吏。夏后可能還有專司占卜卜筮的「官占」。《墨子·耕柱》記載夏后啟鑄造陶鼎於昆吾時曾通過他的卜官,翁難乙,求問天神。九州的五服貢賦是夏后氏的主要經濟來源,「夏后氏官百」中當有諸多官員專司賦役徵收事務。《尚書·夏書》中有關於設官分職過程的概述,載道「賦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經濟方面亦有體現。《尚書》載「四海會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財賦,咸則三壤成賦,中邦錫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說四海之內的氏族部落都歸附夏后,金水木火土谷六種物質皆受到治理,明晰各處田地的優劣,將其分入三等以決定賦納數量,使得賦納得其正而不偏頗,賜土、賜姓,根據方國部落與夏后氏關係之密切疏遠定出封建的先後次序。《禹貢》一篇又列出九州賦納物品的具體情況,將物品數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據與夏后氏都邑地理距離的遠近分作甸、侯、綏、要、荒「五服」。
甸服:距離夏都城五百里以內的方國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糧食供應區。百里之內者賦納帶秸稈的穀物;再往外百里者賦納禾穗;三百里外者賦納帶稃的穀物;四百里外者賦納粗米;五百里外者賦納精米。
侯服:距離夏都城五百至一千裡間的方國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後大,五百里至六百里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為男爵小國;八至千里地為侯伯大國。
綏服:距離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為夏后勢力所及的邊緣區域。其三百里內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發揮武威衛戍。
要服:距離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為夏后必須通過結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響的區域。三百里內通過同盟和平相處,二百里外為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離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處為異族疆域,與夏后氏只有間接的溝通。三百里內的是各少數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
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對夏朝賦納經濟的看法,非必夏代實況。如鐵、鏤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見物品,夏時期的諸侯爵位也無法考證。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后根據道途遠近及各地生產情況來繳納不同的產物,應當為夏代實況。
論述夏朝的賦納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意在夏人的「貢」、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徹」制度實際都是在繳納民戶年產總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賦制度一脈相承,顧炎武更據此認為「古來田賦之制,實始於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將一家民戶在數年之間的收成總和平均後取出一個中庸常數作為繳納數量,以夏朝的生產力和政權輻射力看,還沒有能力履行這種實物地租制度。孟子記載的「貢」字,意味著民眾與貴族間沒有太大的強製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願性。
