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男人的行情真那麼多差嗎?不然怎會淪為連越南女人都不想嫁台?
與男人無關吧!「向上婚姻」是女人的普世價值,南韓經濟超台了,越女等當然要另擇良人了。
啥「普世價值」?「向上婚姻」根本是父權社會產物!
懶得再爭論性別議題、本台【性別教育】類書評已討論夠多了,問題是台灣婚姻市場的現實就如此,從早期將台灣殘障弱勢女嫁給大陸來的老芋仔、到如今台灣殘障弱勢男娶大陸妹,更遑論找山地女和大陸妹當妓女。
沒錢又家暴 越女不想嫁來台【聯合報07.09.30楊濡嘉/專題報導】
國內外籍配偶人數增加速度趨緩,學界與跨國婚姻業者認為與面談措施關係最大,業者指出,東南亞國家經濟成長,台灣經濟實力被韓國趕過,都影響東南亞女性嫁到台灣的意願。
前年十月起,因申請婚姻關係來台的外籍配偶比照大陸配偶,都要經面談機制,外籍配偶人數增加速度明顯減緩,去年增加的人數是四年來第一次降到萬人以下,今年到八月只有四千多人,年底想破萬人不太可能。
「面談三個月不過,要再等三個月才能面談,嚇跑不少人」,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十四年的歐美玲說,不少人因此打退堂鼓,越南婦女嫁到台灣人數居東南亞之冠,是外配人數七成,越南婦女意願降低影響外配人數。
內政部委學界完成的人口政策白皮書提到,面談機制實施後,越南配偶等待入境台灣的時間,遠比印尼、泰國、菲律賓久,可能影響越南移民基本人權與家庭團聚時間。台灣外籍聯姻(婚介)業輔導協會理事長蔡佳瑀發現,不少越南及大陸女子因面談不過,不想嫁來台。
但駐外單位回報內政部資料顯示,面談措施實施後,約阻止三成左右可能的「假結婚」案,有助防杜非法。
除了我國與越南政府的面談,跨國婚姻媒合業者指出,越南經濟成長,工廠增加,越南女子工作機會也多,願嫁到台灣的人相對減少。
歐美玲說,越南女孩會選擇經濟較好的國家,現在韓國較台灣吃香,「韓國男性常組團到越南找老婆,行情比台灣男性好,越南女孩也會打聽。」
歐美玲認為,台灣多起外配遭凌虐的大案,也引起越南人注意,口耳相傳,消息管道較好的越南女孩想嫁台灣人的意願當然打折扣。
歐美玲表示,「如果台灣的經濟成長趕不過韓國,說不定再過二、三年,台灣的跨國婚姻業會自然消失,太少人想嫁到台灣嘛!」
外配辛酸 被當外傭、被當賊防【聯合報╱記者胡宗鳳/高雄縣報導】
外籍新移民女性紀錄片專題影展「南洋風、台灣味」,昨天起在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舉行兩天,共播放四部有關外籍女子來台謀生辛酸的紀錄片,映後座談熱烈。
拍攝這些紀錄片的導演蔡一峰說,他擔任電子媒體記者期間,常看到出賣肉體的外籍配偶,這些人當初都是藉「假結婚、真賣淫」來台;他拍攝紀錄片是想告訴大家,這種情形很多,政府應正視抑或「假裝看不見?」
昨天首部放映的影片「假裝看不見」,探討大陸妹「假結婚、真賣淫」的辛酸,片中一名四川來台的女性說,若非生活所逼,她不會從事皮肉生涯,大部分都會設定目標,例如賺到了廿萬元人民幣,就回鄉做小生意,從良嫁人。
「他鄉際遇」介紹外籍配偶到台灣後的生活處境,有同時嫁給南部一處農場工人的印尼三姊妹,在影片中說,不管她們多麼認真工作,也能講閩南語,但包括夫婿在 內的親友仍用有色眼光看她們,並像防賊一樣,總是擔憂她們捲款而逃;走到哪兒,都被貼上「來賺台灣人的錢」的標籤,讓她們很不好受。
片中另一名卅歲的大陸籍配偶說,她在家鄉是嬌嬌女,原以為嫁到台灣可享福,想不到先生大她卅歲,凌晨三時就得起床跟著去送報。
不少女性觀眾要求政府重視新移民女性的非人待遇,對於將外配當成外傭的男性交由法律制裁;也有主張外配性工作權應受到保護。
買賣婚姻 白天賺錢、夜是性奴【聯合報╱記者唐秀麗、
嘉義地區一家合法婚姻仲介業者表示,十多年前,台灣錢淹腳目,東南亞女子爭相嫁來台,心情有如嫁入豪門,現在榮景不再;桃園縣外籍配偶仲介業也大幅萎縮,最盛時多達百家,現在廿家都不到。
高雄縣名柬埔寨婦人說,嫁到台灣後就不曾有過舒服日子,白天要照顧中風的老人家、呦呦待哺的小孩,以及做不完的家事,甚至還得去幫傭,賺取生活費。
這名婦人說,原以為只有她這麼「歹命」,沒想到周遭不少姐妹比她還慘,有人嫁的是「酒鬼」,有的嫁給精神障礙者,身心都遭受虐待,而到了晚上還得充當性奴隸。
桃園縣中壢市內壢有個麵攤,老闆為讓兒子找到對象,向仲介謊稱開設大飯店,還以一張飯店照片作證,後來順利為兒子娶到一名越南女子,對方以為從此可以過著天堂般生活。
沒想到完全不是那麼回事,夫家麵攤生意很差,之後丈夫還車禍,生活重擔落在她身上,每天要到另一家麵店打工賺錢養家。她說:「早知如此,就不要嫁來台灣了」。
高雄縣府社會局社工課長劉美淑說,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多屬中下階層,生活不易。這些外配把在台情形傳回家鄉,讓當地誤以為外配普遍遭到家暴或精神虐待,都影響外籍配偶來台意願。
國際婚姻與外籍新娘座談會:引言
臺灣外籍新娘生活適應問題與政府政策 作者:內政部戶政司科長吳樹欉科長
一、前言
