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設立的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經常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辦理扣繳,該局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扣繳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種適用,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1.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綜所稅/下載園地與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連結,供下載參考運用﹚;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雖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揭以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98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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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一、薪資所得扣繳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種適用,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1.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綜所稅/下載園地與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連結,供下載參考運用﹚;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雖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揭以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 98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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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日起個人雇用所聘請之幫傭、看護工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雇主所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每月自個人雇主受領薪資若低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申報納稅之稅率為6%。
該局說明,個人雇主所僱用的外籍幫傭、看護工,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未滿183天,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如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在臺北市者向總局外僑股辦理),並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者,致有欠繳稅款情事,稽徵機關得依同法72條規定,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該局指出,財政部98年1年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未滿183天的外籍勞工,若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自20%降為6%。
是以,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雇主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在一課稅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居留滿183天者,係屬居住者身分,得以其全年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所得淨額,依適用之稅率課徵所得稅。
至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未滿183天者,每月受領之薪資若在基本工資的1.5倍以下者(98年度為新臺幣2萬5,920元),須按6%稅率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雇主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應注意所得稅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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