這種民眾自主性質的賦貢制度符合夏時期落後的生產力與夏后氏尚不完備的政權機構的情景,也接近於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經濟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與方國部落的關係惡化,夏后桀四處討伐,他提升田賦數額以充軍費,從而加重人民負擔,激化不滿情緒,使之最終離棄夏后投奔商湯。征夏之際,湯曾誓言於眾,「『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眾力,率割夏邑,有眾率怠弗協」,指訴桀的主要罪狀。桀在什一「貢」賦之外征役民兵,而後民眾不滿便採取不合作的態度。轉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農業生產義務外另有以兵役為主的徭役責任,其結果是助法體系下的商族的可動員兵力大於夏后兵力。
古文獻記載夏時期已具備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書·呂刑》中說道「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便是指周穆王將夏朝的《贖刑》作為制定周國刑法制度——《呂刑》的重要參考。而文中提到的《贖刑》很可能與《左傳》「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實為一物。然《贖刑》、《禹刑》是否為夏之刑法,具體內容如何,今已無可考。《左傳》中引述《夏書》中關於夏時刑法載「昏、墨、賊,殺」,指觸犯昏、墨、賊這三種罪過的人要判死刑。晉國叔向稱這種刑法為「皋陶之刑」。雖然死刑觀念應在新石器時代早已產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個將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湯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時的監獄,為中國史書記錄最早的監獄。圜土是一種原始的監獄,在地下刨挖圓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籬笆圈圍土牢。《大禹謨》謂「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俾勿壞」,評價夏后立刑法是對民眾進行治理的一種手段。
夏朝軍事制度的具體情況因史料匱乏,難以考證,只得從戰爭史中窺視夏朝的軍事制度。《甘誓》啟與有扈氏的戰爭的敘述中提到夏后召令六卿,六卿是六路軍隊之將領的統稱,六卿各領一軍,夏后擁有最高軍權,指揮六卿,可見夏時已有軍權集中的制度。《甘誓》記載了夏后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布的動員令,此乃中國歷史最早的軍法記載。是篇謂,「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反映啟時的軍法還是相當嚴厲的。《司馬法·天子之義》載,「旂,夏后氏玄首,人之執也。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似乎說明夏后的軍隊在戰場上有旗手使用黑旗指揮,其兵卒以日月章符彼此識別。
結合文獻記載與考古發現可知夏代有車兵和步兵兩個兵種,當時還沒有騎兵。夏時已有木製的馬戰車,車上的兵士分為左、右、御,御者駕馭戰車、指揮作戰,左右二排兵士守護御者。但就遠古的生產力而言,馬車的製造極為有限,只可供夏后或上級將領指揮使用,車兵也不會是戰場上的主力。步兵是夏代軍隊的主要組成部分。當時兵農合一,沒有將軍隊職業化,和平時期從事正常的農業、畜牧活動,在戰爭時期變成軍事力量。遠古兵器出自生產勞動工具,多數器件具有戰爭和勞動的雙重用途。根據二里頭文化遺址的考古發掘,夏代兵器以木、石、骨制兵器為大宗,另在三期以後發現少許青銅兵器。木製兵器以殳、棒、弓為主,因木胎易腐,殘存器件較少。石制兵器種類很多,以石斧、石鉞、石戈、石球、石制箭鏃、石制矛頭為代表。骨蚌多用於箭鏃製作,以及用於增強木殳、木棒殺傷力的輔助物。三期以後出現青銅兵器,但一直處於少數,可能供應夏后、將領以及社會上層人士佩戴。此外還有青銅和玉石製作的禮儀兵器作為貴族的隨葬品。
