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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6 06:36:56| 人氣2,631| 回應25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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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照顧6年 孤女強送育幼院 保母心痛

真嘸甘▲林姓保母看著吉妮的照片,想到她被送育幼院又悲從中來。(周麗蘭攝)
※以上新聞與照片截自台灣中國時報 2008.01.05  焦點新聞


原文章截自《阿婆的庭院》一文【 愛心在那裡 】
2008-01-05 11:18:15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lmnreev/3/1301374450/20080105111815/#centerFlag


支持阿婆:

親愛的菲菲

菲菲這裡的訪名比阿婆的庭院要多很多,所以借這裡貼一則新聞,希望更多人表達意見,或傳閱,幫助小吉妮早日回到愛她的保母身邊。
謝謝。


站長回應:
親愛的阿婆,

菲菲非常樂意的轉載此則新聞,並希望廣大的文壇友人能集思廣益探究營救對策,最佳的情況是獲得相關法律知識能力與背景的人實質協助或是幫助、聲援,讓小女孩早日回到無償愛心照顧她的褓姆懷抱。

曾經看過類似電影劇情,美國福利人權保障協會,矯枉過正諸如此類事件發生,沒想到竟然也在社會福利力量薄弱的台灣社會中真實發生。
援救這小女孩?法律知識和握權立場、談判、法規依據、據理力爭的理由條件等等欠缺的情況下,我們能盡些什麼力量在這件事件上?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source=ig&hl=zh-TW&q=%E7%85%A7%E9%A1%A76%E5%B9%B4
中國時報 2008.01.05  焦點新聞
照顧6年 孤女強送育幼院 保母心痛
周麗蘭/雲林報導

六歲孤女「吉妮」,媽媽被遣返大陸不知去向,父親消失無蹤,出生一個半月就在保母家中長大,至今未報戶口,幸好保母當成孫女疼愛。去年底,社會局獲報強制安置於育幼院,兩人別離淚漣漣,迄今兩個多月,小女孩消瘦,保母一到晚上就抱著棉被哭。

五十二歲的林姓保母,擔任保母十六年,自己有三個外孫女。她表示,六年前,名叫「張利民」來台非法打工的大陸女子生下吉妮,一個半月大就託給她帶,繳過一次保母費後,就遭查緝遣返海南島。

保母說,張女拜託她繼續照顧吉妮,聲稱將會回台和孩子的爸爸結婚,回到大陸還曾打電話給她;不久,吉妮的爸爸「阿呆」曾探望過孩子一次,後來也就消失無蹤。

吉妮的父母不知去向,保母當她是孫女疼愛,每天晚上睡在一起。

去年十一月,眼看吉妮要上幼稚園,卻還沒有戶口,保母前往派出所求助。員警得知是幽靈人口,立即通報社會局,社工員前往林家帶走吉妮安置於育幼院,大人小孩哭成一團。

上個月,社會局讓保母與吉妮會面,兩人都哭紅了眼。保母說,社會局說要安置到寄養家庭,沒想到卻送進孤兒院,才一個月吉妮就瘦好多,不僅沒穿內衣,連襪子都破破爛爛。為什麼社會局不把孩子還給她,她一毛錢都不要。

吉妮的「曾祖母」昨天擦著淚,哽咽說「他們真狠心,囡仔在這裡住得那麼習慣了,為什麼不能繼續住?看到她穿的襪子那麼……唉,我們家最爛的,都比她穿的那雙好!」

保母表示,當初留下吉妮實在是可憐她,吉妮也很懂事,從來沒問過爸媽的事。如果社會局安排好的寄養家庭,她也很樂意吉妮有更好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顧,問題是吉妮住在育幼院過得並不好。

保母說,兩度會面吉妮,離開時像生離死別一般痛苦,她年邁的父母也因掛念吉妮,食不知味、夜不安眠,她願意配合政府認養制度提出申請,成為吉妮合法的認養人,最終「一家」團圓。

 少一個寶貝▲吉妮(左)參加婚宴時,和林姓保母的孫女留下開心的合照。(周麗蘭攝)
※以上新聞與照片截自台灣中國時報 2008.01.05  焦點新聞

台長: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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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ita
看了只有無奈兩字可說
看來保母還是需要透過法律途徑去領養了!!
祝福她們順利達成!!
2008-01-06 09:48:13
版主回應
ㄧ切勢必需要依法行事,只是在執法的方式上,似乎可以採多一些人性的考量,符合人情,合法也溫和的作法來做。
2008-01-07 05:59:48
阿婆
有報導說說社會局是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才強制帶走孩子。

以下是該辦法的條文。

小吉妮當時是〔無依}嗎?

=====================

名  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
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
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
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
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
機構。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

