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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14:30:40| 人氣6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96年度綜所稅補稅案件,限繳日為98年2月11日至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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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交查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自98年2月11日起至98年2月20日止。
該局說明,臺北市轄區本次核定補稅案件共8萬餘件,約占申報總件數10%,補稅金額16億9千餘萬元;主要補稅原因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重複申報扶養親屬或扶養未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稅額計算錯誤、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如核定通知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納稅義務人除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於98年2月6日起至2月20日止,使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至便利商店繳稅(限2萬元以下稅款案件,納稅義務人須自付6元手續費),惟逾、延期案件不適用,以上各種繳稅管道之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另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如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以後,有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2.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3.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者,可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單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該局呼籲,補稅繳款書皆以掛號信郵寄,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小心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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