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為使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納保法第4條明定納稅者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並於同年月26日修正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以符合該法之立法意旨。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該所舉例說明,一家5口(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1名5歲以下子女、1名7歲子女及1名直系尊親屬;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採標準扣除額,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5.5萬元(每人17.1萬元乘以5人),其免稅額為44萬元(每人8.8萬元*5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81萬元,則基本生活費差額4.5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5.5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1萬元) 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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