「外籍新娘」是較低度發展國家婦女嫁到較高度發展國家的一種跨國婚姻。社會學者認為,這種跨國婚姻的外籍新娘是資本主義發展下的「婚姻商品」。
臺灣社會跨國婚姻形成的因素有著時間進程的演變,早期可能基於留學、移民或工作因素而形成,近來則源於國內一群處於婚姻邊緣化的未婚男性基於「傳宗接代」的世俗觀念所導致。本文所稱「外籍新娘」係指後者跨國婚姻的女性當事人,尤指八O年代之後從東南亞地區嫁到國內的女子。
這些外籍新娘嫁到國內後衍生頗多問題,包括國籍問題、身分取得問題、健康保險問題、工作問題及生活適應問題等面向,本文謹就外籍新娘面臨的生活適應問題及政府政策提出討論,俾就教諸位先進。
二、現況分析與問題陳述
目前國人與東南亞各國籍人士結婚之人數逐年增加,從八十三年的四千餘人,增至八十九年近二萬人,九十年一月至六月已有八千餘人,且以越南、印尼、菲律賓及泰緬等國籍者為多。這些東南亞各國籍配偶絕多數為女性嫁給國人者,堪稱為外籍新娘,或一般俗稱的「東南亞新娘」。
由於國人娶外籍新娘的男方主要集中在農業縣份或都會區的邊陲地區,依外籍新娘持有效外僑居留證的居住所來分析,她們主要分佈於臺北縣(13.7﹪)、桃園縣(12.8﹪)、屏東縣(11.1﹪)、彰化縣(7.0﹪)、高雄縣(6.7﹪)、雲林縣(6.2﹪)、臺中縣(5.9﹪)及高雄市(5.8﹪)。這群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籍新娘,因語言、文化、風俗習慣與夫家的差異,加上嫁到夫家後舉目無親,缺乏關懷,導致婚姻失敗、離去夫家、或遭受夫家差別對待的情事,層出不窮。不但媒體經常報導,各級民意代表更是質詢不已。
三、現行法規及具體措施
政府鑒於外籍新娘嫁給國人後,未來將屬國民的一份子,有必要協助其早日適應國內生活環境,俾使外籍新娘走出家庭,進入社區,並增進臺灣社會的多元化。因此,內政部遂於八十八年間訂頒「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責成各級政府規劃辦理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班,施以語文訓練、居留與定居輔導、生活適應輔導、生育及優生保健輔導,並介紹地方風俗民情,期使外籍新娘早日融入我國生活環境。
目前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工作已展露成效,八十九年有十四個縣、市政府開辦23班,九十年則有十四個縣、市政府開辦37班。
再者,為能落實政府輔導外籍新娘的美意,內政部進一步指示各級警察機關的警察人員應透過戶口查察機會探訪有外籍新娘的家庭,發現外籍新娘需要協助時,應即通知轄區社工人員進行輔導;各級政府社工人員亦應與警察人員相互配合,主動進行訪視外籍新娘。
四、結語(檢討與展望)
目前社會對於外籍新娘的現象,普遍充滿著道德上的譴責,認為她們是社會問題的製造者。再者,政府相關政策的思考模式,也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待外籍新娘。其實,外籍新娘是國人的賢妻與良母,故而社會民眾應給予親人般的關懷,政府更要給予子民般的照顧。本部及各級政府本諸關懷與照顧的原則,戮力輔導外籍新娘生活適應,俾利其早日融入家庭,走進社區。
http://www.wrp.org.tw/Conf/index3a2.htm 國際婚姻與外籍新娘座談會:論文
國人外籍配偶簽規定
作者: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組長季韻聲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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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籍新娘生活適應問題與政府政策
作者:內政部戶政司科長吳樹欉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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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外籍新娘在華生活管理之探討
作者:警政署外事組警正科員毛俊傑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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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工作許可問題
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研究員詹官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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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外籍新娘福利支持體系現況
