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看不懂書商的以下文宣:
《法律之前的女性》(商周,2000)這本書論證嚴謹又充滿熱情,展現了對女性處境的深刻了解與對法律的縝密思考,是所有關心社會科學、女性研究及女性主義法理學的人不可不讀的著作。本書作者朱蒂思‧貝爾批評當前的女性主義法學並不能有效傳達女人生活的真正困境。因為脫離主流的學術論述,已經使得女性主義者自我邊緣化了。在《法律之前的女性》這本書中,貝爾提出新的女性主義法學架構,以一種嶄新而富創意的方式,重新連結女性主義與自由主義之間的關係。
傳統的女性主義主張,法律體系帶有男性偏見,因此我們必須幫助女性對抗暴力以及政治、經濟與社會上的弱勢地位。但是,貝爾認為當前的女性主義法學已經矯枉過正了,因為她們過分強調這個法體系對女人沒有幫助,以致無法真正注意到如何改善法律來增進女人的利益,並且也使得傳統的法學者忽視這些正當的女性主義關懷。尤其,女性主義者錯誤地將傳統法學理論的缺失與她們對自由主義的偏見連結在一起,批評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太過重視,而忽略個人責任。可是,貝爾堅持自由主義的確是建立在對個人責任的假設基礎上,並且可以是一個主張男人及男性體制必須為他們的所作所為負責的有力學術基礎。
貝爾進一步批評傳統的女性主義走向,已經使得男女性格差異這類抽象議題變成永無止境的爭論,而不去有效解決像法律體系這種具體的問題。因此,經由對生育選擇權與胎兒保護等迫切的憲法議題分析研究,貝爾針對三個傳統法學理論的核心要素--平等、權利與責任,提出新的女性主義詮釋。最後,貝爾建構出她所謂「後自由主義女性法學」的藍圖,這是一種不僅重視個人自由,且強調我們有責任傳達個人需求的法理學。
太精簡,看沒喲!那可讀雷久玫的<導讀>。
<導讀>p.19-43又太長了,還是我來講白話,以育嬰為例,貝爾的後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左批本質論女性主義陷於男女天生有別的「差異論」抽象議題、忽略了爭取全社會助女育嬰乃女性的權利,又右批自由主義女性主義陷於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忽略了全社會助女育嬰乃男性的責任。一句話,愛生不生是女人的權利,但男人則有養育的責任。
你也未免講的太白了吧!還看下大陸學者如何解說女性主義法學。
女性主義法學的發展及其走向>2005-3-3 彭春凝
一、女性主義法學概述
女性主義法學,作爲西方後現代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主要從理論上探討女性受壓迫是如何表現在法律領域內,國家和法律又如何保護男性對女性的統治、壓迫和歧視,造成這種現象的思想根源和認識根源是什麽,以及應怎樣認識和改變這種傳統的不合理的思想和制度,從而使法律建立在能保護女性權益的合理公正的基礎上。
女性主義法學與批判法學有著一定的思想淵源。女性主義進入法學是在20世紀60年代末,在其發展過程中,一些女性主義法學者接受了批判法學的一些概念、原理和方法,如“意識培養”理論、“合法化”理論。在80年代中期,女性主義法學與批判法學相分離,認爲批判法學也是男人的理論,顧及不到女性的願望,由于後現代主義影響,特別是黑人女性主義對傳統的女性主義法學理論提出的批判,導致女性主義法學內部的分裂。90年代後,特別是一些第三世界女性主義法學的發展,女性主義法學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
女性主義法學在其發展的曆史進程中,分爲前後二大階段。第一階段的早期女性主義,其下又可細分爲三個階段。
首先是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産生于20世紀60年代初,其核心的出發點是男女平等,主張在堅持現行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爭取婦女的平等權利,要求主流社會把婦女包容進去,給婦女平等的機會;
其次是文化女性主義法學,産生于80年代初期,演進爲強調男女差別,美國哈佛大學心理學家吉裏根在《不同的聲音》中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提出網絡設想是女性的視角,而等級設想是男性的視角。從曆史的觀點來看,等級設想優越于網絡設想,是道德發展的更高階段。他認爲在法律話語中女性的聲音日漸殆盡,應進行重塑,法律應特別考慮女性的關系和聯系的價值;
