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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2 16:06:11| 人氣2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死刑存廢/法律安定性 不容遭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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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執行與存廢爭議,引發軒然大波,總統府雖立即回應,死刑問題必須遵守依法行政與慎刑原則,但如此的「官樣」文章,恐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更難平息此波爭議。不管將來死刑是否廢除,現階段法律安定性的維持卻不容破滅。

去年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雖公約未明確要求各國廢除死刑,但據此公約衍生的死刑廢止條約議定書,為聯合國大會所採擇,在二○○七年底亦通過要求停止死刑執行的決議,因此,死刑的廢除或不執行,似乎是必然的趨勢。惟這是國際公約的要求,而非國內法,在死刑未從我國消失前,部長真有否定執行的權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死刑必須由法務部長為令准,於令到三日內,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僅在刑訴法第四三○條但書,即在法院再審裁定前,由檢察官命令停止。但由於法條並未規定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也未明文部長是否有否定的權力,因此,讓法務部有操作空間,但如此作法,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等同以行政權推翻法院的既判力,恐也觸犯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即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嫌。

對死刑犯而言,死刑未廢除,若部長換人,政策丕變,在隨時可能遭受執行下,亦日日提心吊膽,此不啻是一種雙重處罰。而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看到正義未能伸張,內心的不平與激憤,又有誰能對其交代?法務部在順應世界潮流的同時,果可無視於現行法制,而可以廉價的「理性與寬容」言辭,來作為不執行的理由?

針對待執行的死刑犯,若不欲執行,在目前並無暫緩執行的法律依據下,恐必須由檢察官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提起,藉由此非常救濟手段,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以命令為停止執行,而非由一個任期與政策不定的法務部長來決定其生死,既破壞法律安定性,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2010/03/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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