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有應補徵之稅捐者,必須在核課期間內才能補徵或並予處罰;反之,如超過核課期間,就不得再補稅及處罰。至於核課期間長短會因納稅義務人有無依限申報而有所不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7年。
該局以營業稅為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應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營業人如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為7年。
該局在今(110)年3月間查獲甲公司104年7月間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甲公司雖主張其漏開發票(104年7月間)迄被查獲(110年3月間)已超過5年核課期間,應不能再對其補稅及處罰,但經國稅局查證後發現,104年7-8月(期)的營業稅申報期限為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但甲公司卻是104年9月16日才辦理申報,屬未依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案件,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也就是核課期間要到111年9月15日才屆滿,因此國稅局仍於110年4月間核定甲公司除應補繳營業稅5萬多元外,還須繳納罰鍰5萬多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常有納稅義務人認為逾1日申報,無須加徵滯納金,所以不影響其權益,殊不知其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為7年,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稅捐申報,以免影響核課期間之計算,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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