第三是激進女性主義法學,産生于80年代中期,代表人物是美國密歇根大學的法學院教授麥金儂,其論證角度是從男性社會建構展開的,並仿照福柯《規訓與權力》中的“權力無處不在”而置設了“男權無處不在”的主張。
以上三個前後不同時期的女性主義法學都列屬于現代主義法律範疇,即在從普通女性主義角度出發揭示女性主義的真諦的同時,強調婦女經曆的重要性來拒絕法理學的現代形式。
第二個階段爲後現代女性主義法學,它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期,代表人物是新英格蘭法學院教授福拉格、美利堅大學威廉姆斯教授。其特點爲強調語言的重要,認爲人的經驗離不開語言,女性主義尤其應重視法律語言的建構作用。
如果說自由主義的女性法學爲整個女性主義法學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那麽後來的女性主義法學則用批判的眼光來審視前一階段的成果。即認爲,自由主義的女性主義法學實質上是一些有特權的白人女性的利益呼聲,並且它排除了大多數女性的利益,還排除了種族和階級等的利益。自由主義的女性主義法學的弊病在于把同一問題、同一處境理解爲所有婦女面臨的共同境況,具有普遍性原理。同樣的道理,黑人女性主義法學、第三世界女性主義法學認爲,激進的女性主義法學也不能代表其利益,它是代表少數上層女性的利益。故而,可以一言蔽之,即以上的方法論是相同的,那就是任何類的概念都代表了不了個體,都可能使弱勢群體邊緣化。
女性主義法學通過“提出女人的問題”,揭示出造成女性受歧視和壓制的文化背景和思維方法。因此,女性的解放不是用邏各斯中心論的思維模式重塑“女性主義”的法律觀,而應當徹底放棄這種二元思維模式,放棄男性和女性的分類,放棄“女性主義”和“女性主義法律觀”這樣的提法。盡管忽視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差別可能意味著不平等或女性受壓制的繼續,但是將差異作爲分析的範疇能強化陳舊的思維框架,且因此而強化了這一框架中女性所處的邊緣地位。所以女性主義者在堅持使用女性或相應的政治標簽“女性主義”這一範疇來界定由于性別而地位卑微的人們時,她們自己在強化認同其地位因此而變得更爲卑賤的群體,表現爲一場“失去目標的運動,值得人們深思。…… 〔作者簡介〕彭春凝,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http://www.sss.net.cn/ReadNews.asp?NewsID=1533&BigClassID=10&SmallClassID=30&SpecialID=0&belong=sky
解讀女性主義法學> 王麗萍 2005-9-8
20世紀的所有文化革命中,女性主義(Feminism)似乎注定會産生偉大的影響。女性主義法學(Feminist Jurisprudence)作爲法學流派之一,在理論上和實踐中産生的影響已爲世人所目睹和認可。“由于當前婦女在法律職業中的努力,一種迅速發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論正在形成,它不僅會影響未來的婦女權利,而且會影響未來我們對法律實體的看法……是最富有創造性和新穎性的法律思潮”。女性主義法學以其獨特的方法論剖析法律問題,用社會性別視角觀察曆史、文化、社會現象,從而展現出與以往法學理論研究的不同進路,這已成爲我國社科領域裏的一個新的發展趨勢。婦女運動作爲女性主義法學産生的內在動力和女性主義法學發展的巨大的外在推動力,有力地促進了婦女權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也使女性主義法學從批判法學中分離出來,成爲一支獨立的、頗具影響力和生命力的法學流派。……
三、女性主義的法律方法
作爲法學流派的一種,女性主義法學流派主要形成于20世紀下半期。在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女性主義法學是批判法學的一部分,其發展與批判法學的發展緊密相關。一方面,批判法學對法律中性別歧視的批判屬女性主義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另一方面,一些女性主義法學的學者提出的一些觀點也爲批判法學所采納。
至80年代末,女性主義法學學者發現男性批判法學學者同樣不顧及女性的願望和要求,其理論同樣僅爲男人的理論。女性法學者的覺悟使她們展開了對批判法學的批判和自身女性主義法學的構建。