第 4 條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
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
關影像資料。
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
,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請兒童
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訪視,並填具評
估表,評估其家庭適任程度。
前項評估應於二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調查及評估結果,認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有照顧能力者,應通知其領回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經評估不適任或經通知仍不領回該兒童及少年
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兒童及少年交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續予安置,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
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其涉有遺棄罪或其他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
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
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
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
,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自行或委託經許可辦理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第 8 條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08-01-06 13:29:08
版主回應
是否某些人食古不化的辦事態度,不尊重人權、不講人性、不參著感情,沒有ㄧ絲同理心、慈悲憐憫心執事。
2008-01-07 05:57:07
jolie
我也是覺得
無奈
法律的制定
有一定的道理
如果大家都依照
自己的公平正義
那天下會大亂
這位褓姆可遵循法律途徑
提出優先撫養吧
2008-01-06 14:42:44
版主回應
這件事處理的方式,應該溫和處理和儘快進行,畢竟那奶奶不是在做違法之事,小孩接著面臨就學的現實設籍的問題。
2008-01-07 06:07:34
Momo~
贊成jolie的說法!
需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才是~
2008-01-06 16:57:04
版主回應
那奶奶有意願領養小孩,社福單位依照法規辦理的同時,似乎可以體貼考量現實情況,協助辦理領養手續,將此事圓滿解決,而不是社會局半套執行他那部份的工作,交差了事。
2008-01-07 06:13:49
山戎
祝福
有個美滿的結局
2008-01-06 21:05:46
版主回應
竭誠希望此事圓滿解決。
2008-01-07 06:16:28
隱身人
支持。
通過法律途徑應該可以領養回吉姆!
2008-01-06 21:49:46
版主回應
親愛的隱身人
小孩要落籍、求學、成長,這樣的被強行帶走,比照孤兒辦理。依照法律正常程序,那小孩領養辦理時程還有的拖呢!
2008-01-07 06:23:48
阿婆
事實上林婦最多只能做監護人,因為終究吉妮是有親生父母的(林婦明白表明這一個事實),除非親生父母明確判定為死亡,吉妮才能算是孤兒。

再就是,林婦也明說,如果吉妮被安置在很好的寄養家庭,也是可以的。

而所謂的〔依法〕,就目前來看,吉妮的情況很特殊,並沒有什麼法條全然適合。社工人員所持的〔無依兒童或少年放置法〕所適用的對象是〔無依〕,係被棄或走失,那種沒能力保護自己的孩子,這和被褓姆帶著,平安無事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
2008-01-07 00:10:06
版主回應
依照法規進行執法,但是事情總是有所差異性,不能以偏概全的齊頭式處理,法理不脫情理而制定,像這樣的事件處理方式不近人情。

菲菲確實聽過真實事件,小孩被好心的褓姆領養,同樣是被親身父母遺棄寄居在褓姆家真實實例。至於一些身分的認證等相關法律界定,我就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那保姆為顧及養女的心情感受,不想大肆渲染,我認同那好心人體貼的設想,畢竟是真愛才會極力想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動作,都是出自自然的表現,誠如小吉妮的褓母奶奶表現。
2008-01-09 01:53:41
阿婆
雖然很捨不得小吉妮的處境,對林婦的感受也是怠同心受。

但是,仍然不是很想就〔法〕硬性的把孩子弄來弄去。

只想就情理面,喚起社會局的注意,能做比較妥善的安排。

加上,林婦也只是雇主出錢雇用的保母,只因為父母以後沒再出現,只能留在身邊,是否真願意無償的為別人的孩子做終身的付出,也是一個未知數(這與目前孩子在孤兒院,因此想救出來是兩回事)。
2008-01-07 00:34:38
版主回應
執法者如果多一些同理心與溫柔心處理,就不會讓律法顯得冷漠無情。
2008-01-09 01:56:58
什麼都沒有
國家是有法律的,不能因為個案,就改變執法的方向,孩子有生父的,生父也可能有父母,兄第姐妹,監護人怎麼也輪不到褓母,這是法律的必然之惡,如果不這樣,那麼社會會大亂,誰都可以來要孩子,上次巴西的吳憶華就是這樣,叔叔再親也沒用,因為外婆就是當然監護人
先讓社會局去礎理,可是就算這些有監護權的人都明確的放棄或是被評為不合適,褓母仍不能擁有孩子,只能申請領養,但是也不一定會通過
2008-01-07 01:58:10
版主回應
什麼都沒有
說的完全正確呢!
2008-01-07 06:39:01
什麼都沒有
其實我不讚同你的觀點,但是不佔用你的報台,回應在阿婆的報台裏
愛心可以做好事,但是也能做壞事
2008-01-07 02:32:16
版主回應
什麼都沒有
菲菲只想表達對社會事件的ㄧ些感想,參著了些不理智感情用事的意念,請你諒解。
2008-01-07 07:00:39
阿婆
親愛的菲菲

還是因為這裡的訪客比較多,而我希望更多的人來討論這事(不是為爭誰是誰非,而是要引起注意,以便讓事情往好的方向發展),所以我在〔阿婆的庭院〕留的言,一併轉貼在這裡,希望能獲得你的同意。(再就是先打庭院那裡,能轉貼,先打這裡則不行,還得另打,嗚)


什麼都沒有網友:
你的觀點都是很正確的!

也許,保母在孩子的母親第一次沒有付該忖的薪水時,就該去報警或是找社會局,然後把孩子交給警局或是社會局,讓警局找到對孩子有養育義務的人,或是社會局確定她沒有任何有養育義務的人,因此確定是孤兒,就可以按照孤兒的放式安置孩子。

但是也有可能(只是猜測)保母還在等待著生父母前來帶走孩子的。因為林姓保母很清楚孩子的母親是誰,父親阿呆也有打過電話。

但是保母在沒有薪水的情形下,代為生父母照顧孩子的心意和作為,個人是認為這比因為母親一時不見了(不是死了),就把孩子當孤兒送給社會局,要合乎人情,合乎倫理,在當時的情形下也是合法的。

很高興你從這種出於’實際更好的處理方法’來看此事。也歡迎你繼續關注和討論此事。
2008-01-07 04:39:54
版主回應
親愛的阿婆,
菲菲全力支持您,您可以放心隨意的發文,如果您需要塵封往事的文台密碼,菲菲也願意給您。

