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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1 01:36:27| 人氣40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知名教科書業者違反公平法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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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96年4月26日新聞稿】

--------『康軒、南一及翰林等3家教科書業者違反公平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4月26日第807次委員會議決議,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教科書業者,於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針對教師提供不當物品,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渠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各處康軒公司新臺幣250萬元、南一公司200萬元、翰林公司15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係接獲檢舉表示,上開3家教科書業者涉有於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對教師提供不當贈品之行為,該會經調查後發現,康軒公司對教師提供造型精美可供擺飾之腳踏車模型、南一公司對教師提供對教學並無實質助益之作文批改圖章、翰林公司則對教師提供具衛星導航功能之光碟及20本課外書籍等物品。

  公平會指出,由於教科書之選用權人為學校教師,惟支付價金之購買者卻為學生或家長,故倘出版業者對選用權人提供或宣稱將提供不當物品,不論其事後是否確實提供,即有可能影響選用權人之決策過程及決定,為確保教科書選擇之公平性,公平會已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臚列出版事業可能涉及違法之行為態樣、並例示不得贈送之不當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教科書業者贈送之物品倘非屬與教科書教學時具有直接關聯之輔助教具,即非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者,均屬前開所稱之不當物品。本案3家教科書業者贈送教師之前開物品,經查與教科書教學時均不具直接關聯,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其等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經考量該3家事業過去之違法次數、類型、間隔時間均不相同,並審酌其餘違法情狀及事業規模等相關因素後,爰作成如前之處分。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上開業者尚被檢舉提供辭典、電腦繪圖軟體、布製地圖、MP3、麥克風、木偶等物品,雖然依目前之事證尚不足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情形,惟該等物品仍具有高度違法性質,因此公平會特地對業者予以警示,要求其日後不得贈送該等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以免觸法。

  公平會最後表示,目前各校已陸續進入教科書選用時際,該會特地鄭重呼籲,業者不得以贈送不當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方式爭取交易機會,同時教師倘有收受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益之行為,亦可能涉及貪瀆或違反教師法規定,公平會將持續密切注意教科書市場狀況,倘獲有相關違法事證,該會除將立即立案查處外,若有涉及刑責規定者,亦將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處理。


*資料來源說明--取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http://www.ftc.gov.tw/)新聞稿第四則。

*附註:我國「公平交易法」之相關條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三條(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四條(競爭之定義)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 、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 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台長眉批:
本來以為這件案例應該算構成很典型的”搭售”,而適用同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可是最後發現公平會竟用了本法第二十四條來處罰之,表示他們不認為是這樣。而且,針對這類的銷售組合,三家業者好像也不能用屬於”贈品”的名義來作為抗辯,因為公平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只要求行為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就可以了,而事實上這樣的銷售策略確實也已影響了教科書市場存在競爭的可能,對該等行為的非難已有其正當性,而用了”流刺網條款”(或者說成是”補遺條款”)來修理它。


2007/04/30 茱莉亞的生活閱讀

台長: 茱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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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
這好像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吧
跟學校作生意 沒有回扣 難上加難........
2007-05-01 07:49:16
版主回應
真的是這樣的嗎?!
您這樣說,倒是讓我很訝異呢!
2007-05-01 22:53:1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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