另外,受解構主義和後現代主義的影響,女性主義法學內部的統一理論受到挑戰。特別是黑人女性主義對于傳統女性主義法學理論的批判,導致了女性主義法學內部的分裂。一位黑人女性主義發言人奧德瑞洛德(Audre Lorde)指出:當白人婦女完全根據自己的經曆來重新定義婦女時,有色人種婦女就變成了“他者”,是經曆和傳統“怪異”得難以理解的外人。Kinberle Crenshow在1988年芝加哥女性主義法律理論發展大會上宣讀了《黑人女權主義者對反歧視法律與政治的批判》,反映了黑人女性主義的要求。黑人女性主義聲稱要建立真正能代表全體婦女的、特別是第三世界女性的組織和理論。
90年代以來,女性主義法學進一步向多元化發展,女性主義學者對法律領域展開了全面的批判和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作爲女權主義法學的代表,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凱瑟琳麥金儂(Katharine A Machkinnon)對女權主義法學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她第一個提出“性騷擾”的概念並深刻地影響了美國的立法和司法,另外在她與其他女權主義者的共同努力下,印第安納波利斯市頒布了一項反色情文學的命令。凱瑟琳麥金儂的著作《女權主義,馬克思主義,方法和國家:理論的議事日程》、《建立女權主義的國家理論》等奠定了女性主義法學的基礎。另外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米諾(Martha Minow)、加州大學的奧爾森(Francis E. Olsen)、馬裏蘭大學法學教授羅賓韋斯特(Robin West)、紐約市立大學法學教授譚競嫦(Sharon K.Hom)等,也從不同側面分析批判了美國的法律制度,從不同的側面構築了女權主義法學領域。
女性主義法學者非常關注法律方法的重要性,認爲“方法體現每種有關社會現實理論的特點,它確定這種理論的核心、組成和過程,並且會産生不同的政治概念……在這種意義上,方法構成對真理的理解,它確定什麽作爲證據和什麽作爲結論”,如果仍然使用早已被現存的社會制度所確定了的方法去挑戰現存的權力結構,則無法揭示現存的權力結構的不合理性。她們在提出女性主義法律方法的同時又強調,如果沒有對女性主義法律方法的理解,法律領域中女性主義者的主張就很有可能被認爲是不合法的和不正確的。這些方法試圖揭示法律事件中易于被傳統方法忽略或壓制的特點。女性主義法學者提出以下幾種女性主義法學方法論。
一是提出婦女問題的方法(Asking the Women Question)。“婦女問題”一詞最早是由法國女權主義者波芙娃在其《第二性》中提出的,之後被廣泛運用于社會學、政治學等領域。在法學領域,提出婦女問題就是看法律如何沒有把對婦女來說很重要的經驗和價值考慮在內,法律規則是如何地對婦女不利以及是什麽原因造成現行法律如此地對婦女不利。法律的中立性僅僅是一種假設,由于法律的某些特征不僅在一般意義上不是中立的,而且在特殊意義上也是男性的,因此提出婦女問題的目的就要揭示法律的單一的男性特征,揭示政治上是如何選擇、社會制度上是如何安排使婦女處于從屬地位的;如果不提出婦女問題,與婦女相聯系的差異便被認爲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會不被檢查地成爲法律歧視婦女的理由。而一旦提出婦女問題成爲一種方法,則這種方法便構成對法律分析的整體批評,因爲提出婦女問題這種方法要求認真地考察法律表面的背後,要求重新鑒別法律規範中的性別因素以及對法律規則的無性別適用。提出婦女問題並不一定要最終做出有利于婦女的決定,而是要尋找出性別偏見並且在具體的個案中做出針對該偏見的糾正性決定。
二是女性主義實際推論方法(Feminist Practical Reasoning)。即從理想開始推論,在這種推論中,法律解決方式是對具體問題的實際考察,而不是在相互對立和矛盾的觀點中進行靜態的推理和選擇。女性主義法學者認爲,婦女的推理不同于男子,婦女對情境和聯系更具敏感性,她們更堅持普遍性和概括性,相信每日生活的實踐性不能因爲抽象正義而被忽視,宣稱個人式的事實發現方法比單純的規則運用要優越,而且那種從上下聯系中推理的方法更尊重差異和無社會地位者的觀點。女性主義法學的實際推論方法並不絕對排斥規則,也不反對演繹推理,她們只是強調對特殊的聯系予以關注,因爲什麽是必須做的,爲什麽和怎樣做都等都是未知問題,取決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形,而不是來源于事先的定義和規定;特殊的細節和事實不是破碎而不相關的,相反這些細節和事實代表著提高理解和統一的機會,新的情境會引起新的觀點和新的法律後果。