這社會冷漠的欠缺了人情溫暖的慈悲心,似乎多數人為現實生存自顧不暇,人心冷酷像生了病似的。


我仔細的看過那篇新聞報導,我的感受是:法理之下仍有情理可議,那執法的社服人員似乎太不近人情,沒有仁慈的同理心處置這件事,讓人感到心寒。
現在社會人情冷漠,有ㄧ股熱情善心已經極為不容易了,冷眼旁觀的人褒獎那保母奶奶都來不及了,那公職人員怎麼可以用這麼冷酷的方式處理?尤其是在冰寒凍天的時間,折磨與刁難了年幼小孩和慈悲善心有愛心的奶奶,那人的刻板執意法完全喪失了社會福利法真正用意、目的、宗旨與意義。

要講法理依歸勢必需要,但在執法的手法上有待改善與商榷。何需那麼的強硬?那主角並不是貨品物件,如果善意的細心處理,不讓那好心奶奶滿懷溫情打擊,無需讓小孩展轉奔勞失去倚靠,那社服人員依照正常法規協助認養事宜確認與進行,這樣妥善的處理於情於理法都能讓大家接受。
2008-01-07 07:11:04
㊣月光白男孩
阿婆 我也支持你


雖然 在有些人眼裡 沒有法律 但是 我相信 在某個地分還是有法律存在


加油吧!  我相信看到這篇的人都會支持你的
2008-01-07 23:08:21
版主回應
月光白男孩
謝謝你的支持
法律之下,仍有情理!
2008-01-08 03:28:33
什麼都沒有
雖然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你對社會局的批評,我也是不同意,但是我尊重你的言論自由,說諒解就太言重了
2008-01-08 01:02:08
版主回應
什麼都沒有

菲菲尊重你
感謝你回應
2008-01-08 03:30:41
小颱風
真是個莫名奇妙!!!!!
既然有寄養家庭制度,
那何不給保母一個寄養家庭身分?
人權是以人為主的
阿婆
要出主意我們一起想
應該先爭取讓孩子暫時寄養再保母家才是上策
至於程序,高舉人權時專案處理不是會更快
還是要小女孩的心靈有永久性傷害時再彌補呢?
他們的程序是有瑕疵的

保母因認定孩子的父母會歸來(因為認識)
所以留置身邊等待,誰說保母費不能一次付清?
依理而論,女孩留置保母身邊,官方德協尋其父返台處理
否則日後誰敢做好人啊?
不論如何,
孤女並不等同孤兒
是不得已的情況才依孤兒處理(有人照料的幽靈人口解決之道不是把他帶到另一個地方做幽靈吧)
我們不應該在這裡發文
我待會查幾個官方及媒體網址
發動新聞台貼爆它
看政府出不出面處理

一、主旨:幽靈人口吉妮小妹妹安置於孤兒院一案。

二、說明:1.吉妮飛實質之孤兒。因其父阿呆仍然健在。
     2.吉妮與保母家但已有六年感情,有實質家庭生活。
     3.保母等待阿呆返台付款未有不妥。
     4.保母與其父阿呆間乃契約行為,雙方並未提出終止。
     5.保母以等待照顧來履約,生父阿呆以信任來交托。
     6.兩願契約之終止應由契約雙方,主動提之。
     7.基於契約精神,應不能強行帶走幼女吉妮。
     8.幽靈人周解除不是將幽靈人口帶至另一地安置即可。
     9.此案關鍵人物在其父阿呆。
     10.人權國家之於行使保護法應以人為考量,是有轉圜餘
地,法應兼併而行。
三、方法:1.建議讓保母繼續監護。
     2.保母已作六年白工,籲請盡速核准其「寄養家庭」身
分。使其照養合法化、有薪起。
     3.協尋其父返台處理。(這是問題根本)
     4.應立即歸還吉妮。
     5.無論人權面或兩願契約精神,吉妮應歸還。

親愛的菲菲~我要開始忙碌了
晚點~可能蠻晚的~我會再來^_^
2008-01-08 16:14:14
版主回應
為人母親經驗者,都會感同身受看待這種事情,以著一種悲天憫人、人溺己溺的慈悲心關切。
而某些人的觀念執著在講法理,冷靜態度應對與評論這樣的事件。
2008-01-09 02:03:15
小颱風
事件:
六歲孤女「吉妮」,媽媽被遣返大陸不知去向,父親消失無蹤,出生一個半月就在保母家中長大,至今未報戶口,幸好保母當成孫女疼愛。去年底,社會局獲報強制安置於育幼院,兩人別離淚漣漣,迄今兩個多月,小女孩消瘦,保母一到晚上就抱著棉被哭。(中國時報 2008.01.05/周麗蘭/雲林報導)

原文連結: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8010500096,00.html


由「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分析吉妮事件

名  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
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
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小颱風依第 3 條第一款來看吉妮事件:

  因為吉妮的褓母陷入就學困境請教於警局,警察「才」發覺吉妮是幽靈人口。
褓姆此行為,「並非報案」。
  但警局以報案處理,以致合法。此與事實面及保母實際動機不合。故以此法帶走孩子,似有欠佳。

因:
  褓母的動機不是要「主動中終止與其父阿呆的委託保育契約」的報案,保母只是想要解決就學問題的求助。
  有人規定保母的褓母費一定要付多少嗎?人家要免費當保母,哪裡犯法?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
機構。

小颱風依第 3 條第二款來看吉妮事件:

