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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21:40:19| 人氣7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7【綜所稅-免稅額】配偶死亡,又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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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7【綜所稅-免稅額】配偶死亡,又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免除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舉例說明】
國稅局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之配偶於100年中因病過世,嗣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僅列報再婚配偶及1名子女合計3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國稅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隨即通知王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王君適用20%稅率並獲得1萬6千餘元之退稅款,王君感謝不已,直呼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納稅人之撫養親屬或配偶,在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扣除全額之免稅額,您不可不知!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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