按照羅賓威斯特(Robin West)的觀點,男性法學理論家們展示了一種特殊的推論模式,因爲他們首要地、根本地講是作爲分離而自治的人來體驗世界的,傳統法理學和“批判的”男性法理學的基礎都是“分離”的理論,而女性則是從“聯系”之中進行思考的,她們的經驗是聯系的而非個體性,而這種“聯系”是男性所不可能體驗的。吉利根也認爲,女性看待關系的方式不同于男性,男性把關系看成等級,而女性把關系看成網;對男性而言等級是不穩定的,他們的願望是攀上頂峰,他們擔心某個人也接近頂峰的位置,而對女性而言,網絡是穩定的,她們的願望是處在網絡的中心,擔心遠離中心而處于邊緣;女性的倫理是關愛或責任,她們用相沖突的責任來看待道德困境,關愛是解決沖突過程中的最重要的指引,而男性的倫理是權利或正義,他們認爲權利和正義是解決沖突的關鍵。吉利根提出了以關愛倫理(任何人都不應該受到傷害)來補充正義倫理(每個人都應受到同等的對待)的立法。
三是提高覺悟方法(Consciousness Raising)。即通過以個人經驗和敘事爲基礎的與他人的合作或相互接觸,培養“個人的即是政治的”的意識,婦女的個人問題實際上是社會和政治問題。提高覺悟方法揭示了男女性別關系是一種集體的事實,而不是一種單純的個人關系,作爲“一種主要的分析技巧、組織結構、實踐方法、婦女運動的社會變革理論”,強調婦女日常經驗的廣泛性和複雜性,從而使被忽視的聲音的權威來源合法化。女性主義法學認爲,傳統法理學和道德與政治理論的很多主題實質上都來自于男性主義的生活體驗,由于女性以一種與男性不同的方式體驗世界、並以一種不同于男性的方式認識世界,而女性主義推理恰恰來自于這種不同的經驗存在,男性的體驗認爲不成問題、合乎邏輯的事情,在女性的體驗看來則可能正好相反。因此,必須重視女性的體驗和經驗。女性主義者把提高覺悟的方法運用于集體鬥爭和爭取權利的社會實踐,在揭露和抵制女性在強奸、性騷擾、色情作品等方面所受到的壓迫和歧視,改變傳統觀念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是社會性別分析方法(Methodologies for Gender-Based Analysis)。這種分析方法自從意識到婦女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與男性並不是完全平等時就已經開始使用了,但這種方法直到20世紀末才成爲倍受關注的分析方法,特別是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行動綱領》中,重申在每一個重大關切領域中社會性別分析方法的運用,如要“支持或加強促進兩性平等和提高婦女地位的政策措施取得成功,則應在有關社會所有領域的一般政策中納入性別觀點,執行積極的措施,並在所有各級獲得適當的體制和財政支持”,“應推行一種積極和鮮明的政策,將性別觀點納入所有的方案和政策之中,從而在做出決定前,就分別對于對男女産生的影響進行分析”。社會性別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與男性面對的不同的社會現實、生活期望、經濟環境等,認識到一些婦女可能因性別因素而受到歧視,注意到法律以及社會公共政策對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響,從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給女性帶來的影響,特別是負面影響。社會性別分析並不要求男女享有完全同等的待遇,也不允許涉及到男女差別時(如與生育有關的問題),因爲女性的特殊之處而對其歧視。社會性別分析的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消除男女的不平等;“在制訂法律和政策時,要具體分析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會給男性和女性帶來什麽樣的不同影響”,“在任何時候,決策者都應當確保他們自己的經驗和偏見不妨礙他們全方位地看問題”,“如果某一項政策的選擇對老年婦女的影響與年輕婦女的影響不同,或者對已婚婦女比對未婚婦女更有利,那麽就可能意味著選擇的政策的缺陷較大,就要考慮是否進入實施階段”。社會性別分析強調,“只要婦女在立法界的比例依然偏低,他們就將由于數量少而處于嚴重缺乏代表性的境地,並且由于是克服了巨大的障礙才獲得高級職位的,很多婦女領袖意識到她們在運用自己的影響力時必須小心翼翼”,“由于婦女作爲一個階級在政治—法律圈內缺少真正的權力,所以,以婦女利益名義所做的調整實際更多的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爲主,而不是對婦女幸福的純粹關懷”。