作者: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約聘社工督導員左承誠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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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婚姻(外籍新娘)中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問題
作者: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成人保護組督導姜琴音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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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與婚姻暴力
作者:善牧基金會執行長湯靜蓮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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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之服務及輔導
作者賽珍珠基金會執行長莊禮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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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妳的手,走一世人的路
作者: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黃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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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洋過海的鄰國女兒-YWCA的越梅計畫
作者: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秘書長李萍
http://www.wrp.org.tw/Conf/index3a.htm
東南亞外籍新娘家庭問題與協助需求之探討 by 邱方晞
一、前言
隨著迎娶東南亞外籍新娘之國人的社經地位愈趨中下階層,居住區域愈偏向農村、漁村、山區,新郎職業別也愈趨向於無固定工作、身心障礙人士,甚至愈趨向於以娶妻為名行照顧之實者。因此,屬於東南亞較窮困區域的國度(印尼、越南)的外籍新娘則廣受青睞。
然而,就外籍新娘原生家庭家境而言,愈困苦者她們被選擇的可能性愈高。一方面,他們有著深深的宿命感,肯認份、能吃苦;加上教育程度低,來臺後,心猿意馬的婚變機會也少。使得條件差的臺灣郎熱衷於她,以免丈夫矮她一截,更不用擔心她被人家拐跑。然而,他們夫婦倆皆處於教育程度相對低點,經濟弱勢加上社會邊緣的居住環境或生活位階,外籍新娘理家能力更僅於生養兒女、操持家務,面對多變的、競爭的現代化臺灣社會,實在令人更擔心。雖然近年來,各種相關方案,如外籍新娘識字班、外籍新娘聯誼會、生活教育訓練等。皆是民間與政府共同努力協助外籍新娘家庭解決其各方需求的明證。只是,這些方案是否已經能夠因應她們的需求,還是她們仍有更迫切協助需求,如婚姻暴力、親職教育等等,則是我們要進一步去思考的,以求使這些遠來的臺灣媳婦,能真正落地生根,做為臺灣社會的新血輪;而非臺灣社會問題的製造者,甚至成為臺灣的新怨婦,更使他們的下一代成為苦命兒女。
二、外籍新娘數量概況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臺灣的東南亞各國配偶簽證數量共計三八、○九○(魏春枝、邱方晞,一九九八);至一九九八年戶籍資料指出,每十四對結婚登記中便有一起中外聯姻。至一九九九年止,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一四、五二八人。其中,來自東南亞的外籍新娘佔九一.三六%,並且有逐年增高趨勢(內政部統計處,一九九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二○○○年十二月止,六年間,所核發國人之東南亞各國籍配偶之簽證數量已經超過十萬名外籍新娘。