  在此一條文中「或其他安置機構」政府應該感謝保母一直相信著阿呆會回來,將吉妮「主動安置」在她家這個「其他安置機構」,還免費提供了六年。(她損失的是保母費,還要負擔吉妮的生活費。真不知該找誰要?)
  法律是幫懂法律的人,苛責保母為何不在第一時間報案,是踐踏了保母的愛與對人的信任。
  吉妮在到孤兒院前「安置」的好好的,雖無依,但有家庭溫暖,寄養家庭的功能不是如此而已嗎?他們都養了六年了,真的還需要審核嗎?人民願意幫國家照顧小孩,讓孩子在家庭溫情中成長,減少社會問題,是好現象啊!應與表揚才是,怎能如此殘忍對待?
  難道不能讓吉妮繼續無依卻有家庭溫情的安慰嗎?其實,到孤兒院才是吉妮真正無依,感受到深深的被遺棄的開始。這是對孩子的「安」置嗎?請三思!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小颱風依第 3 條第三款來看吉妮事件:

  如果吉妮真的被迫以育幼院為家,我看這一條本來用不到的條款,可能將來會用到。

四、其他必要協助。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
,依下列方式處置:

小颱風依第 7 條來看吉妮事件:

  目前最佳利益應是「繼續安置在保母家」,和「找出她那位失蹤的爸爸」。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小颱風依第 7 條第二款來看吉妮事件:

  吉妮自幼在保母家長大,除非親生父母,還有比能提供吉妮家庭溫暖更好的地方嗎?

第 8 條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小颱風依第 8 條來看吉妮事件:

  很簡單,趕快把吉妮送回保母家再安置一年。
  警方用這一年把那位阿呆父親找出來處理事情。
  這是目前分分析後最合法、合理、合情的方案。

  如果認同~請到小颱風網站留言支持或建議。
2008-01-08 21:07:54
版主回應
小颱風
我們能為那小吉妮褓姆做些什麼?

整件事已經非常的明晰,善良的褓姆視如己出的照顧小女孩,小孩的就學事宜讓身份界定問題顯現,然而執法者依法執法冷冰冰的手法顯得粗糙與不通人情。
2008-01-09 02:30:18
什麼都沒有
看來我和大家的想法不同,所以我想把我的觀念再補充一些,儘管很多人不同意,但是我想菲菲有雅量讓我說完的
社會局的人是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沒有什麼不對,泠血也要執行,法律可以因為很可憐就不執行嗎?在這件事裏,找不到任何可以不把孩帶走的的理由,對於認真執法的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多些體諒,怎麼全都是罵名
大家都說希望小吉妮回到愛他的褓母家,很奇怪,怎麼回?保母有寄養家庭的執照嗎?資格符合嗎?褓母有向社會局申請成為寄養家庭嗎?如果都沒有,社會局應該私下偷偷塞一個執照給褓母嗎?只因他很有愛心,國家名器可以這般私相受授嗎?如果大家認為可以,那麼從今天開始就別再罵扁,馬二人了,因為他們把國家的名器和財產,就是這般私相受授給自已的親信和家人

如果社會局人員,為了討好社會觀感,明知在完全沒有法源的依據下,就這麼把小孩違法交給褓母,我們該讚美他們有人性,有愛心嗎

如果大家覺得這麼做很沒人性,這是惡法,那麼就不該為難執法人員,應該要號召大家包圍立法院,叫立委修法,為吉妮量身打造一個法律,讓大家覺得圓滿,如果覺得走立法路線太慢,那麼就包圍總統府,請總統頒一個特別法(不知道行不行)用行政命令就讓褓母領走孩子,不然就是請總統去關說也沒有用,不過阿扁違法亂紀很習慣,也許可以行得通,除此之外,褓母注定是沒有機會再擁有小孩了,況且小孩落到今天這般楚境,並不是社會局造成的,小孩的父母的不負責任,愛心太過的褓母才是因,不應到因為果,一面到的批評社會局人員沒良心

而且小孩根本就沒有危險,為什麼要去救?如果褓母覺得小孩受到虐待,那麼就去向內政部告發就是了,況且領養人是有很嚴苛的條件,符合資格的人都是要有相當的經濟能力和學識,職業,吉妮是不幸,也是幸,她擁有選擇父母的權力,雖然晚了6年,在適應上會更加的困難,但是我還是認為該給他一個機會。
2008-01-09 04:18:18
版主回應
什麼都沒有
欣賞你冷靜的分析和依據法理闡述,相信都是秉持著一顆真善美的心看待與公理正義評斷世事。
2008-01-09 09:40:08
小颱風
甚麼都沒有
妳真的很棒!
世界上就是需要有足夠的聲音才能翻轉危機~
小颱風自己在第一時間的留言,強烈了些
昨天有修正於自己的版面
OK!!^_^
其實,我們的整個著眼點是在~執法過程的人性化
在法源上除了寄養家庭外,另有「其它安置單位」為依據
我們的搶救,只是為了吉妮的「心理適應」與減低「心理創傷」為出發點。
希望執法的過程能更人性化一點。而不是業績化。(這是我一直不願說出口的)
我們仍可依「安置其他單位」的法源,將吉妮暫時先安置於保母家中,協尋其父,並同時協助保母申請「寄養家庭資格」
吉妮消息一出,若其父真的遺棄此女。那,一年內,想申請為吉妮父母的人仍可申請啊!而且,保母如是放心,亦可一旁協助選擇合適余吉妮的家庭,並適時輔導。

重點在於如何能執法和緩些。讓小吉妮不致受傷。相信台灣,仍有許多黑暗角落的無聲哭泣,我們只想減少而已。

其實,依法行政真的沒有不對!
但是,法與法之間的關聯與制衡亦有必需~
公平的說,公務員依法行政執行命令,本是天經地義;但在方式上是否更柔軟些,這才是我們所質疑的!