1995年北京《行動綱領》中,將社會性別分析“主流化”作爲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12個戰略性行動方案之一,並且是在這12個方案中,獲得承諾度最高的行動方案。社會性別主流化,要求“當涉及到促進婦女進步的機制時,政府和其他參與者應開展積極的、顯而易見的措施使得所有政策和計劃在制訂時都考慮到性別問題,從而在決策之前可以分別做出其對女性和男性的影響的分析”,具體而言,“(1)確保在做出決策前,分別分析對女性和男性的影響;(2)定期回顧國家政策、計劃和項目,評估就業和收入政策的影響,從而確保婦女能夠從發展中直接受益,並確保經濟政策和計劃能夠充分考慮她們對發展所做出的所有有償和無償的貢獻;(3)推動男女平等的國家戰略和目標,從而消除所有影響婦女權益的障礙和所有形式的針對婦女的歧視;(4)與立法機構開展適當的合作,推動所有立法和政策增加對性別的考慮;(5)通令所有部委在考慮政策和計劃時加入性別因素並符合行動綱領,並指派高級官員負責執行,在部委內部成立協調機構來開展以上任務,監督進展,並同相關組織進行溝通”。2001年亞太經合組織項目建議書和評估表中也對社會性別標准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在項目設計和實施過程中與婦女協商,婦女參與項目,項目對婦女的影響(即確保男性、女性都從項目中受益),其目的是有助于亞太經合組織論壇在設計、實施和評估項目時考慮婦女的利益,解決對婦女的一切潛在的不良影響。
在女性主義法律方法中,提出婦女問題用于披露法律的實質是如何將婦女及其他遭排斥的群體的視角悄悄地、毫無理由地湮沒下去;女性主義的實際推論方法,擴展了法律相關性的傳統概念,可使人們對法律中尚未反映出來的案件特點更爲敏感;提高覺悟的方法,對哪些直接受上述原則影響的人們通過其個人經曆的眼光測試法律原則的有效性。[25]用女性主義的法律方法對于許多已經接受的傳統理論提出了質疑和挑戰,明顯地反映了一種政治議程,而不是努力實現一個基于中立性的現實目標。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女性主義的法律方法“通常被認爲是非學術的、離經叛道的或瘋狂的,是門外漢和怪傑的技術”。
四、女性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問題
女性主義自其産生就對法律、法學産生了很大的影響。婦女運動以及各種女性主義思潮有力地推動了婦女爭取與男子平等的法律權利的進程,並促進了對于法律制度如何體現男性壓迫女性的意志、男性如何通過暴力或非暴力確立和鞏固對于女性的統治等法律問題的深入研究。女性主義法學涉及到法律的諸多領域,提出了很多尖銳的問題,向人們展示了許多不同于傳統的思想和見解。但從宏觀上看,其最基本的問題是父權制與控制、以及女性的正義感問題。
女性主義法學認爲,父權制無處不在,國家在法理上是男性的國家,其在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上采用的是男性權力的立場;法律看待和對待女性的方式就是男性看待和對待女性的方式;國家的正式規範在設計層面上體現了男性的觀點,並借助于合法化的規範、以男性的利益構建社會秩序;法治創造了一種表面上公正無私的意象,卻無視一種現實,即它強化了結構性的不平等;女性要求法律保護實際上就是要求按照男性觀點確立起來的法律的保護;因此,自由主義法治國家是戴著法治面具的男性的統治——它的權力通過這一遁詞的霸權而得到了強化。
關于女性的正義感,人們在傳統上一直描述,女性的正義感是不成熟的,女性的是非理性的、不可預測的、情緒化的和粗俗的,與男性的深思熟慮、理性和遠見正好相反;女性缺乏正義感,她們不能獲得公正統治所必備的條件,必須讓她們遠離政治權力,以免她們破壞政治結構;文明是男性的傑作,女性的重要性是繁衍後代、照看嬰幼、琢磨並修補男性創造力並以此維持文明。對此,女性主義者回應,男性與女性在本質上沒有什麽差異,任何表面上的差異都只是女性缺少機會,難以積累正義感賴以産生的生活經驗,給予女性更多的機會將會保證女性與男性一樣具有正義感。另有女性主義者認爲,差異也許是有益的,如果女性確實具有一種不同的倫理和道德感覺,也許這與假設中的男性正義的客觀性同樣有效,也許更有效。