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期間,主要的東南亞外籍新娘來自印尼與菲律賓(魏春枝、邱方晞,一九九八);其後,一九九七年之後幾乎是越南新娘天下(王宏仁,二○○一)。國人選擇外籍新娘,最初以菲律賓新娘為對象,先是因為距離臺灣最近、菲國受西方文化洗禮深,國情上很能接受異國婚姻、喜嫁臺灣郎;當時國人也多半選擇高學歷、有能力、漂亮、有工作經驗者。當時的臺灣新郎水準也較高,且考慮回臺後新娘將肩負養兒育女、承擔家業的責任。以菲律賓而言,菲國女性教育水準普遍高於男性,且國人羨慕菲裔華人優勢經濟條件(邱方晞,一九九八)。如果,菲籍新娘視臺灣為淘金地,加上個性活潑、適應力強,來臺後一旦生活穩定,便開始成群結黨,且能以英語與外人溝通;再加上當時大增的外勞政策,常使此類家庭產生婚變。上述狀況,隨之國人之外籍新娘需求轉以偏愛印尼新娘。早先又以能操客語之華裔印尼新娘為主,其雖無法使用華文,基於語言適應容易,一時之間,臺灣各客籍族群縣市對印尼新娘需求大起。其後,越南對外採較開放政策,婚姻仲介業者轉以相對經濟弱勢的越南尋求商機,加上國人認為越南人生活習慣較像華人,且越南新娘吃苦耐勞。至此之後,越南新娘普遍受國人考慮外籍新娘時的首要之選。
三、外籍新娘目前家庭生活概況
丈夫背景
不論外籍新娘國籍為何,其夫家家庭背景除自營生意擁有一技之長外,丈夫多為勞工階層。外籍新娘丈夫職業別,集中於工廠工作,其次雜貨店、檳榔攤及農民(蕭昭娟,二○○○)。雖然較早的資料顯示外籍新娘的教育程度高於臺灣郎,但是許多臺灣郎後來會選擇較自己低教育程度者。
或許是因為婚配階梯選擇影響,也可能是愈少高教育程度外籍新娘可供選擇。甚至最近幾年仲介成家者,積極為許多無固定工作者、身心障礙者、第二或第三次婚姻者、中老年再婚者等媒介婚姻。此類外籍婚配家庭皆或多或少造成生活問題。
夫妻年齡差異較大
適婚的男性國人多半在找本國新娘無望後,才會考慮外籍婚配。因此,先生年齡將大幅高於太太,兩人在生理差異、活動嗜好也較易不同。
居住區域侷限學習範圍
外籍婚配家庭居住地區以城鄉、農漁業、原鄉及客籍村落為多,生活簡樸單調,平日休閒也較少出遠門。使得外籍新娘少見世面,常來臺很久仍舊不了解外界環境。
四、家庭問題類型
薄弱的感情基礎
多數調查研究顯示,外籍新娘來臺簽證面談上,她們都會回答她和先生是自己認識的。事實上,她們多半是仲介認識,而且交往幾天就辦理結婚登記,甚至已經洞房。接著等待回臺的夫婿辦妥手續,再接她回臺灣,短短兩週就把終身大事完成了,此即外籍婚配組合的標準過程。
另一方面,新娘被視為其原生家庭的救星,其努力扮演「拯救家人」的角色,「心甘情願」地嫁來臺灣過「好日子」。此種混合高度商業氣息,甚至爾虞我詐的騙局婚姻,是很難建立互信互賴的感情。更有仲介業者千叮萬囑要新郎不能太過信任外籍新娘,需要扣緊經濟大權,以免傾家蕩產。如此,更難成為外籍新娘終身託付的理想伴侶。
不良的夫妻關係
一旦來到臺灣,她們立即要適應此地種種生活,還要照顧家人(長輩)起居,甚至很快地做了媽媽,照顧小孩;更甚者還要面臨家計,外出打零工才能應付生活所需。語言不同的夫妻倆,每在遇到生活上的問題要不是無法溝通、就是用有限的辭彙猜猜看,口角、動粗等時有所聞,甚至常要鄰里協助、相關單位協調幫忙。
經濟衝突
有些外籍新娘早在來臺之前,即說明要求夫家按月寄錢支助娘家,夫家亦滿口承諾。一到臺灣,夫家不一定能負擔,也有改變主意者。外籍新娘則會急於參與有工資的工作,為了存錢回家,疏於家庭照顧,增加夫妻感情變數。更有以結婚為名行打工之實者,於拿到居留證、身份證即要求離婚,不顧幼年兒女。
高負荷的家庭勞務工作
隨著低社經地位者迎娶外籍新娘比例增高,有些家庭甚至不是為了傳宗接代,而是為了老人照顧或身心障礙者問題。外籍新娘總是一到臺灣立即成為所有家務完成者,日夜操勞,苦不堪言。
較多的兒女生養與照顧
若娶外籍新娘是為了傳宗接代,來臺後很快的懷孕生子,且正值高生育期的她們多半不知如何避孕,她們不但生較多胎數且胎間間隔短。家庭生活難免困擾,增加家庭變數。
子女發展遲緩與學習障礙
外籍新娘由於婚配對象人口特性,先生較會認定照料子女為太太責任,加上初為人母不熟悉母職,居住區域若又地處孤立,自己平日深居簡出,則常在孩子上幼兒園時,老師才發現孩子有發展問題。即使能順利轉介就醫,也因無法持續而效果不彰。更何況有些則是小學後才經鑑定,進一步治療或復健,往往過了治療最佳時機。此類因社會刺激不足而造成的發展遲緩與學習障礙將是此類家庭的另一難題。
困擾的子女教養
雖然成長中的兒女可能給家庭帶來些許歡樂,但是,孩子教育費用、學校課業協助等又將是另一難解問題。隨著孩子成長,對外接觸需求的增加更顯自己的不足,有時真正無法協助孩子,也很難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
疏離的社會關係
有些母親也想教會孩子自己的母語,或是有同族群的朋友能自成支持圈。他們互助合作或許減少問題發生,但是總是很難與主流社會打成一片。整體而言,他們的生活層面仍然有侷限,若加上居住區域的限制,他們宛若在臺生活的另一類少數族群。
