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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8 01:03:51| 人氣3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這樣的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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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的外籍英文老師,在申請外僑居留證(一張合法居留的證件,形同外國人在台灣的身份證)時的流程是這樣的:先向主管單位教育局申請工作許可、再以工作許可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領到居留簽證後,再去向居住所在地的外事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而居留簽證的部份,最是“有趣”。當事人要先向外交部申請,繳交規費後,由外交部將簽證以電報方式,發到中華民國的駐外單位。所謂的駐外單位,當然是在國外,而不在國內。所以當事人要出境到駐外單位去領取!也就是說,簽證是在台灣發的,卻不能在台灣領,還要先發到國外,再去國外把它領回來!(註1)

這就算了。一直以來,從簽證申請開始,通常是七個工作天,簽證才會抵達駐外單位。所以要算好,不要太早去。總不能簽證沒到,人先到,那要領什麼?

然而有一次,同事去幫一位英國籍的女老師申請,回來卻說這個女老師的居留簽證要十四個工作天才會扺達駐外單位。

為什麼?

因為她是“華裔人士”。

什麼?我有沒有聽錯?因為是“華裔”,所以費時要“非華裔人士”的兩倍?這是政府“照顧海外華人”的特惠措施嗎?“華裔“的定義又是什麼呢?據我所知,這位英國女老師的父親來自上海,母親來自香港,兩人早早移民英國威爾斯多年,女老師本人是在威爾斯出生的,在威爾斯長大,和台灣可以說一點關係也沒有。我們的政府憑什麼給她這樣的差別待遇?為什麼她不能享有和其他英國人相同的待遇?只因為她有幸長了一張華人的臉,又擁有一個華人的姓氏?這不是種族歧視又是什麼呢?那如果她是韓裔或越南裔,剛巧姓李或姓崔,難不成也要被歸類為“華裔”嗎?


註:
一、 這種“有趣”的簽證換發方式,在幾年前終於有所改善。外籍人士只要持的是可延期的觀光簽證,憑工作許可,即可在台灣向外交部申請將原觀光簽證直接換發成居留簽證,不需再經發電報、出國領取等繁複手續。

二、 本文寫於因應2002.1.17, Fiddler在本台的留言(第114篇)。

台長: Sunny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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