女性主義在法律領域的巨大的“成功”,具體體現在突出了對女性的傷害,並將其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如對女性的暴力問題、生育(墮胎)問題、色情作品、性騷擾問題等,這些問題過去一直隱藏在拒不干的領域,均被女性主義法學者揭露並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對婦女的暴力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婦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會暴力的主要犧牲品。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爲的宣言》中,確認對婦女的暴力行爲是“曆史上男女權力不平等關系的一種表現”,“對婦女的暴力行爲是實現平等、發展與和平的障礙”,對婦女的暴力問題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許多國家都采取不同的手段制止對于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暴力。女性主義法學的許多主張和觀點對立法和司法産生了較大的影響。如美國在法律上承認性騷擾爲犯罪行爲,大多數州把婚內強行性行爲定爲強奸罪,改革了的自1900以來的禁止墮胎的法律規定,等等。
此外,女性主義者還提出了社會性別(Gender)這一重要的概念,以區別于性別(Sexuality)。性別是指男女之間的生理區別,是一種自然屬性;而社會性別,則是指基于可見的性別差異之上的社會屬性,是在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女性或男性的氣質和性別角色,以及與此相關的男女在經濟、社會文化中的作用和機會的差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隨著婦女運動的深入,人們發現平等本身就包含著歧視:男女平等的標准是什麽?是誰的平等?平等是否等于公正?認爲以往追求的平等是以男性爲目標,即強調婦女做與男子相同的工作、掌握一樣複雜的技能、完成同樣的工作等,如此的結果是:一方面,婦女從事的無計酬勞動如生育、家務等,被忽視了,另一方面,即使婦女從事與男子同樣的工作,也沒有實現同工同酬及同樣的升遷機會。因此提出了用“社會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彌補以前所倡導的平等(Equality)的不足。正如巴特勒指出的:性別是社會性的結果,人生下來天然地或是女性或是男性,但女性和男性是通過社會化進程變成女子和男子的,是社會而非自然決定了婦女和男子的生活形態,“性別社會化是一個過程,它使婦女把自己認定爲男性存在的性客體,通過這個過程,女性把男性對她們的性別觀念內在化爲作爲女性的性別特征”。[27]社會性別概念揭示了婦女的從屬地位不是天經地義的,而是社會曆史的産物,基于生理基礎上的性別壓迫和不平等是沒有根據的,也是可以改變和消除的。女性主義者指出,社會性別歧視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可能表現爲個體的行爲,也可能表現爲體制性的國家行爲。社會性別概念的提出爲學術研究、制訂政策及執行和評估政策開辟了新的視野。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所産生的綱領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中,就反複強調“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主流”,2000年聯合國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2000年婦女:21世紀的性別平等、發展與和平”的召開,目的就在于審查和評價《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的執行情況,包括“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實施情況。
五、女性主義法學簡評
