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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4 11:03:29| 人氣13,667| 回應8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金老師法律講堂】咎由自取的毀損財物罪與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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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後第二週上課,我帶大部份修我課的學生們去文化中心校外參訪,主題當然是「三昧堂木偶的的展覽行銷」,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我那些只會打電動的學生可以學習欣賞一些美的事物,提昇一點人文氣質。還好我們那些木偶真的太爭氣,原本打算半小時結束的導覽,每次帶不同批學生去都拖到快要兩個小時,因為他們有很多問題要問,還要拍照,還要和木偶合照,還要我這個不懂操偶的人操偶給他們看…...就這樣完成了三場很成功的戶外教學。

俗話說「肥水不落外人田」,在我們辦的木偶展參觀人次一再破文化中心的紀錄之餘,我自己的學生沒來看真的是太可惜了。

不過最後一場導覽結束後,出現了一個小小的意外。我要開車載學生離開文化中心時,我學生阿群叫住了我。原來是他停在機車停車場的機車,機油蓋被人拔掉,要我載他去機車行買一個回來裝。

他上車之後,氣憤難平,一直認定是他自己班上的另一位同學阿立拔掉的。

『因為他上學期和我一起住說好一起分攤的房租都不給我,最近我比較缺錢跟他要,他就認為我在逼他,還說要找人來打我。上學期他看我們班的「菜瓜布」不爽,也是拔掉他的機油蓋,還打壞他的車尾燈,所以我知道一定是他做的。』阿群憤怒的說道。

「沒有證據之前不要亂下定論啦,不然這樣同班同學會有心結。」雖然我的心中也很驚訝平時看起來聰明乖巧又內向的阿立居然會有這麼火爆的一面,但若這是他曾有的行為模式,加上他這次又有動機,我也覺得八成是他。

一連跑了三家機車行才買到那個機油蓋,載阿群回到停車場後,他試了一下蓋子沒有問題,又跑來跟我說道:『老師,停車場有監視器,我要報警。』

「為了一個機油蓋報警?這樣會不會太浪費社會資源呀?」我皺眉道。當下我考慮的另一件事是,萬一拔掉機油蓋的真的是我學生阿立,那接下來牽扯的法律問題可能就很麻煩了。

『我一定要報警,因為我若是去找阿立理論,他一定不會承認,監視器一定有錄到,到時候他就沒辦法抵賴了。』阿群氣到講話時都還在發抖,因為那個機油蓋因為被拔掉,所以機車一發動,機油噴得他另一個女同學滿身,受害者牽連甚廣,所以事難善了。

當下我只好同意讓他去報警,接下來就是回學校先和他們導師談這件事,要他們老師儘快找阿立來談,確定是不是他做的,如果他承認犯錯的話,還來得及阻止阿群,或是直接找阿群道歉,讓整件事情大事化小。

出乎意料的是,阿立在他們導師面前堅決否認,而且也說『真的不是我,所以他去報警沒關係!』,他們老師再三看著他的眼神,也認為他不像在說謊,這也讓我們兩位老師都鬆了一口氣。雖然不是極大的惡行,可是自己的學生有這種小動作破壞同學之間的和諧,真的是班級團隊裡最要不得的事。

有人說小金老師的人生很戲劇化,其實是因為太愛管閒事的關係,所以整個系的學生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是先找我。下午三點阿群才從警察局做完筆錄回來,我安慰了他一下:「有調到監視器了吧?看到是誰做的嗎?」當時因為我很確定不是阿立做的,所以是一派輕鬆。

『有呀,拍得很清楚,就是阿立做的!』阿群的話讓我當場有被雷打到的感覺,原來阿立事先有觀察過現場,確認過攝影機應該拍不到才動手,沒想到那支攝影機是廣角的,所以連他一開始鬼鬼祟祟的行動全都入鏡,罪證確鑿,而且筆錄也已做完,案件已成立,是逃不了的。

當下對於自己又被學生無情的騙了,感到一股怒火從胸口燒到腦部,明明都給過他機會要救他了還這麼狡猾,加上他已是累犯,若不讓這次事件給他一次重大的教訓,讓他知道這種行為是犯法的話,以後不知道還要犯下多大的事情。所以和他們導師討論完後,我們決定讓警察自己上門去抓他。

之後我查了一些法律資料,再向三昧堂法律顧問大麥諮詢後,確認阿立的法律責任如下:

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其客觀上必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倘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也就是說,那台機車在修理完後沒有全部或是部份失去效用,算是毀損未遂,刑法是不處罰毀損未遂的。但就算無罪,或是基於微罪不舉的原則,可能檢察官也不會起訴,最多是請他去問幾次話,但最後在警察局留下紀錄是免不了的。雖然我很不希望自己的學生留下前科紀錄,不過目前也都進入法律程序,只能說這也是他自己的選擇

也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針對民事責任求償。

再嚴重一點,竊盜罪也是有可能成立的,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要從嚴論定,非法竊取他人之物隨意遺棄後逃棄,因為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得逞),也會以竊盜罪論罪。不過因為阿立的意圖不在據為己有或是為他人所有,而只是要造成阿群的困擾,所以檢察官比較不會以竊盜罪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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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小金老師

(悄悄話)
2011-03-04 12:31:04
史奇尼
寬恕過多,即成姑息!!!

現在小孩不比以前
非死到臨頭,若不見棺材就"否認到底"~
還會怪人"誣賴他"!
所以一定要當頭棒喝
才能遏止歪風
直接面對法律雖不是唯一辦法
卻是必要手段

否則,受害者將一再出現!
2011-03-04 13:30:04
版主回應
沒錯,而且他之前先觀察過監視器的位置才下手,之後也有恃無恐的認為拍不到他所以不怕對方報警.這樣子的孩子很難救,所以要讓他去警察局一下,也是為了他好.
2011-03-04 23:11:28
小猩猩
拔走機油蓋,應該屬於竊盜罪了吧?
2011-03-04 23:02:21
版主回應
那個意圖不在竊盜,而是蓄意破壞.
2011-03-04 23:10:13
(悄悄話)
2011-03-05 10:58:08
流浪的宇
這麼沒品的事情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ˇˇ
不過又多懂了一條法律知識


還有阿!!
每週五 來全家買片的同好熟客
我有介紹她們去看展覽ㄟ...
讚不絕口阿!!

投稿的獎品桌曆也好棒!!!
可惜我的同學們課都不一樣
揪團去看 成了萬人響應 無人參與....
2011-03-06 03:23:59
版主回應
呵,沒關係,
四月份文化局還有邀我們去酒廠創意文化園區展覽,
到時還有機會.
2011-03-06 20:31:32
(悄悄話)
2011-03-07 02:59:45
(悄悄話)
2011-03-07 03:27:01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2:21:4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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