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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8 01:19:38| 人氣4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2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仍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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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仍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近來民眾常詢問扶養其他親屬已無年齡限制,則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直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
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101年度納稅義務人確係扶養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亦可申報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家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2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念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舉例說明】
國稅局審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君列報其他親屬(姪)4人,因未能證明系爭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君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扶養親屬生活上資助,係因念同宗之誼而給與生活上資助,難謂為扶養,該等案件因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第1項第1目之4規定,經稽徵機關剔除其免稅額並補稅在案。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有列報不符合前揭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被剔除補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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