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4-17 21:33:39| 人氣1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7【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4.17【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納稅義務人張君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以租賃所得並補稅?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尚難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為由,得以任意操縱或安排所得人為何,否則將有失公允。

給付租金之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