一但已經依法行政,想翻案,就只能依法論法~
這種對立,是不得已的!不是否定!我相信,應該有許多社工人員比我們更希望執法手段柔和些~

菲菲,我們把文章下架吧!我試試看投稿,或尋找其他的資源,會比只限囿於新聞台好些。
我要感謝甚麼都沒有~你真的擁有很多喔
正義感、智慧與勇氣^_^
加油!
小颱風感謝妳~
2008-01-09 08:20:05
版主回應
小颱風
您直誇《甚麼都沒有》的好,菲菲倒認為您同樣的優秀,對事對人真心誠意,關懷著他人,悲天憫人,更多了份柔軟的心。塵封往事集結了善良心意的同好,或許實質上顯現不出利益得失,然而性靈上,好朋友們執筆感動人心的好文作與仗義直言熱烈回應,就是一種在默默行善真摯情義的表現,菲菲能擁有這麼多珍貴友誼,感到無比的開懷。
2008-01-09 08:51:39
小颱風
菲菲平安~
妳真是個思慮周詳的聰明女子^_^
妳的顧慮是正確的!
查驗,的確是非常重要的步驟
尤其和人有關!

我曾想過,如果阿呆健在,這六年的褓母費~應該會讓他不敢出面吧!
可是除非吉妮在保母家是受虐
否則,以目前狀況
一年內,吉妮的安置應仍以不變住處為最佳原則
阿呆出現後會衍生出來的問題就只是個人的家庭問題~
依目前資訊,對吉妮最有利的應是不要讓孩子有被遺棄感
孤兒院是最不好的選擇
寄住家庭應比較妥當
所以我又另以法規來看此事件

其實,小颱風之前在新聞台是議事起家的
尤其關懷弱勢
所以一遇到這樣的事
小颱風難掩....

紛亂的世界及每天上演的不變苦痛使我不再議事~
我想~既然議事無助於改變現狀~
那我就~創造幸福!

寫這類文對我而言比寫小說容易得多
不用肅然起敬啦~^_^至於能為小吉妮做些甚麼?
我將我的文
轉給目前選區的黨派立委及政府機關吧
方法替他們想好了,如果不做,我們也已盡心盡力了!

菲~這就是我寫議事文章到後來不在接觸的原因~
  議事的本質若非能解決,至終只會製造出另一個問題~
所以我選擇抒寫~改向創造幸福前行^_^
2008-01-09 08:29:45
版主回應
小颱風
從您字裡行間,可以看出您敏銳的議事能力,面面俱到對事的剖析,頗有心理諮詢機構「生命線」與「張老師」專業諮詢輔導師的氣勢,除此,您給人更多了股溫暖與親和力的感覺唷!

這些超能力,豈是平庸無能的菲菲所有?越是與您們接近,更是顯露出我的無知,讓我感到心虛和慚愧,但是更激起了我喜歡與您們接近的想法,以您們為學習做人處事以及寫作的努力標竿。
2008-01-09 09:23:13
阿文
■【諷頌調侃集】

   ◎非法活動
                    ○潘文良 撰
  湖邊——
  遊客甲‥「啊……有人溺水……」
  遊客乙,迅速脫下鞋襪~上衣,準備脫外褲……
  遊客甲‥「你幹嘛?」
  遊客乙‥「救人啊!」
  遊客甲‥「你會游泳嗎?」
  遊客乙‥「廢話!不然我幹嘛脫鞋子……衣服?」
  遊客甲‥「等等!你是救生員嗎?」
  遊客乙‥「不是……但我想‥我救他還沒問題……」
  遊客甲‥「你不是救生員……沒有救生員證照,不具救生員資格,你不可以跳下水去救人啊!」
  遊客乙‥「這……這……那……那怎麼辦? 啊!那裡有個救生圈……丟給他好了……」說著,上前取下救生圈。
  遊客甲‥「等等!我看看……」
  遊客乙‥「有什麼問題嗎?這救生圈,是新的呀!」
  遊客甲‥「喝!這個救生圈,沒有檢驗標章,表示這是『非法製造』的,使用堪虞……」
  遊客乙‥「嗐……去你的!『見義不為,非勇也!見死不救,非仁也!』我跳下去救人了……」
  遊客甲‥「等等!你要是敢下水去救人,我就檢舉你‥從事『非法活動』!」
  遊客乙‥「我暈……那怎麼辦?」
  遊客甲‥「打119吧!讓專業救生員來處理。」
  遊客乙‥「你打吧……我看順便聯絡殯葬業者……他……他不見了……」
  遊客甲‥「殯葬業者,要找有證照的,才有保障唷!」


■【省思】
  這是個‥什麼都要證照的社會。
  你去餐廳用餐,要檢驗一下‥餐廳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通過消防安全檢驗、廚師是否有廚師證照、服務人員是否有餐飲服務員證照——這樣,你才能安心用餐。
  你去醫院就診,要注意一下‥醫師是否有醫師證照、護士是否有護理員證照、發藥的是否有藥劑師證照——這樣,你才能安心就診。
  …………
  我們的父母,沒有保母證照,卻依然把我們養育、拉拔長大……
  我們的父母,沒有教師證照,卻依然對我們,諄諄教誨……
  我們的父母,沒有醫護證照,卻依然在我們生病時,從旁辛勞看護……
  …………

  據說‥為了減少家庭、社會、國家,乃至國際問題;增進家庭、社會、國家,乃至國際和諧——
  未來,要結婚的男女,都必須通過培訓檢驗,無論是生理、心理、情緒、智商,都要通過考試,符合標準,才能給予證書;有證書的,才能結婚。
  未來,想當人家公婆、岳父岳母的、想當人家媳婦、翁婿的,都必須通通培訓檢驗,了解人際關係、相處之道,都要考通過試,符合標準,才能給予證書;有證書的,才能為人公婆、岳父岳母,當人媳婦、翁婿。
  未來,要想為人父母者,都必須通培訓檢驗,無論是生理、心理、緒緒、智商、教育方法……都要通過考試,符合標準,才能給予證書;有證書的,才能生育子女。