因此,就上述各項而言,外籍新娘家庭的家庭劣勢是可想而知的。其所增加的教育問題與社會成本又豈是盼望成家之臺灣郎所能知悉。就目前相關單位有許多為外籍新娘家庭或其本人設計的課程與方案,茲就其參與狀況與困難分述於後:
五、外力援助系統現狀與問題
有限的學習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曾有「可受理外籍新娘就讀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之行政命令,但是並沒有引起太多社會關注;針對外籍新娘華語班或識字/生活專班,外籍新娘也僅有少數參加(邱琡雯,二○○○)。雖然她們可以學習基本的語言表達與文字能力,但皆是很基本的,甚至無法應付生活中的種種互動需求。
難以克服的家庭阻礙
上述學習提供,除非外籍新娘家庭尤其是她自己能解決家事、托嬰與托兒、交通接送等問題,加上家人支持,否則她們根本無法參加,即使參加能結業甚至繼續進階課程,更是難上加難。有時家人、長輩為了避免她們在外交友增加家庭變數,更是禁止她們參加。
缺乏的資訊
外籍新娘居家生活除了地處農家或偏遠區域,平日亦生活單純,加上語言、文化隔閡,她們對家庭外的生活資訊多半十分缺乏。
無法學習自我面對問題解決能力
上述情形也使外籍新娘原本的自己解決問題能力停滯,除家庭生活外,多要仰賴他人幫忙。因此,行動力、自主性皆因而受限。
語言隔閡無法使用求助系統
國內由於沒有外族移民生活經驗,各行政系統、民間團體皆無語言協助的設立觀念。外籍新娘在發生求助需求時常因語言問題而無法如願,也將使某些小問題日漸成為嚴重之家庭或社區問題。
缺乏專責而簡單的求助窗口
目前各鄉鎮或民間團體的社會工作人員雖會處理外籍新娘所發生的問題,但往往是問題已經發生,或合於公權力介入範圍時,才開始積極介入或展開各項協調。協助單位各司其職也讓外籍新娘家庭十分困擾,外籍新娘本身也常會因無法持續受助而問題愈演愈糟。
六、外籍新娘家庭協助需求
持續學習需求的提供
據邱琡雯(二○○○)在嘉義縣的調查研究顯示,七三八位東南亞外籍新娘中,僅有一四.五%曾接受國小補校或成教班學習。此說明外籍新娘識字需求量仍相當高。但是,能否持續性設立此類班別,甚至提供進階學習則是值得深思的問題。更何況,是否外籍新娘皆有學習意願,還是應該思考她們更需要那些學習內容,以提供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各種相關技能,將更有助於其適應與生存。
增加學習供給的相關配套措施
前述外籍新娘在為落地生根做適時學習時,常因家務、幼兒照顧所困。能否發展短時數、臨時性、區域別,甚至搭配課程的托兒計畫則是增加她們學習的誘因。為能解決外籍新娘後續產生之種種家庭困境而增加社會成本,希望民間單位也能思考提供此類服務模式,以促使外籍新娘早日融入臺灣社會。
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前述外籍新娘或許家境不佳,需要工作養家活口。且其或許已成為臺灣家庭的經濟支柱,為解決其臺灣家庭生活,實應使其有工作可能,而非俟其落為低收入戶再予以援手。有些外籍新娘原有某些技能可加運用外,也可協助依機會、意願輔導從事照顧工作,或可減少國人對外籍勞工需求。
認識自己的受助需求
外籍新娘由於來自於經濟較差的國家,成長背景多半刻苦耐勞。對自己的需要往往排在最後,若有受虐現象也先是忍了又忍。因此,常常助長不當對待持續發生。其應接受人身保護相關課程,以求能幫助自己面對問題,也為兒女積極示範,做為良好的教育題材。
了解社會協助系統運作
外籍新娘終究需要走出家門融入社會,成為臺灣的一份子。她需要了解整體社會的運作系統,包括教育、社政、經濟活動等。尤其與其切身關係的居留問題、家庭協助等相關單位。
語言溝通服務提供
外籍新娘由於語言因素,常無法承擔簡單的對外工作,如郵件、銀行、戶籍辦理、孩子的學校事務。因此,基層政府服務單位,或民間團體能否組成外籍新娘母語服務,以使外籍新娘需要母語溝通時,不會求助無門。
提供以家庭為整體的服務
外籍新娘嫁來臺灣,本來就是抱定嫁來一個家族,要來此組成一個家庭,來此之後產生問題也都與其家庭關係密切。若能以其家庭需求做整體考量,除服務其本人語言、文字學習所需;又能涉及其家人、孩子先生所需。則是其良好適應的最大開始,也是歸宿。
總之,異國婚姻本來就有較多的婚姻適應問題;更何況,外籍新娘還要遠離家鄉,加上刻板化的週遭眼光,也真難為。當然,並非所有的外籍新娘都地處劣勢,無法適應;也有相當幸福美滿的東南亞外籍新娘婚配家庭。如何運用此類家庭能量,促使他們願意組成協助團隊,以他們成功的適應之旅來協助更多處於需求的家庭,則是我們更重要的事。希望能有更多的自主性團體出現,而不僅是仲介業者為領銜的聯誼會。也希望各類基金會、團體能支持外籍新娘家庭有關的家庭活動、家庭學習、親子教育等;以使這些臺灣媳婦、臺灣兒女能順利長大,成為社會的貢獻者。(本文作者現任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幼兒保育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參考資料:
內政部(一九九九)。在臺外籍配偶人數統計。內政部統計處。
