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7-11 19:34:58| 人氣2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周佛海特赦令(1947年)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令

 

查周佛海因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現據該犯呈報:其在敵寇投降前後,維護京滬杭地區治安事蹟,請求特赦。查該犯自民國三十年以後,屢經呈請自首(編按:其實是[反正]),雖未明令允准,惟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續為轉呈,準備事實表現,圖贖前愆,曾令該局局諭轉知該犯,如於盟軍在蘇浙沿海登陸時響應反正,或在敵寇投降前後,能確保京滬杭一帶秩序,不使人民塗炭,則准予戴罪圖功,以觀後效等語,批示該犯,則可免其一死。經交司法院依法核議,前據呈復,該犯既在敵寇投降前後,能確保京滬一帶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塗炭,對社會之安全,究屬不無貢獻。可否將該犯原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理合呈候鑒核等情。茲依約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准將該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此令。                     主席蔣中正

台長: 西爾法
人氣(20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歷史文字 |
此分類下一篇:[節錄]二戰後陳璧君的論點
此分類上一篇:褚民誼的答辯(大意)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