  呵呵呵……真不知‥這樣充滿證照的社會,是該感到慶幸,還是該感到悲哀?
  什麼都要證照,是嗎? 那好!
  我們除了不能亂丟垃圾之外,(亂丟垃圾、亂丟菸蒂、亂吐檳榔汗,被抓到,可要罰錢的唷!)也不能在路上隨便撿垃圾,因為‥倘若我們不具清潔隊員身分的話,那麼‥撿垃圾,可就是「非法活動」啦!
  別撿垃圾唷!小心被人檢舉‥從事非法活動。
                   2008.01.09.三 15:00:00 初稿


文章來源:http://a-vun.spaces.live.com/blog/cns!3AB1CB8A20E303FE!1784.entry
2008-01-09 15:44:04
版主回應
阿文
這一篇落落長的諷諭笑話,也是菲菲心有戚戚焉的同樣感想,只是證照化制已是時勢之趨。

讓菲菲聯想到一則另類笑話,一名嫁作開設葬儀社老闆為妻嫻淑的女子,將家裡打理的ㄧ塵不染,其丈夫被妻子長年累月幾近瘋狂潔癖舉動逼的心神快要崩潰。

一天,妻子又與丈夫為了一粒掉在地上芝麻的事爭執,怒不可檔歇斯底里抓狂的丈夫,激動的舉槍射殺潔癖的妻子,胸口中彈倒在血泊中的妻子,ㄧ手撫按著流血如注的傷口,吃力的爬起,並走向驚慌失措愣在原地的丈夫,婦人用另一始終拿著的塊抹布的手,將先生仍握在掌中的手槍接過,將槍膛上仍殘留的火藥屑擦拭乾淨後交還給丈夫,還順手的幫丈夫喬正好領結,接著轉身,她竭力的走到就近一具店內展示的棺材旁,妻子撢了撢身上衣著上的灰,然後跨躺進去,最後剩的一口氣力,始終不忘將棺材碰觸之處用手上那塊抹布擦拭了一番,接著,闔上棺材蓋。
2008-01-09 18:18:05
念情
阿文所說的假乎在影射小女孩吉妮事件,保姆領養吉妮是否一定要通過死板的法律途徑,為何不能有人情的合理一面,同時兼顧法律公正的雙贏局面!現代社會太注重法規和證書,形上而學的標榜公平,菲菲所言也極是,太執著形式的錯誤後果,讓人深思呀!受教!
2008-01-10 00:14:17
版主回應
曾經聽過ㄧ名年輕母親說:她白天在職無暇照料小孩,於是精挑細選請了一名領有育褓證照的褓姆看顧她的小孩,一天,她臨時抽空去接小孩回家,驚訝的看到一幕,那老道能手的褓母,正啃食著她之前送禮的進口蘋果,一邊開懷的在看電視,翹起她ㄧ隻大腿膀跨在她一旁嬰兒車內坐著的女兒面前,而她的寶貝心肝,正值長牙的年齡,也正在忘情吸允著那褓母的腳趾丫頭。
看到此一景慕,那受扥育的母親憤怒異常,當場解聘了那褓母,抱著小孩離去。
2008-01-11 11:35:06
麥芽糖
菲菲妳好:
搜尋吉妮的新聞,連結到妳的台。看看眾人的意見,我都覺有理,只要是真善怎能無理呢?
我是阿嬤的孩子,要政府遷就只為吉妮,我看希望渺茫。
有個建議給大家(包括阿嬤),猶記當年母親拋下我們姊弟三人時,我已10歲。那時正是需要愛(感謝我的阿嬤擔起這個角色)如今吉妮正像當年我的妹妹一樣,雖然是有感受,但總不如大孩子的我感覺強烈。
現今各網友既有心幫,口說不如實做吧!當吉妮是自家的孩子,出錢出力幫助,讓她真正感大家的愛,我覺得這是長遠的方法(團結力量大)。吉妮阿嬤可在她人生最重要的時候適時關懷。必竟真的愛不一定要每天在一起才能有感受。
在此請一些義憤填膺的網友,請先想想自已能為吉妮付出多少。
2008-01-10 01:45:42
版主回應
請你給個確切建議,文台的友人如何的做,對那小女孩才有實質的幫助?

菲菲倒認為,有所感想的友人精神上是值得嘉許,因為都是一份難能可貴的善意,在這嚴冬般世態炎涼的時代裡,善心和悲憫之心,實在難得!
2008-01-11 11:46:47
小颱風
菲菲~

我處理好了。
我台連結內可以見到全貌。有點累了!先下線^_^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hiokbun/3/1301826674/20080114153551/
2008-01-14 17:44:35
版主回應
小颱風
為您的積極行動力欽佩不已,這社會欠缺了像您這樣伸張正義義憤填膺的人,菲菲擁護與支持您!
2008-01-15 08:35:45
阿婆
一直都很想知道,對於我們所希望的:〔〔在沒有更好的安置之前〕〕,將小吉妮〔就算暫時也是很好〕戲送回保母家裡!!!雲林社會局,到底有沒有什麼回應?

以下是一月七日雲林社會局的新聞,看來至少有所回應,只是太像官樣文化,叫人有點不放心,不知道除了給了比較〔合情理了一點〕的說明之外,是不是在實際上真的有所作為?