王宏仁(二○○一)。社會階層化下的婚姻移民與國內勞動市場:以越南新娘為例。臺灣社會研究季刊,四一,九九│一二七。
朱玉玲(二○○一)。澎湖的外籍新娘。西瀛風物,八,六○│七五。
邱琡雯(二○○○)。在臺東南亞外籍新娘的識字/生活教育:同化?還是多元文化?社會教育學刊,二九,一九七│二一九。
邱琡雯(二○○○)。在臺東南亞外籍新娘的識字/生活教育。臺北縣成人教育輔導季刊,一八,八│一五。
邱琡雯(二○○○)。嘉義縣外籍新娘就讀識字專班意願調查。嘉義縣政府計劃室。
邱方晞(一九九八)。菲律賓華裔青少年對中國傳統孝道與婚嫁原則之相關研究。當前臺灣心理學發展的回顧與展望論文集,二五七│二六八頁,高學醫學院心理系、中國心理學會主辦|心理學二○○一研討會:當前臺灣心理學發展的回顧與展望(一九九八.○四.三○|○五.○一)
周美珍(二○○一)。新竹縣「外籍新娘」生育狀況探討。公共衛生,二十八,三,二五五│二二六。
魏春枝、邱方晞,一九九九,跨國婚姻在臺灣之初探|以臺灣東南部之菲籍新娘家庭為例,二十一世紀婚姻關係學術研討會,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主辦。
張家禎(一九九九)。南臺灣外籍新娘家庭功能、幸福感與相關因子之探討。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
陳美惠(二○○二)。彰化縣東南亞外籍新娘教養子女經驗之研究。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未出版碩士論文。
夏曉鵑(二○○○)。資本國際化下的國際婚姻|以臺灣的「外籍新娘」現象為例。臺灣社會研究季刊,三九,四五│九二。
蕭昭娟(二○○○)。國際遷移之調適研究:以彰化縣社頭鄉外籍新娘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研究所未出版碩士論文。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01/16.htm
外傭工作及管理
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 食宿安排
傷病處理 懷孕處理 逃跑防治
工作時間
1. 外傭每日上午六點起床,晚間十點就寢,另有協議或情況特殊者,由雇主另定之。
2. 雇主每日應讓外傭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以維持足夠體力工作。
3. 外傭之午休時間應配合雇主及受照顧人之實際情況。
工作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傭僅能依僱傭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服務,因此外傭為他人工作或替雇主從事非家務的工作,均屬違法。
‧ 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 指派所聘雇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監護工有關家務工作之分類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1. 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者」,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
2.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3. 綜上所述,因監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 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食宿安排
1. 非經雇主之同意,外傭不可在外住宿。
2. 外傭不可帶朋友回雇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3. 外傭應隨時審視雇主家之門戶,以維住家安全。
4. 外傭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火災意外。
5. 外傭隨時應保持雇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6. 外傭對雇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7. 雇主可安排外傭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8. 外傭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雇主需預留飯菜給外傭。
9.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隨便打破此觀念。
