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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6 23:00:05| 人氣1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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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CITY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民眾詢問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兄長,由兄長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否扣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民眾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兄長,是為無償移轉,其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由受贈之兄長負繳納義務,而受贈者自行繳納後,自可依上述規定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再行計課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但若該筆土地增值稅,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計算,至於繳納之各項稅費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某甲將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之土地贈與其兄長,由兄長繳納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則某甲可自贈與總額1,000萬元內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計課贈與稅額為58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惟若土地增值稅200萬元係由某甲代為繳納者,則其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 ,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計課贈與稅額為78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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