選舉過去了,真是個提醒他們的好時機,但上了雲林縣政府和社會局的官方網站,似乎都沒有可以直接表達我們看法的管道,所以也就只能繼續在門外發聲:

============================

在沒有更好的安置之前,請儘快,把孩子送回到保母家裡!!!

並請同時輔導保母家庭,配合社會局,給小吉妮做最好的人生安排!!!

讓 溫 情 滿 人 間!!!

============================

雲林縣政府新聞稿 97.1.7
有關報載保母照顧「孤女」6年,因為沒有戶口,前往派出所求助,主管機關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安置孩子,致保母不滿,四處陳情。
保母與孩子一起生活多年,日久生情驟然分離,不捨乃人之常情,然兒童人權,誰來照顧?「吉妮」因為沒有戶籍,也沒有健保,連預防注射都沒施打,就學更成問題。
主管機關依法安置孩子,為孩子立姓命名,讓他有個身份,也讓她擁有就醫、就學權,至此孩子基本權益方才獲得保障;基於孩子與保母情感依附,及處理分離情緒,亦安排保母與該童會面。
家庭應該是孩子生活成長的最佳環境;社會局呼籲孩子 的父母緊速出面,讓孩子可以儘早認祖歸宗;如果扶養有困難,政府也有扶助措施;如果孩子必須出養,社會局也可以提供協助,保母的收養計畫更可以早日實現!
2008-01-15 07:44:42
版主回應
無法獲悉事情確切進展,也無法證實與揣測那些社工的真實心意,我們只能屏息期盼上蒼慈悲安排。
菲菲總是相信,人心是肉做的,都有良知與善意,應該不至於如此枉顧生命,慈善事業是積德行善,我們既已傳達了想法,一些人亦盡了力表明,就耐心等待事情轉圜與安排,大眾輿論的力量無形又龐大的,不為人知的義舉或許早已默默進行中!
我不相信此件事情是悲劇與悲情的安排,也不相信社工人員都是冷酷絕情辦事,事情總有一個巧妙安排與圓滿的結局,我們應該相信那些正義伸張公理性存在著,相信是為人,大家都是ㄧ致以愛為初始心!
2008-01-16 02:58:46
小颱風
菲菲見笑了~

小颱風不過是隨著妳們的腳步走~
結集了正反兩面的聲音後的整理^_^

只求讓我們始終如一的去愛
人、事、物~
由在我們腳底下的台灣開始~
加油!!^_~

謝妳的關心~健康上我有多注意^_^
天冷時~我需要更多的休息...所以冬眠^_~
2008-01-15 08:04:53
版主回應
女強人的小颱風,令人刮目相看!
2008-01-16 03:00:24
麥芽糖
菲菲站長你好:
首先謝謝妳對我這陌生人的回應o
我是個直人,以下言論純屬個人感想所言如有失言之處,請各位網友海涵o
給保母一個寄養家庭身分,除了知識經濟能力之外,寄養家庭是不可選擇所要寄養的小孩,因為政府如此嚴苛的挑選除了各方面的要件之外,其實,政府每月要支付寄養家庭津貼的,今天保母雖然非常有愛心,長期考量之下,本人覺得它不可能只因為吉妮而得到寄養家庭身分o
將吉妮送回保母身邊一年,然後一邊尋找其親身監護人,如果每個保母(現今的社會有很多這樣的小孩)都要求如此照辦,一年尋不到親人,最後兩年三年找不到其親人,最終孩子還是必須交由社會局辦理,孩子年紀越長痛將更深o(在法的方面,什麼都沒有網友已說的詳細,我是贊同他的,在此我不贅言o如果在網路上轉貼幾條法條送給各政府機關委員,我不認同,更不想贅言o)
盡心盡力?請大家回想一下:現今的汽機車強制險,柯媽媽失去了唯一的心愛兒子,她盡心盡力的方式,是提出一個問題,她的問題,是為了全台灣省有家庭的人,甚至個人一個保障o因為失去親兒的痛,讓她得知他人的痛,她是一個平凡的母親,為了台灣平凡家庭的每個人,她在立法院靜坐無論風雨,她全力以赴問題沒有解決之前,她從沒有害怕也沒有說過我已盡力而為,最終,強制險終於在立院通過,我不知道大家對於強制險的認知有多少,我是一個車禍受重傷的人,還好有柯媽媽當初奮不顧身的堅持,在沒有違背法條的情形下,只為大眾福利,我可以告訴大家,強制險最高醫療費用給付20萬,對一個貧困家庭而言,起碼不用擔心意外之後所要付出的基本醫藥費(其他強制險額度請自行上網查證o)
另再舉一個例子:大家知道如今女性勞工法性騷擾的部份,甚至力求男女平等是從何開始立法(請參考北國性騷擾DVD,大家將會發現立法不是指為一人,世界各國的立法,皆已大眾的福利為第一)o
第三例:請參考盧安達飯店DVD,男主角是飯店的住房經理,他也曾有過將自己飯碗保住的想法,但見到自身的鄰居`甚至一些素未謀面的難民,雖然它有機會得以離開,但他卻選擇留下,他也是一個人孤軍奮戰,問題沒有落幕之前,他也不曾選擇逃避o
以上幾例只是滄海一粟無論近代遠代,善的堅持並非口頭說說而是實作o
我是個實際派的人,不會什麼大道理,但我舉幾個真人真事的故事,他們的所作所為也沒什麼自己的道理,所謂的講理?簡單的舉個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請問究盡什麼是理?<理>對我來說不過是個人立場不同,大家想想依法辦理這句話,就是因為<理>通常是各說各的,於是才能產生出<依 法 辦 理>o
能為保母和吉妮做些什麼?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讓保母有特定的時間去探望吉妮,一來可解除保母的擔心,二來可讓吉妮覺得安心,我想各位網友已經有人已為人母,當你第一次將小孩送去幼稚園的那個畫面,小孩要與母親分離的那一剎那,小孩必定嚎啕大哭(有時母親心軟,那片刻還很想將小孩帶回家就算了)但大家會發現,這種情況最多只會撐個半月,甚至孩子適應力強的,只要幾天o那是一個孩子踏出第一步的過程,我覺得不需要在此處強調,因為帶過孩子的都知道o現在已是冬天孤兒院物資缺乏,我們能為吉妮所做的,是一種簡單而實際的付出,請各位網友從自己家庭`親戚`鄰居甚或到社區,尋求二手兒童衣物(衣服`褲子`手套`襪子`帽子)有錢出錢,沒錢出力,請各網友看否能提供一個集中地,再加上有時間的網友整理送去孤兒院,屆時在商請孤兒院院長看在<關懷情>的情,而能讓保母定時探望吉妮,直到吉妮有個好的好的歸屬o
p.s.:善良需要支持,愛是要恆長o以上建議,如受讚同,麥芽糖自告奮勇拋磚引玉,願捐出200雙全新兒童襪,只為吉妮穿著一雙破襪子o(我是一個如沙般小小的點,如何成線到面,還請各網友集思廣益)
誰都沒有辦法決定任何人的一生,吉妮中會因為紙包不住火而得知自己親身的身世,我不知道當她得知後,心中作何感想,不過我可以提醒各網友一個舊聞:有一資優女學生,直接從自家頂樓一躍而下,媒體後來查訪而得知,女孩自小歷經家變,親祖母未保護其心靈而遷居,原以為離開家鄉女孩不會得知曾有的家變,哪知一手拉拔大的孫女,選擇了這條路,這個謎題到現在依舊是個謎,因為無人可得知女孩心中的想法或委屈o我不敢說我懂,但我是親母所拋棄的孩子,我知道那種被人丟掉及街頭流浪的心情o
我不講理,但我依法順情,因為能被立法的皆是因為情而法,因為為大眾的情,終究能感動在位的官,而立法o
小吉妮的關懷心需要大家的團結,一切依法,請各網友讓雲林社會局為了小吉妮順情o
2008-01-20 02:42:16
版主回應
麥芽糖

