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4-14 16:15:11| 人氣5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二週 *** 上課教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壹、法的意義

一、參考資料: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12-25。

二、定義: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關的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一)法律是「人類」生活的共同規範:

法律是人類才有的現象,規範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為、活動、組織與社會關係。法律與自然界「法則」或「規律」(rules of nature)不同。自然律則亙古不變,人類法律則會隨著時代與環境變遷,例如檳榔西施衣著暴露,是否涉及猥褻?人類法律會有不同的規範,但是「食、色,性也」則是自然律則。

(二)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體」的規範:

在荒島獨自一人生活的魯賓遜,他需要熟悉並運用自然界的律則,來維持生存。但是魯賓遜不需要法律,因為荒島上沒有社會生活關係中資源分配與解決爭端的需求。如果魯賓遜居住的島嶼還有其他人,那麼自然會逐漸形成家庭、氏族、部落、國家等社會組織,也就是所謂的「共同生活體」,這時候,就會出現分配資源、解決爭端的需求,法律規範就會被創造出來。

(三)法律的社會功能:形成秩序、解決爭端(維繫和平)、實現自由

法律與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社會規範,共同發揮作用,達到形成秩序、解決爭端、實現自由的功能。

(四)法律是「規範」

規範是表達某種「應然」要求的語句、手勢、燈號或符號,包含「禁止」、「允許」、或「要求」。例如:「綠燈」:車輛行人允許前進。「殺人者死」:禁止殺人,法官應判處殺人者死罪。

(五)法律具備「權威機關」的「強制力」

法律不等於風俗習慣、禮節儀式、倫理道德、宗教誡律。差別在於:法律是可以透過「權威機關」的「強制力」來加以實施的社會規範。所謂權威機關,是指「外部」的機構或組織,包括:(1)國家機關:法院、行政機關。(2)非國家的共同生活體:部落組織。(3)公權力委託的私人或民間團體。至於強制力,不等於直接使用武力,而是擁有最終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迫使你接受規範的約束。

 

貳、法系概述

一、參考資料:

(一)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62-77。

(二)        陪審團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12302137

(三)        參審制度的利弊得失林鈺雄 2005/05/25,http://www.pra-tw.org/News_Content.aspx?news_id=68

(四)        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洪葦倉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揚智,2001,頁291-301。

(五)        司法受益權,洪葦倉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揚智,2001,頁102-103。

二、法系(法律體系與制度)差異的原因:

影響法律制度成長變遷的原因,包括三個層面:(一)地理、社會與經濟條件;(二)政治社會權利的鬥爭分配;(三)思想與觀念。由於世界各個區域、國家、民族,在這三個層面上都有不同的條件與發展過程,所以產生不同的法律體系與制度。

三、當代主要法系:

當代主要法系,包括:歐陸法系、英美法系、東亞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蘭法系,但是真正具有支配力的只有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因為過去五百年來,歐美各國以優勢科技與經濟力量,向全球擴張,建立殖民地,使得歐陸和英美法系,在世界各地留下深遠影響,加上經濟生產貿易體系的全球化,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自外於國際經濟體系之外,促使所有過家都或多或少接受源自歐美,以個人主義、私有財產與契約自由為基礎的法律制度。

(一)歐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或大陸法系):

歐陸法系的淵源是東羅馬帝國君士坦丁(Justinian)皇帝編篡的「羅馬法大全」。羅馬法一開始並未能實施於西歐各國,直至12-15世紀,西歐各國興起「自然法運動」,相信人類可以運用理性找到超越國家與語言文化限制的「理性法」。許多法學家相信,透過對於「羅馬法」的研究注釋,可以找到理性法的原理原則,因此促成了歐洲各國對於「羅馬法」的研究與繼受。18世紀中葉,歐洲各國興起「法典化運動」,希望透過法典的制定,將研究羅馬法所得的正義理性原則,加以成文化,逐漸促使各國制定成文法典,條列各種法律規範。

歐陸法系具備以下特徵:(1)強調成文法典,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判例與習慣補充成文法律。(2)法律適用,以抽象法規為基礎,經由演繹性法律思維,求得判斷結果。(3)屬於二元司法制度,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別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審判。(4)有罪與否,由法官審判,但以合議審判避免法官獨裁,也有部分國家以參審制度,提供平民參與或監督司法審判的功能。

