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3/1/1/1373594/1.html
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良窳,看判決書大概就可以摸清楚個一二。因為必須作研究,看了不少判決書,不得很不愛國的說我國的刑事判決水準實在是不怎樣,事實認定的部分尤其粗糙,前面寫個幾句事實描述,後面抄寫個法條就叫作涵攝了。
其中為了期末報告,看得最多的案件類型就是詐欺幫助犯,「幫助故意」檢察官全部都說是間接故意,但是說明理由薄弱,判決書裡主觀的「容任」全用打混的,引個條文就說他有了。有時候看完會讓人懶趴上火,一口氣就將所有人一律以幫助犯處理(雖然審辯堅稱不錯殺,但是無罪的例子真的是上窮碧落下黃泉才有那麼一件),這樣如何以昭公信?枉談司法信任!
這當然不是單一問題,最直觀的就是:如果永遠都是法官少、案件多,審判品質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提升;同樣的道理,如果還是這種判例拘束制度,或者是決議「事實上」拘束,實務見解也不會長進(我一直很好奇,如果司訓所有好的養成,幹嘛擔心司法官的裁判水準?)。這些問題都不是單一問題,不像是某些老師認為改採起訴狀一本+訴因制度問題就會全部解決的。這些問題環環相扣,牽一髮動全身,前面兩個想要改,司法官遴選和養成制度都要跟著更動,不可謂工程不大也!
有人說人比人氣死人,不過有時候跟別人比更知道知足常樂。國內的司法制度固然還有很多問題,不過我們現在煩惱的都是進一步的問題了(不過還是有很多司法前輩人認為已經很完善了…)。
而我們可以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異議人士劉小波案的判決書(見上開網址),指控七百字寫得跟作文一下,說他發表了哪些文章、鼓吹了哪些思想,然後就是「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姑且不論國家政權是不是像是葉子一樣,這樣就已經被煽動了,可笑的是連審判這場「秀」都演得那麼差勁!判決只寫了七百字,我們這邊一個大學畢業的法律系學生花十五分鐘,大概也不會寫得比他差到哪裡去。
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採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於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查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故劉曉波的上述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賈連春 代理審判員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翟長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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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賈先生、鄭先生、翟先生可能沒有感覺,因為他們活在的司法體系就是那麼理解犯罪的。然而時代的變動瞬息萬變,我覺得中國人民也不是傻瓜,老是默默的看待這一切,新時代來臨的時候,這些可恥的事蹟永遠都會烙印在他們身上,控訴著成為當權者權力的走狗。
我忽然想到小野寫在第五代青春痘的一首新詩:
你是舊時代殘留的垃圾,新時代來臨的時候,要我踩你一腳,都會嫌你又髒又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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