夏朝的人口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由於年代久遠,只得通過數學推擬進行研究。劉昭曾為《後漢書·郡國志一》補註,引用皇甫謐之《帝王世紀》道,「及禹平水土,還為九州,……民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人。」實際是皇甫謐根據秦漢西晉的人口逆推計算得出的數字。現代學者宋鎮豪根據少康割據綸邑時「有眾一旅」以及杜預註解「五百人為旅」的記載進行推算,認為五百人只是可出動的兵數,加入老弱婦孺則綸邑應有人口1500至2500人,權當是一個夏代中小型城邑的人口數目。然而「眾一旅」未必是一個明確的數量單位,更可能理解為「一群人」的意思,這只能說明少康時期已經有了一定人口數量的概念。但由於沒有傳世於今的文獻記載,即便夏時存在過人口調查的制度,目前也還無法討論。
人口統計只有在具體空間範圍的限制下才有意義,而目前尚無法對夏朝的具體勢力範圍作出精確的復原,所以還不好探討逆推得出的數目與全部人口數目的關係。《尚書大傳·虞傳》講述舜時,「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里,五里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漢鄭玄注,「州凡四十三萬二千家,此蓋虞夏之數也。」王育民據此按每家五口人計算虞夏之際有43.2萬戶、216萬人。最後還有利用二里頭文化遺址考古調查進行的推算。宋鎮豪統計高於五千居民的城邑有三座,四至五千人口的有一座,三千人口的有四座,一、二千的有九座,五百到九百的有九座,三百以下的有五座。二十七座樣本城邑平均人口1000至1800人,如此估計總人口在240至270萬之間。
夏朝處于氏族部落過渡到君主國家的萌芽期,古代禮學家劃定夏朝為「大同」時期的終結、「小康」時期的開端。《禮記·禮運》一篇全面地描述了從禹開始的小康社會面貌,大同時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而關於小康時期是篇謂,「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講述禹啟之際「公天下」變作「家天下」,不傳賢而傳於子。遠古的這次嬗變是中國社會政治發展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轉折點,其主要成因在於新石器時代晚期社會的物質生產形式的飛速發展。在多餘物品產量增長的同時,氏族貴族的權利一同升漲,伴隨著的是氏族內部矛盾的激化與少數上層貴族對物質財富的壟斷。這種情況下,氏族部落內的原始民主禪讓制度無法適應新的社會形勢,而被君主世襲製取代。世襲制導致氏族、胞族內部的權力爭奪競爭,遂而出現軍事事務。這種情況應早在舜禹時期便已構成問題,所以禹才會破例禪位於子。或說禹先讓給年邁的皋陶,又讓於不得民心的益,對於這種作為戰國時人謂「禹名傳天下於益,其實令啟自取之。」
《禮記·檀弓下》謂,「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后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又謂,「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夏之前的舜時期實行禪位制度,君主以德相讓,進而重視人的德性。夏亡後的殷商時期生產力大為提高,剩餘產品普及民戶,人民開始重視對財富的積累。夏時期處於原始氏族社會與世襲封建社會的過渡期,社會上下形成等級觀念,人的價值逐漸以他在社會的等級高低定位,而這個社會級別又以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的方式世襲相傳。一個人在社會中得到的禮節待遇,根據的是他的社會等級,而不是他的德性情操。夏朝處於新石器時代的後期與青銅時代的過渡階段,社會生活在生產技術的提高與中央集權的落實的同時有了質的變化。
在夏代,農業文明有較大的發展。《論語·泰伯》載禹「盡力乎溝洫」,變水災為水利,服務農耕。其實水利技術的應用是黃河流域人民在勞動實踐過程中慢慢積累開發出來的,並非大禹一人所為。傳說禹的大臣儀狄開始釀造酒,夏后少康又發明了秫酒的釀造方法。新石器時代後期中原文化中的龍山文化就有了釀酒的習慣,到了生產力更強的夏代,釀好酒、飲好酒變成了一種權力和財力的象徵。古文獻中記載到的「杜康造酒」、「儀狄作酒」、「太康造秫酒」、「少康作秫酒」等傳說都可以佐證酒在這個時期的重要性。夏商西周時期的酒均為度數不高的糧食酒,並不濃烈。《禮記·玉藻》中記載古人飲酒飲三爵後依然肅靜腦明。為了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探索出農事季節的規律,現代仍舊流行的有時稱為夏曆的農曆可能是在夏代編成的。畜牧業有一定發展,還有一些專門從事畜牧業的氏族部落。如有扈氏在甘戰敗後,被貶為牧奴從事畜牧工作。三代庶民的主食是由各類穀物做成的粥飯。將黍、粟、稷、稻煮成稀粥、濃粥食用,社會上層則多食乾飯,偶食青菜。只有在舉行大型的祭祀活動時才宰牲,禮肉置於鼎內在地下儲藏。在多處二里頭文化遺址都有發現黍殼、稻殼的遺存。