10. 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外傭,雇主不能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 外傭不可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2. 外傭不可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傷病處理
按照僱傭契約,雇主需要負擔外勞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1. 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外傭自行負擔,依據僱傭契約,外勞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
2. 意外傷害:外勞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全民健保外,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
3. 意外身亡:外勞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外勞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本公司將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最高5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
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可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外勞之原因,並應給於適當之紝娠假期。 為了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外勞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逃跑防治
1. 於外傭入境時可要求外傭簽立代保管同意書,將其護照代為保管起來。或委託仲介公司代為保管。
2. 外傭入境後可要求本公司對外傭實施1至3天之職前訓練。
3. 隨時關心外傭,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外傭之內外生活動態。
4. 外傭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5. 外傭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本公司聯繫,以即早發現狀況。
6. 外傭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7.雇主與外傭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外傭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8.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外傭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外傭之動態及心理變化。
9. 對於外傭應恩威並行賞罰分明,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雇主疼愛外傭,如果外傭懂得珍 惜,她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就會發生不滿之狀況,可能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10. 雇主應依『生活管理計劃書』做好外傭之生活管理。
http://www.job2000.com.tw/old_app_law/care5manag.htm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一 般 說 明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資 格 準 則
申 請
工 資
一 般 終 止 合 約 的 僱 傭 權 利 與 義 務
僱 用 限 制
駕 駛 職 務
更 改 住 址
終 止 合 約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fdh.htm
不要製造恐嚇和假對立--談反對外傭納入最低工資的輿論
