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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15:58:48| 人氣4,124|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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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事業單位尚未辦理終止勞動契約之雇員勞保退保手續,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存續疑義

公佈日期: (民國93/12/9公佈)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勞資二字第0930060339號函
要旨:
主旨: 一、查勞動契約係勞資雙方本於公平原則,就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所自由合意之契約,除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公序良俗者應屬無效外,依當事人合意生效。


二、又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小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是以依上開規定,勞保被保險人於離職時,應由投保單位申報退保,於另再受僱從事工作時由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如前一投保單位非於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計至離職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勞工保險相關疑義,可逕洽勞工保險局(電話:二三九六一二六六)。


三、基此,對於來函所詢,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事業單位尚未辦理終止勞動契約之雇員勞保退保手續,並不影響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

台長: 呆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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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情況是我於2012.2.26前口頭告知雇主要離職,雇主因找代理人為由,請我多留一個月讓他找代理人,現(2012.3.8)雇主已於2012.3.2找到代理人,卻不讓我提前離開,請問這樣有牴觸勞基或勞動契約嗎?
2012-03-08 21:41:15
版主回應
勞基法第16條 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12-03-11 22:16:11
mkwua
難得早起 吃早餐!
2013-05-17 11:27: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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