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2008.12.16 03:0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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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領外籍勞工,就快降稅了。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大幅調降月薪低於基本工資1.5倍的外勞所得稅扣繳稅率為6%,預計明年元月1日起實施,估計約6萬人受惠。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雖然工作契約有時長達兩到三年,但往往在入境第一年,或結束契約離台當年,因為在台居留時間未滿183天,被視為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台所得需按20%的就源扣繳稅率課稅。 鑑於多數藍領外籍勞工的薪資不高,按20%稅率課稅早已超過其實際應負擔的稅捐,財政部因此修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調降月薪在一定金額內、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外籍勞工,可以只按6%稅率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藍領外籍勞工每月薪資多數是依據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領取,另加計加班費後推估外籍勞工每月應稅薪資約為25,577元,約為基本工資的1.5倍。 財政部並換算藍領外籍勞工的年薪後發現,以25,577元計算,外籍勞工年所得為34.7萬元,若以居住者辦理結算申報方式,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適用稅率約為6%。 對於居留天數未滿183天的藍領外籍勞工,因為非屬居住者身分,無法比照居住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律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的現象,財政部說, 部分外籍勞工的所得稅負確實偏重。 財政部因此決定調降外籍勞工的所得稅。依據修正後的規定,明年1月1日起,非屬居住者的外籍勞工,月薪低於基本工資乘以1.5倍的金額,就可按實際給付額扣取6%所得稅,不再按20%課稅; 但是若全月給付額超過基本工資的1.5倍者,仍維持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 修正後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必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後才能發布施行。 財政部指出,目前在台工作的外籍勞工約有六、七萬人,財政部預計明年元月1日起,屬於低薪的藍領外籍勞工,應可按較低的新稅率課稅。【2008/12/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財政部針對外勞居留在台期間,各年度應如何辦理扣繳,已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
財政部業於97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發布,對外僑居住者的認定有了最新解釋,也就是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就源扣繳,並即日起分別廢止及刪除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及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一至三規定,仍保留第五項的規定,也就是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廢止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境內居留的外僑,其上年度已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者,如繼續居留到次年度,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扣繳義務人仍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的規定不再適用了。
舉例來說,外勞甲君96年8月25日來台工作,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為2年,甲君96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應依非居住者相關規定申報扣繳,而97和98課稅年度各在我國居留滿183天,可按居住者相關規定申報,如98課稅年度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且實際在台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
六、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下列兩種人是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含〉以上者〈一課稅年度係指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七、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一)外僑〈含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華居留日數未滿 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就源扣繳;住滿 183天者,則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就外僑聘僱契約或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於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天者,自始即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如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未滿 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上開證件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 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三)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度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四)外僑持聘僱約或護照或居留證,自始即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者,如同年度離境不再來華,其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五)外僑上年度在華居留滿 183天者,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繼續居住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者,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會滿183天,扣繳義務人仍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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