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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 21:01:14| 人氣2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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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英花

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憲侵害: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刑事程序之任務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唯有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求偵查與審判之公平性,社會正義乃得以實現。程序正義乃法治國家刑事程序中不容抹滅的核心價值。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衍生的犯罪偵查不公開程序,乃為兼顧偵查成效與人權保障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即偵查秘密原則,凡偵查行動及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以免消息走漏,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尤應防止媒體得知,造成輿論審判,嫌疑人名譽遭受莫大損失,被調查人若為商業公司,導致財務危機。

二、秘密偵查原則: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部長縱容相關人士在偵辦相關案件期間內放消息給媒體,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是否藐視人權及程序正義?並違背法律人自律、反求諸己之道?令人不解。

三、未審先判,踐踏人權:部長縱容洩密者放消息給媒體,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造成輿論審判,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更是閱聽大眾,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起訴前,大量接收閱聽內容後,如何能夠確保未來審判程序之純潔與公正?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權應受保障與尊重,乃法治社會顛撲不破之理,如被告在法庭,不得拘束其人身自由,蓋為避免被拘束之形貌,誤導法官或陪審團先入為主,造成胸有定見之誤判。洩密者是否該受嚴正之制裁?洩密者所導致相關當事人之人權危害,如何回復?

四、行政干預司法,法律不容:部長上節目大談個案,並發新聞稿承認「法務部僅就司法行政有關之司法互助部分向院長提出報告」以上所為,有無涉及偵查應秘密之事項?案件當頭,司法行政有無謹守分際,僭行干預司法?

五、社會責任—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一般社會大眾、媒體對法治認識不清,尚可理解,今因為偵查秘密原則未被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危及台灣法治,整個社會氛圍陷入人權法治危機之境地,司法行政監督完全停擺,部長上電視大談個案,更是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部長是否應拿出過去援助弱勢族群的熱情,擔負起法治教育領航者的社會責任,引咎下台以挽救台灣人權!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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