參審制度有「平民參審」和「專業參審」兩種類型,不論何種類型,參審員與法官均共同「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但是,「平民參審」的參審員無相關專業經驗,不易發揮功能,「專業參審」的參審員有專業經驗,可與法官專業產生互補與牽制專斷之效果。

(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泛指淵源於英國,而後擴及幾乎所有英語系國家與地區的法律體系,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等國家。

英美法系特徵:(1)強調習慣法與判例。不重視成文法典,以判例形成的普通法為主要法源。(2)法律適用,以判例為中心,屬於歸納性法律思維。(3)採取一元司法制度,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都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另設行政法院。(4)除法官外,另設陪審團,藉由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獨裁。

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目的在排除審判權的專斷,體現公正和社會正義,但是由於陪審團宣告被告有罪,無須提出依據及理由,審判過程秘密不受公評、易受偏見左右。

 

叁、我國司法制度簡介

我國屬於歐陸法系。無陪審團制度,有罪與否,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近年引進專業參審制度,避免法官專斷。

一、訴訟類別:

(一)              憲法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

民國81年憲法增修,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違憲政黨解散訴訟事項。此外,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案時,亦得使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法律、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若有牴觸,則法律命令令無效。當憲法適用發生疑義,或法律命令是否違憲,產生不同見解時,則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進行憲法解釋。此外,由於法令見解歧異,又無共同上級機關可為統一見解時,也由大法官會議進行統一法律與命令見解之解釋。

(二)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係當人民之財產權、身分權、人格權等私權遭受侵害或發生爭執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維持私法秩序,保護人民私權、解決權利紛爭。

(三)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乃人民遭受他人犯罪侵害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請求法院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保障自己權利。刑事訴訟可分公訴與自訴,公訴乃檢察官偵查犯罪事證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自訴乃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不經檢察官而逕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四)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權係指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以判決變更或撤銷原機關違法處分。

(五)              公務員懲戒訴訟

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若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依公務員職等高低與所犯違失輕重,或由主管長官記過、申誡,或由主管長官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通過對違失公務員的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可作成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處分。但政務官之懲戒,只適用撤職和申誡兩種。

二、化解糾紛、疏解訟案機制

(一)              請願:

請願係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他權益之維護,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願望,請求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

(二)              訴願:

訴願係人民對於政府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機關再為審查該行政處分,加以撤銷或變更。

(三)              調解:

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且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之刑事案件,均得向鄉鎮市公所、區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由當地人士7~15人組成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雙方糾紛。刑事案件調解成立,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民事案件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四)              仲裁:

商務糾紛當事人間訂立契約,約定雙方糾紛由第三人做成判斷,該判斷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肆、訴訟制度原則

一、  不告不理:

民事訴訟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訴案的進行由原告起訴開始,在辯論終結前,原則上均可變更、追加或撤回起訴。刑事案件或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起訴犯罪者,或由受害者提起自訴,法官不得自行偵查、起訴犯罪。至於告訴乃論之罪行,若無被害人等告訴權人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亦不得越俎代庖逕行提起公訴,法官更不可能依逕行起訴、審判犯罪者。

二、  武器均衡:

訴訟程序進行,原告與被告雙方應有相當且平等的闡述意見、說服法官的機會和能力。即便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其在法庭上的地位,亦應與疑似犯罪的被告一樣,因此,刑事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甚且,被告若無資力聘請律師,國家亦應為其延請公設辯護人,以使原、被告雙方之訴訟武器對等均衡。至於民事訴訟中所謂的「舉證責任轉換」,也是同等意義。

三、  正當法律程序:

逞兇罰惡,權義衡平,是實質正義所欲追求的目標,但過程中仍應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維持程序正義,避免獲得一個實質正義的同時,又衍生出其他罪惡。因此,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如刑求、夜間疲勞訊問、嚴重侵犯隱私權的通訊監察…等等取得的犯罪證據,雖然百分百真實正確,但仍不得作為定罪科刑的證據。

 

伍、本週學習任務

一、泰美絲(Themis),何許人也,其雕像蘊含哪些意義?

二、「亞馬遜叢林的原始部落,不存在法律。」這種說法正確嗎?理由為何?

三、陪審團制度淵源於哪個國家?

四、針對自己的疑問,設定至少一個學習任務,並且把它完成!(越多好啦,只要你有時間)。

備註:學習任務應妥善完成並收錄在你的學習檔案。

 

台長: 啊渟. *
人氣(54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上課教材 *** |
此分類下一篇:第三週 *** 上課教材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