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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10:02:46| 人氣1,4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歷史】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第一次的停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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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九月政爭,民進黨立委柯建銘主動自請移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調查,回顧立法院歷史會發現,紀律委員會至今僅對兩位委員停權處分,新聞焦點多放在第二位被停權的羅福助委員,第一位的魏惜言立委為何被停權,但多半不清楚。

魏惜言立委是因為在民國58年,因公司法修正案討論時,對主席黃國書院長裁示不滿,並口出惡言,使其成為立院史上首位移送紀律委員會之立委。

公司法於民國557月修正公布後,因執行上尚有困難,經行政院於民國5711月提出修正條文草案46條,經經濟、司法兩委員會聯席加緊審查數月,然於公司重整之關係條文五條,及取消無記名股票債券之關係條文二十八條以限於時間,未及作政策性之全盤研討。但行政院對於公司舉債之限制所關係之第十三、十四、二三九、二四一等四條修正條文,希望能夠在立法院該延會期內完成立法程序。為兼顧事實需要及立法院議事程序之限制,遂於民國58826日第一屆立法院第四十三會期第四十三次會議中,將上述四條條文,擬定修正草案,由陳顧遠委員等23人,以獨立之臨時提案方式,提請院會逕付二讀,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提案人陳顧遠委員在大會中表示:由於公司法在院會討論時發生許多問題,如果繼續討論下去,恐怕耽擱時間過久,而且經濟的狀況變化萬千,有關經濟的立法自須掌握時效,而現行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對工商業束縛的太厲害,政府一方面希望加速發展工業,另一方面又牢牢地加以束縛,這與各國立法先例相距甚遠,因此要迅速發展工業,必須放寬這二條規定,不過依照現在情形看來,恐難在本會期結束之前獲致通過,延到下會期再討論,又得耽擱幾個月,對國家財政、經濟都有影響,故其提出臨時動議,將四條文做一修正,逕付二讀。

對此,魏惜言委員大表不滿,認為此提案如作為獨立提案,那麼對公司法審查修正案將作何處置?全案四十六條,院會已經通過三十九條,只剩七條還沒解決,而陳顧遠委員的提案亦非獨立提案,只是就審查修正案第十三、十四條稍加修正,如果這算是獨立提案,與議事規則明顯不合,他表示反對。

至此,魏惜言委員則與提案委員及主席黃國書院長展開爭辯,但因在場人數不足,無法表決,當天又是延會的最後一天,遂有謝建華委員、楊寶琳委員提議第二天加開院會,解決此問題。主席黃國書院長徵詢大家意見,魏惜言委員立即反對。梁肅戎委員則表示,程序委員會可以決定建議加開院會,希望魏惜言委員不要再堅持。魏惜言委員則表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規定,延長會期是院會的決議,不能由程序委員會決定。對此,主席黃國書表示,魏惜言委員所引條文錯誤,最後其宣讀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出席委員提出程序問題之疑義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前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故黃國書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的授權宣告,宣布:「明天再加開院會一次」,隨即宣布散會。[1]而主席黃國書院長宣佈最後決議時,魏惜言委員一面高聲表示反對,一面衝向主席台前面,要爭取發言權,黃國書則拿起桌子上的發言條往桌上猛摔了一下,雙方有所衝突。[2]

隔日(27日)所加開的院會,通過了爭議的公司法四條文修正案,而魏惜言委員當天並未出席院會,而是在立法院議場散發傳單,指立法院長黃國書在院會中非法宣告加開院會,誤解議事規則,應引咎辭職,否則應予罷免。其列出四點指責黃國書院長:

1.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明載「本院會議於每星期二、星期五開會兩次,必要時經院會議決得增減會次」。但二十七日加開院會,並非出於院會之決議,而乃由黃國書主席非法所宣告。

2.黃國書主席所假借者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其規定為「出席委員提出程序問題之疑義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前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即付表決。」加開院會與否,祇須依議事規則二十二條院會決議即可。有何疑義?有那一委員提請主席決定?當時主席一經非法宣告,本席即大聲連呼反對、反對!主席為何不為本席徵求附議即付表決,而宣布散會,一走了事。

