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1+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一個例題如下:
甲公司於民國91年初將設備一套租予乙公司使用,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乙公司於簽約時並須支付1,050,000元押金予甲公司,民國91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6%.
甲方的分錄為:
利息支出5,250
租金收入5,000
銷項稅額 250
乙方的分錄為:
租金支出5,000
進項稅額 250
利息收入5,250
甲方要借利息支出及貸租金收人. 可是這樣甲方的租金收入不是會增加嗎?但實際上收的不是押金嗎? 而且已經掛存入保證金了不是嗎?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二條 第八項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
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出租人及承租人得分別以租金收入(支出)
及利息支出(收入)列帳。
另實務上,房東出租房屋除了每月固定的租金,另外還會收取押金,而房東運用押金的方式有很多種,在目前銀行定存利率偏低的情形下,除了將押金存入銀行外,投入股市也是很普遍的做法,當房東以押金購買股票,因股市行情不好,而沒有獲配股利,甚至認賠出售股票,即等於運用押金並沒有所得,若這時還要依銀行利率設算押金的利息收入課稅,並不合理,財政部因而做出這項改變。
所得稅法對於房東的出租所得課稅方式分為二大部分,
第一是房東所收的租金,可以減除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為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第二是當房東出租房屋有收取押金時,押金的部分須按當地銀行業的存款利率設算的利息,視同房東的租金收入課稅。
除非房東能證實這項押金的用途,並已將押金運用產生的所得申報繳稅者,就不必再設算押金的利息所得列為租金收入。
因為甲方是收租金的一方,因此當押金設算利息開立發票時公司一定要入租金收入,
但因未實際收到錢,因此借方不能做現金或應收帳款等科目,
所以才借記利息支出 (可以想成乙方借甲方一筆錢,故甲方須付利息)
=公司費用。
雖然公司的租金收入增加,但相對的利息支出也增加
樣對公司的損益就不會有影響,僅有損失5%的稅額而已。
因此甲方入利息支出,相對乙方就要入利息收入囉,而借租金支出,
這樣也才不會影響乙方的損益啊。
至於存入保證金為資產科目,收取押金時借記:現金,
貸記:存入保證金,與上列的分錄是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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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收取押金,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申報租賃收入,不因運用押金之所得已申報而免除 《賦稅》2008/4/11
高雄市新興區蕭小姐詢問:本人出租房屋收取押金,其押金部分存入銀行孳生利息已依規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是否仍應另行申報租賃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1)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是指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2)因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至於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是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應按上開法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運用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產生之所得,亦應依法課稅,以避免收取租金之出租人,應分別就租金與租金運用之所得課稅,而收取押金,且押金運用有所得並已將該所得申報之出租人,其押金免予設算租賃所得,僅須就押金運用之所得課稅之不平衡現象。以本件為例,蕭小姐出租房屋收取之押金,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另該押金存放銀行產生之孳息,屬利息所得,二者皆須併入蕭小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
該局呼籲,出租財產而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申報租賃收入,運用押金產生之所得亦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以免漏報所得而受罰。【#2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藍仁貝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