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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6 23:03:09| 人氣3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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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才發現有漏報所得,是否會被處罰?

(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台南徐君來電詢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已經如期結算申報完畢,但不小心漏報一筆其他所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漏稅額達36千元,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得予免除,惟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提醒,在進行調查前除自動補報所得外,仍須補繳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兩要件缺一不可,才有免處漏稅罰之適用。因此徐君若自行發現短、漏報其他所得,應於未經檢舉前及稅捐機關未開始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及補繳稅款,才能免於受罰,但仍須依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稅法對於情節輕微案件,有相關的減免處罰規定,若經調查核定漏報之課稅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15千元以下案件可免予處罰。本例徐君若未符合自動補報補繳條件而須處罰者,由於超過該減免處罰規定之課稅所得額及漏稅額限額,依規定應受處罰,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以免遭處罰,得不償失。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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