3.如果加開院會由主席宣告即可,那麼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之由院會議決增減,便可刪除了,而委員反對不為表決,主席便高出院會了。

4.黃國書院長如此誤解議事規則,以院長宣告代替院會之決議,不理委員之大聲反對,不付表決而獨自作最後之決定,實屬有虧職守!應即引咎辭職,否則應予罷免!而27日院會之召開暨違反議事規則,應予停開。[3]

魏惜言委員在會場上大聲抗議,在會場內則有吳延環委員提出臨時動議:查本院四十三會期第四十三次會議時,於主席宣告次日加開院會之後,魏委員惜言一個箭步,竄到主席台去,將台上文件一擲落地,並對主席公然侮辱,大罵混帳,如非被台所隔,勢必動武。侮辱主席即為侮辱本院,似此野蠻行動,應請交紀律委員會依法懲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這項臨時動議在院會宣讀後,吳延環曾提出補充說明表示,魏惜言是罵主席,不是罵黃國書個人,主席正在執行職務時,是代表立法院全體,因此吳延環耍求院會同意將本案交紀律委員會。

趙家焯委員則表示,魏惜言罵人固然不對,但是過去吵吵鬧鬧的事情也很多。魏委員早上已散發了一份指責黃院長的傳單,大家不妨息事寧人,將傳單和這項臨時動議都撤回。王夢雲委員發言時,贊成吳延環的意見,主張將該案交紀律委員會審議。王夢雲發言後,主席黃國書院長徵詢院會的意見,在場委員鼓掌贊成將該案交付紀律委員會,魏惜言也成為首位被移送紀律委員會的立法委員。[4]

魏惜言的舉動,不僅立法院將其移送紀律委員會,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黨部也報請中央議處,後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認為,公司法條文之修正,為中央既定政策,而第十三、十四兩條條文,常會並決議必須在四十三會期通過。魏惜言反對加開院會,意圖使四十三會期無法繼續討論,違反黨的政策,亦即觸犯黨章第四十一條二、三兩款,及從政黨員違反決議及指示處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予處分。最後由紀律委員會作成決定,提報常會通過,停止黨權一年。魏惜言也成為首位被停止黨權之立法委員。[5]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於民國581017日舉行委員會議討論此案,魏惜言委員並未出席,而是提出一份對於黃國書院長的致歉函,以及申辯書,認為當日之事是屬於散會之後,因此並非是對於主席,而是對於黃國書個人的態度,與提案認為是侮辱主席不同。後委員會經過討論,以投票表決,通過停止出席院會六次之懲戒。而此決議也送交民國581031日,第一屆立法院第四十四會期第十次會議討論,在場委員均無異議通過紀律委員會所提報告,魏惜言也成為首位遭紀律委員會懲戒之立法委員。[6]

由上述兩案可見,民國50年代,當政府希望能夠快速將台灣經濟由進口替代轉型至出口導向時,立法院其實是很關鍵的角色,因為以往在「進口替代」時期,許多政策是要保護國內業者,而到了「出口導向」時,反而是要大幅鬆綁,以吸引外資。在此情形下,許多法條,尤其是各種稅法都要重新調整,而法律的修正,必須要透過立法院的審議,而立法委員們對於本身權責,各有看法,這也讓行政單位覺得速度太慢,無法配合經濟改革的腳步,在「公司法修正草案」中的案例就可見此情形。


[1] 《立法院公報》5865期,民國58827日,頁4-17

[2] 修正公司法條文案 立院加開院會討論〉,《聯合報》,民國58827日第2版。

[3] 魏惜言卯上了 要黃國書辭職〉,《聯合報》,民國58828日第2版。

[4] 《立法院公報》5865期,民國58827日,頁22-23

[5] 以往僅有立法委員遭開除黨籍,見〈國民黨籍立委魏惜言 因違反黨的政策 被停止黨權一年〉,《聯合報》,民國58923日第2版。

[6] 《立法院公報》5879期,民國58111日,頁2-5

台長: 王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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