菲菲替實際費了心,盡人事,參與關懷的文台朋友們向您說聲感謝之意。

明白目前文台友人所做的容易被人批評為,僅是舌槍唇戰討論爭議,與事件實質進行進度、爭相議論、社會局處理決策決議一無所知,無可奈何之下,我們也只是如同一般民眾聽任法理執事。

法令因人民需求而制定,絕不會僅為冰山小角之事件朝令夕改,只是議論到人情世故時,尤其是社會福利法,它的法理依歸仍是著重合人情合理法化。

您例舉了兩項合法通過立法案來提示我們,據理力爭新法案爭取的成功範例,菲菲感謝您的虔心善意。汽機車強制險與盧安達飯店二則範例唯一共同點是有當事者親自參與和自願專職奮力抗爭。

菲菲個人認為,小吉妮事件關鍵重點是在於褓母的意向表態,新聞台文友的我們無需再在這做爭議,需要的是靜待事件演進及結果。

相信褓母當小吉妮依法據被帶離時,一時間不能平息執行者不恰當、冷漠與粗糙的執行行動,事已近半個月,誠如您所說,小孩子對環境適應力強,逐漸釋懷對照顧她視為親人的褓姆家人依賴,重點是褓母原先執意挽留小吉妮的想法可是一致?

對於事件後續演進,我個人認為外人只能理智靜觀決議結果。從這件事中,學習了許多法規和事理,領悟到許多法律觀念,那就是凡事仍應該依法為處事準繩,倘若法規不合時宜時,我們應該如何尋求正確管道力爭;一般民眾仍需要懂得法律常識的必要性,一眛的感情用事不能解決事端;對於不符合時宜的法律規章,分層負責尋求修法(這樣說詞勢必招來人怨,批評菲菲又在說的比唱的好聽的高調子吧?菲菲坦承確實不明瞭此專業知識與申訴管道);藉此文表達關懷社會,不同的立場與看法角度不同,但絕對可以獲悉,善良的人散佈在各角落,好人還是應當受到褒揚與肯定;理智的人,冷靜判斷事物;法律應當建立保障善良百姓機制;執法者的手法,不應該粗暴,應當適度同理心與柔軟對待善心的民眾。

令人感到難過的事是,社會文明凡事依法行事,讓大眾生活、人倫人常、處事應對由人自訂的法則範籌約束,管理眾人之行政立法法規,絕對是無法符合百樣情勢衍生出百種事件變化,因此,法律反而像似箍咒不通人情冷絕處置普羅大眾所有之事端,律法齊頭式公正性因人事變異。正如小吉妮法定身分介定造成已與濃厚情感的媬母關係,反而變成莫須有非法關係罪名認定,這對平白無故親屬關係,事實是含辛茹苦照顧小吉妮恩人的褓母,情何以堪,反倒成蓄意留置孩子不守法民眾。

以上純屬菲菲個人的想法,我希望就打住對此篇文做議論,因為文台友人善意的想法是值得尊崇的,社會需要善良正風關注我們的生活週遭,然而凡事仍需理智依法面對,如有不恰當法規發生事件,我們別無他法,勢必尋求正當管道申訴。
2008-01-20 1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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