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雙方於X年X月X日結婚,婚後租賃於XX,婚姻之初,相處融洽,惟於後積怨太深,溝通不良,最後可用同一個屋簷下的陌生人來形容,由於她的個性強悍,自我意識強烈,二人的認知漸形漸遠,結婚五年多,我被迫分房三年多,性生活看她心情,每晚不超過九點不回家(即使未有小孩前亦同)凡是以娘家為生活重心,無心共同經營家庭,致使我和小孩相處時間甚短,多次溝通早歸以便增加我和女兒親子互動,仍我行我去未予理會,連同生完小孩就自行裝上避孕器也未行溝通告知(此事於一年多後,避孕器移位,訊問之下才得知)無視我的感受,夫妻之情在日常生活過程中,漸漸消逝,最終原告於96年2月28日趁著我上班在未告知下,帶著三歲多的女兒及衣物搬回娘家,並留下終止婚姻字條,至此雙方已達成共識離婚(女兒監護權歸她,扶養權共同行使,男方擁有探視權),同年3月X日適逢外婆往生,考量父母心情,盼望一個月後再辦離婚手續,過程中,原告一直催促離婚,甚至發電子郵件及郵寄信件告知我所有家人終止婚姻關係,心情逼受莫大壓力,於3月27日公司聚餐在酒精催促下,犯下妨害家庭事件,至此,坦然面對錯誤,接受司法審判。
二、 婚後竭盡所能為家庭付出,考量未來小孩教育費用以她名義,投資海外基金,雙方各投資本金XX萬,共計XX萬元整,截至X年X月,本金加獲利共計XX萬,尚未贖回,家中一個月二萬多的支出,一手包辦(含房租、管理費、停車費、水電費、電話費、瓦斯、第四台、日常開銷家中不開伙)原告則收入自行支配,不需付擔任何支出,直到小孩出生後,加上被告本人失業(前後約二年空窗期,當中有跟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陸個月)協議家庭開銷仍由我支出,原告則付擔小孩支出(但被告於X年X月X日及X年X月X日轉了二筆各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整到原告戶頭,做為小孩開銷),每月入不敷出,經濟壓力日益增加,今原告不但未體恤被告之付出,竟然獅子大開口,要求一次付清小孩扶養費480萬,以一個月薪約三萬收人之人,扣除開銷,保險,實在強人所難。
三、 原告從96年2月28日離家出走後,即拒絕讓我和小孩獨處,甚至不准我把小孩帶回XX探視長輩,共享天倫之樂,其行為實不可取,盼法官能給予協調小孩每月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二次的探視權(其中含一次可帶回户藉地探視長輩)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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