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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7 01:03:37| 人氣1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6.27【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假借贈與方式或親屬名義移轉不動產,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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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7【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假借贈與方式或親屬名義移轉不動產,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3月買入套房1戶,於101年10月以140萬元出售,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改以贈與名義移轉,經國稅局查獲,買受人承認實際上係買賣行為,因賣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贈與名義移轉,甲君漏報特銷稅14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送罰,得不償失。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戶房產,嗣又另行購置其他房產。惟乙君因資金調度欲出售剛取得之不動產,遂先將該不動產贈與名下無房產之已成年女兒,隨即以女兒名義出售,以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一戶自住房地免課徵之規定。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已先行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尋找買家,另買賣交易書立契約亦由乙君經手簽訂,
且售屋款總價420萬元亦由乙君收取使用,爰以乙君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除補徵稅款63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2.5倍罰鍰,共計220餘萬元。
   
凡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有一戶自住房地,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出售時免課徵特銷稅;因此,有納稅義務人先贈與不動產予名下無房產之已成年子女,再行出售該不動產,以規避稅負。

凡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如有利用假借贈與方式或利用他人名義移轉不動產,而未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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