女性主義法學在宏觀上關注法律制度對于女性的壓迫並揭示壓迫的根源,在微觀上關注具體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墮胎、反家庭暴力、反對性騷擾等方面應受到的法律保護,同時提出了女性主義法學方法論,向傳統的男性主義法學提出了批判和挑戰。女性主義法學豐富了法學理論,開拓了思考問題的角度和視野,促使法學和法律工作者重新審視那些已經固定了的價值觀,推進了男女兩性在法律上的權利平等和在現實生活中的事實上的平等,特別是女性主義法學者提出的社會性別分析方法和視角,強調在法律、文化和社會結構方面進行社會變革的必要性,強調釋放女性的潛能,均有其積極的意義和獨特的價值。女性主義法學起源于批判法學,又從批判法學中分立出來成爲一個獨立的法學流派並愈來愈活躍,顯示了女性主義法學極強的生命力。
女性主義法學的社會性別意識、社會性別分析方法以及社會性別主流化觀點,對于立法、社會政策的制訂、執行、評估具有撥亂反正的意義。法律和社會政策不可能建立在一個假設之上,即男女人口是同質的並有相同的需求。任何經濟結構本身必然有其社會性別的結構,勞動的性別分工特征、産業的性別集中趨勢、工資收入的性別差異等都是這種社會性別結構的主要內容。現有的社會政策基本上是維持這一社會性別結構的。婦女作爲個體要求與男性在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作爲一個處于相對脆弱狀態的群體希望得到保障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果忽視這一性別現實,那麽看似對所有人(不分男女)都一視同仁的社會政策卻恰恰可能是對女性的不公平對待。中國雖然存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但現實中仍然存在著侵害女性權益的情形,城鄉貧困女性化、男女兩性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不平等、教育和衛生領域的市場化對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均衡影響、計劃生育政策在社會性別方面的負面影響、婦女遭受的社會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女性參與社會決策的程度低等問題均值得我們深思和從社會性別的角度進行研究。我們只有用社會性別分析的方法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采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慮及到社會性別因素的政策,才能有效地平衡長期目的與短期措施、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關系,從而實現男女兩性的可持續性發展。
女性主義法學有助于人們重新審視平等、公平和正義。我們不能否認,當今社會在性別劃分中形成了自己的思維定勢,在男女兩性的兩極結構中,男性被認爲具有更高的、核心的地位,女性被認爲比男性更接近于自然,女性的適當領域是家庭私生活空間。由于男人擁有壓倒女人的權力,男人觀察女人的方式界定了婦女能成爲什麽樣的人,這時,法律要麽成了壓迫的合法化的工具,要麽法律實際上是在實行男女差別對待。 雖然,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沒有誰比誰比較好的問題存在……每一個人都應當承認他人與自己生而平等,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但是,正是由于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不平等才獲得了它的力量並成長起來;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終于變得根深蒂固而成爲合法的了。針對這種客觀現實,女性主義法學透視法律及制度中的性別歧視,強調立法及司法中的社會性別視角,與其他諸學派的學者一起對于現代社會中的平等、正義進行了新的闡釋。