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關係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26-36。
2. 器官移植與腦死,陳榮基,http://www.awker.com/ethics/course05.htm
二、法律關係: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1. 權利:確保利益實現的法力(法律上的力量)。
權利受侵害之人得根據法律,提起訴訟,藉由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實現權利人之利益。
2. 義務:強制規範當事人(義務人)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力。
3. 法律關係三要素(主體、內容、客體)
主體:自然人、法人。
內容:權利義務關係。
客體:權利義務存在之對象。如人格權的客體為權利人本身、物權之客體為物、債權之客體為特定人之行為。
三、權利能力:可以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
1.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出生:
胎兒與母體分離(出),而且能夠獨立呼吸(生)者,具備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而無論其身心狀況。
3. 死亡:
自然死亡: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進行、瞳孔對光反應消失、腦波停止。
死亡宣告:失蹤達一段期間,經法院判決死亡:(a)失蹤滿七年(b)80歲以上失蹤滿三年(c)因特別災難失蹤滿一年。(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後,失蹤人突又現身,可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稱為「法律上的死而復生」。
4. 關於「出生」與「死亡」的疑點與爭論:
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
怎樣才算「死亡」?由於醫學技術與器官移植需要,改變了死亡定義。以往呼吸停止後數分鐘,心跳就會終止,瞳孔對光反射就消失,人就是死亡了。但是心肺復甦術及人工呼吸器的發明,衝擊死亡的定義。某些昏迷病人長期依靠機器維持呼吸及心跳,使死亡判定發生困惑。這種昏迷病人,雖然自己不會呼吸,但靠著人工呼吸器,看起來好像還在呼吸,雖然瞳孔反射已經消失,但是心臟還在跳動!這些昏迷的病人,他們死了嗎?
5. 腦死:
1987年,我國採用『腦死』作為死亡判定標準,但限於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991年,我國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於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或醫師立即覆驗,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執行死刑規則)。
四、法人:
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受到法令限制,如:私法人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不得為保證人。性質上非法人所得接受的權利和刑罰,也不得接受,如自由刑、生命刑。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之法律,區分為(1)公法人: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共營造物、行政法人。與(2)私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伍、權利的種類
一、依據規範的性質:公權利、私權利
1. 公權利:基於公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如:國家的命令權、強制權、形成權、防衛權。或者,如人民的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
2. 基於私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如:債權、物權、智慧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
3.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
(1)利益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從屬規範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3)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二、依據法益的種類:財產權、非財產權
1. 財產權:
債權: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物權:直接支配某物的權利
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
2. 非財產權:
人格權:關於人的存在價值與尊嚴的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權、名譽、自由、信用、貞操、隱私、姓名、肖像。
身分權:基於特定身分關係所生的權利。如:監護權、繼承權。
三、依據與主體的關係:專屬權、非專屬權
1. 專屬權:與權利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是該主體的專屬權。如人格權與身分權
2. 非專屬權:可以轉讓,不專屬於某個權利主體。如財產權
四、依據對抗的範圍:對世權、對人權
1. 對世權(絕對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權。
2. 對人權(相對權):只能對抗特定相對人。如,債權。
五、依據權利的作用: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
1.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客體」是指權利義務存在之對象,例如,人格權的客體為權利人本身、物權之客體為物。「支配」是指使用、收益、處分。
2. 形成權: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創設、改變或消滅某一法律關係的權利。
3. 請求權:請求他人作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例如:
債權的請求權:欠債還錢。物權的請求權:返還所有物。身分請求權:履行同居義務、繼承遺產。公權利請求權:積極→119或110(受益權);消極→基本權不受侵犯(自由權)
4. 抗辯權:妨礙他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必須經由權利人行使,才能影響原法律關係。
貳、法律效力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154-160
2. 權利要即時行使--談民事消滅時效,王麗能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130
3. 消滅時效,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6%88%E6%BB%85%E6%99%82%E6%95%88
4. 葉雪鵬,追訴權時效修正,想逃刑責更難了!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1556&print=1
5. 通姦罪的追訴時效,HOTLAW法律熱網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article_id=9374860
二、法律效力的意義與根據
1. 法律效力的意義:
有效:法律對行為有拘束力,對違法行為發生制裁或處罰效果
實效:法律真的被遵守的程度。
2. 法律效力的根據:
法律效力的強弱,由三個因素共同構成:正當性、合法性、強制力。
正當性:法律內容合乎正義公理,一般人認為合情、合理。
合法性:法律制定過程,依據立法院三讀程序通過,並經總統依法公布正式施行。
強制力:國家機關維護法益、制裁違法行為的強制力。
三、法律關於時間的效力:
1. 有效期間:始於施行,終於廢止。
施行:(1)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2)另訂施行日期。
廢止:(1)職權廢止: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公布廢止,自公布廢止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2)當然廢止: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
2. 適用原則:法規適用(1)不溯既往,亦即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如: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但,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另有(2)從輕及有利原則之例外。例如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3. 時效制度:指在法律上,因時間之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得、喪、變更各種效果之制度。時效制度主要為避免長期不行使法律權利,致使訴訟上舉證困難,或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有提醒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秩序安定性之作用。民法上有「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刑法上有「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1)消滅時效: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一般為15年。但「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之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運送費。租價。診費、藥費,報酬。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則為2年。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消滅時效屆滿,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時效抗辯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為其主張。
(2)取得時效:
原本不具權利之當事人,因時間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致取得、享有一定之權利。例如,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即屬取得時效之規定。
(3)追訴時效:在一定期間內未起訴犯罪者,追訴權消滅,稱為追訴時效。
訴請法院對涉嫌犯罪者科處刑罰的權利,稱為追訴權。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告訴乃論罪刑:6個月。
(4)行刑時效:逾期不行使行刑權,不得再行使。
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對行為人予以執行的權力,必須在期限內行使。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30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15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7年。
四、法律關於人與地的效力:
1. 在本國領域內之本國人民,適用本國法。例外:(1)國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權;(2)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和不受逮捕特權的保障。
2. 在本國領域內之外國人民,適用本國法。例外:(1)享有「治外法權」的外國人民,適用外國法
3. 在外國領域內之本國人民,適用外國法。例外:(1)憲法義務仍適用國內法,如兵役、納稅。(2)民法上身分、親屬、繼承等事項,仍適用國內法。(3)刑法如內亂、外患等侵犯國家法益之特定犯罪,受本國刑法約束。(4)享有「治外法權」的本國人民,雖居住外國領域,仍適用本國法。
參、本週學習任務
一、 阿嬌嫁給台灣首富,不久即傳出受孕喜訊。可惜,胎兒尚未出生,台灣首富暴斃。請問阿嬌腹中胎兒有無繼承台灣首富遺產的權利?
二、 觀賞下列影片後,跟你的夥伴討論「法律效力」的相關問題。http://tw.youtube.com/watch?v=Xz48uO7NFA8
三、 針對自己的疑問,設定至少一個學習任務,並且把它完成!(越多好啦,只要你有時間)
備註:學習任務應妥善完成並收錄在你的學習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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