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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0:31:04|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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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說明,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基於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類財產捐贈尚不致產生爭議,惟所捐贈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

    為避免爭議,該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捐贈人倘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98123日後為220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應續提折舊

    機器設備在使用一段期間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可以繼續提列折舊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該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的性質,列報為當期的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甲公司991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公司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自10211日起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提列該機器之折舊9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果閒置,仍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當年度的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確保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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