羅爾斯在其的《正義論》中曾給出了關于制度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如下陳述:“第一個原則 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強調“一種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展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一種過高的儲存率必須最終減輕承受這一重負的人們的負擔: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羅爾斯期望達到一種事實上的平等,而這種平等實際上需要以一種不平等爲前提,即對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並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說,爲了事實上的平等,形式上平等要被打破,因爲對事實上的不同等的個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會造成差距。無疑,在法律下,對個體的不同待遇不一定造成不平等,並且,同樣的,完全一樣的待遇經常會造成嚴重的不平等。這就詮釋了女性權益爲何要在法律及社會政策中得到特別的保護。
當然,女性主義法學也有其局限性。許多人包括女性主義者對于激進的女性主義所信奉的性別戰爭,女性成爲犧牲品的景象以及分離主義的解決方法感到不快。激進的女性主義指出的:父權制的存在超越曆史及社會、階級及種族,性別壓迫是一切壓迫的最根本形式,由于父權制已經把性別歧視的觀念深深內化于人們心中,因而這種壓迫往往不易被覺察到;婦女被作爲性工具、繁殖者、傭人、廉價勞動者而受到剝削;婦女被看作是劣等人,只是爲了豐富男人的生活而存在;大男子主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傳統形式,其它一切剝削壓迫形式(種族主義等),都是大男子主義的延伸——男子統治婦女,少數男子統治所有的人,有史以來所有的權力機構都是男性統治、以男子爲中心的,男子控制了一切政治、經濟、文化機構,並靠體力來維持這種控制,所有的男人都從大男子主義那兒得到經濟、性和心理方面的好處,所有的男人都壓迫婦女。
這些激進思想産生的環境是20世紀60年代,一般認爲那個年代是比較激進的年代,反傳統、反文化、反客觀,流行反實證主義和科學主義,在這種背景下,女性主義法學中也出現了反對婚姻制度、反對生育、反對異性戀的聲音。由于只強調男女的差異及對立面,忽視男女的同一性,出現了將男女差異先天化以至形成女子中心主義的偏頗,在否認男性中心主義的認識論和價值觀的同時,走向了從女性的經曆中總結以女性爲中心的“女性文化”及“女性價值觀”的另一個極端。另外,“個人的即是政治的”的口號雖然突顯了女性在公共領域中受到的相關排擠和在私人領域中源于父權制的從屬,但容易造成“過度社會化的人的概念”。爲追求性別平等,我們不應謀取改變男性的私人身份,我們應要求他們對性別平等的物質和意識形態的公共支持,要求人們質疑那些仍然存在的、與生育的生物分工無關的勞動性別分工,雖然男女兩性的自然差異不應成爲法律和社會制度的基礎。
作爲一種開拓人類想象空間和生存空間的話語實踐,當代女性主義法學已經突破了男女平等的權利訴求,轉向揭示和批判建立在男性生存體驗和知識類型之上的權力/知識結構。女性主義法學者在意識到傳統的法治模式雖然爲女性提供了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可能性的同時,又指出這種可能性是以忽視女性的存在和行動特征爲條件的,這就使得女性在傳統的男性空間(如行政機構、法院和立法機構)中不得不呈現男性化的特質,以此來確保自己的“成功”。可以說,女性主義法學是一種對女性及性別進行全方位認識的法學流派。其“硬核”已經並非單純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勞動就業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同樣的權利,它更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權利的過程中,乃至在以法律爲核心的整個現代法治結構中加入女性的視角和女性的生存體驗與思維方式,要求立法中的社會性別意識,從而改變法律的“單性繁殖”特征,使法律不再呈現一種單一“雄性”(Masculine)的特質。女性主義法學的目的,不僅僅是爲了提高女性自身的權力、地位,更是爲了使人權得到更廣泛的貫徹和實現,使兩性關系、婚姻、家庭乃至社會健康協調地發展。這正是女性主義法學的靈魂與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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