《考工記》記載,「夏后氏上匠」,表明夏后重視手工生產業。夏朝一代成功地將中原文明從石器時代過渡到青銅時代。細石器、骨角器、蚌器等新石器時代的器物逐漸被陶器、漆器、玉器、綠松石器、紅銅器和青銅器取代。相傳堯舜時期已經使用漆器,夏禹時作為祭器使用,「墨染其外,而朱畫其內」。遠古時期木、漆器具被人民廣泛利用,但木製品容易腐朽,不易保存,現代發掘出的器件較少。二里頭遺址出土的幾件漆器的木胎都已腐去,但仍可辨出器形。從器形研究,有漆筒、漆鼓、漆缽、漆豆、平底漆盒、漆制棺材等多種。夏代玉器製造已有相當的水平,《左傳》記載周初分封魯國公伯禽時,賜予傳世寶玉,「夏后氏之璜」。二里頭遺址出土玉器有玉戈、玉刀、玉圭、玉琮、玉板、玉鉞等多種。這些玉器用於禮儀形式的裝飾物品,並非實用工具。二里頭文化第三期的出土文物中有中國最早的青銅兵器,與「禹穴之時,以銅為兵」的記載一致。銅器種類繁多,有戈、刀、錛、鑿、錐、魚鉤等多種青銅工具和武器。此外還發現如木炭、紅銅渣、陶范片、坩堝片等青銅製造的痕迹。
新石器時期,紡織業有了進步,出現了原始的織布機,紡織原料在社會下層多為葛、麻,社會上層多用毛、革,當時已經有了染衣的習慣。雖然至今尚未發現二里頭文化使用絲綢的考古證據,但在更早的龍山文化、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等都有相關的考古發現,再結合《夏小正》的記載,「三月,……攝桑。桑攝而記之,急桑也。……妾、子始蠶。」,夏人使用過絲織品也在情理之中。
《鹽鐵論》記載,「夏后以玄貝」,說明漢人認為夏朝使用貝幣。世界諸多遠古文化都以天然貝蚌作為貨幣使用,其前提是必須具備足夠的數量並且有長期供應海貝的渠道,然而夏后氏是河流文明,它的勢力範圍局限於黃河中下游,直至中晚期才擴張到黃海之濱,之前又長期與東方夷族敵對,不大可能存儲太多的貝蚌。夏代的商業交易更可能是通過谷粟糧食以及牛羊牲畜等生存的必需品來完成的。在二里頭遺址發現天然海貝、蚌貝,以及骨貝、石貝、銅貝等人造貝,可能充當貨幣使用。
大禹在治水過程中,導山疏河,對開發古代水陸道路交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史記·夏本紀》載禹治水時,「陸行乘車,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檋,……以開九州,通九道,陂九澤,度九山,……行相地宜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大禹治水時,通行非常不便,大禹利用車、船、橇、檋等交通工具跨越山川泥沙。他率領群眾修築連通九州的陸路,助進了貢納制度的實施,也方便了各地的經濟往來。夏后的交通區域東西至少五、六百里,南北至少三、四百里。《國語·周語》記載,「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提醒在農曆九月雨季過後,整修道路,在十月乾旱的冬季,架建橋樑。
偃師二里頭遺址規模之大是遠古黃河流域前所未見的,也是同期考古文化中沒有的。它坐落於廣大的二里頭文化區域的地理中心,可以視為夏代的一座都邑或大型城市。已確認有一、二號兩座宮殿,另在二號宮殿北牆還有第四期增修的一處同等大小的六號基址。此二處宮殿建築群體現出中軸線的布局。一號宮殿略呈正方形,缺東北一角,東西總寬96.2米、南北總長107米,佔地總面積9585平方米。主殿堂位於夯土台基北部,坐北朝南,面闊8間、進深3間。四周由牆壁相圍,內有廊廡行道,東牆有一側房。中軸線正南面有敞開的大門,分為三個門道,北部、東部各有一側門。二號宮殿東西寬58米,南北長72.8米,有四面圍牆和東、南、西三面迴廊。主體殿堂夯土台基有3米厚度。一、二號宮殿都擁有陶制的排水管道,而二號的設施保存的相對完整。管道由多節圓形陶管連接構成。每節直徑在16.5至22厘米間,長52至58厘米,壁厚約2厘米,置於預先挖好的約一米深的地下土溝槽內,以防止滲水。厚達5至7厘米的石板架於溝槽、陶管之上,以防止行人壓裂陶管。管道呈西高東低的趨勢,通過落差將宮殿庭院內的雨水排出到院外。宮殿區以外有縱橫交錯的土路、作坊以及夯土城牆。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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