日前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建議將留宿家庭傭工剔除於條例保障範圍。究竟外傭是否應該納入最低工資保障範圍?除了少數報導有引述外傭團體的訴求,媒體上的輿論幾乎是一面倒地反對。確實,將外傭納入最低工資需要考慮很多技術問題,而且要切實改善外傭處境,也必須全面檢討整套外傭政策。可惜在這場大辯論中,討論的焦點卻往往只集中於外傭與中產家庭(以至本地社會)的利益爭奪。這種現象反映了很多值得深入探究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只關乎外傭的福祉,也不只關乎外傭僱主的利益,而且關乎香港人對工作的想像,關乎我們對階級、性別、種族的理解。
超長工時勞工受害
在諸種反對聲音中,田北辰的說法可說甚具代表性,明報署名李先知的專欄更兩次引述其話,以說明最低工資包括外傭的不可行:「假如最低工資以每小時24元計算 (這已遠低於工會現時叫價的33元水平),若屆時外傭工時與今天相若 (每天工作16小時,每月工作26天),月薪將達1萬元,試問現時那22萬中產僱主又承受得起嗎?〔……〕如果中產僱主因負擔不起外傭的工資,又會否出現大規模的解僱潮呢?又如果大量的中產在職婦女因而要放棄工作,回去照顧家庭,這個社會成本我們又負擔得起嗎?」[i]
在貧富懸殊極為嚴重的香港社會,我們不必懷疑有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人,的確需要「每天工作16小時,每月工作26天」,才能養家糊口。惡劣的勞工待遇是現實,難道這便代表我們應該接受這些不合人道的對待?可能有些人希望外傭只是「工人」,全心全意為僱主貢獻一切。但我們不能忘記,在工作以外她們還是一個「人」,除了需要休息以恢復勞動力,她們還需要有自己的生活。可惜,這種當勞工是機器的工作想像卻是如此普遍,不久前領匯要求保安員及停車場管理員三更轉兩更(即每日12小時工作),正是芸芸實例之一。香港的超高平均工時已是聞名國際,如果我們不打破這種工作想像,繼續受害的不單是外傭,還包括廣大的勞工階層--當然,少數人如田北辰先生自然不在此列。
認清問題不要假對立
其次,中產婦女因為照顧家庭而放棄工作,的確是龐大的社會成本。其實女性因傳統性別分工被排擠出勞動市場,這個問題一直存在,而且從未解決。女性主義向來批評將家務勞動歸入純粹私人範疇的主流觀念,為家務勞動長期受到賤視而且由女性負擔的關鍵原因。家務勞動作為一種再生產勞動,一直對整體社會經濟有重大貢獻。因此,無論從社會公義抑或經濟效益角度,政府都必須承擔社會責任解決問題,例如提供足夠的社區託兒服務、促進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實行全民退休保障等等,而非推卸給個別家庭解決。
外傭制度的出現,不錯釋放了部份本地中產婦女的勞動力,可是這只是將問題轉嫁至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女性,未有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何況大量基層家庭的雙職女性一直處於這種困境?近年不斷發生的獨留子女在家事件,已足以說明問題的嚴重性。然而,卻又何時聽過現在擔心中產婦女要放棄工作的人,曾經關心基層女性的處境?由此可見,上述說法不過是模糊了問題源頭,試圖分化外傭和本地婦女。這個情況猶如政府當年以再培訓為名徵收外傭稅,製造外傭與本地勞工的假對立,但事實是本地勞工團體如香港家務助理總工會,始終與外傭團體同一陣線,要求尊重家務勞動,反對減薪剝削。
停止製造恐慌
最後,我們要回到是否真的會出現解僱潮的問題。田北辰認為最低工資包括外傭,外傭工資將會上升至1萬,而且「有人提出若每日工時超出10 小時,超時工作更要以1.5 倍支薪,屆時外傭的月薪更會達到15,000 元」。外傭工資的計算方法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本文無法深入討論,不過至少我們應該先看看外傭團體的推算。從不多的媒體報導所見,Federation of Asian Domestic Workers’ Unions in Hong Kong 建議的推算工資,以每天八小時計算,扣除食宿開支後約為4000 元,超時則以時薪19.23 元補償[ii];Asia Migrants’ Coordinating Body 建議的推算工資,以每天十小時計算,扣除食宿開支後為4849元,超時工作不設補薪[iii]。
姑勿論兩者的計算方法何者較為準確反映現況,其推算工資皆與田北辰的推算相差一大截。將外傭納入最低工資保障,需要計算工作時間和食宿開支,必須從長計議。但是,田北辰誇張失實的的言論,恐怕無助於我們深入討論,只能製造恐慌,令社會大眾看不見外傭的訴求及其合理性。
同是外地勞工,香港政府向來有差別極大的待遇。例如海外和內地的專才,可攜同家屬來港,更只需連續住滿七年便可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外傭則無論在香港工作多久,皆無同樣權利。類似例子數不勝數。從前小學社會教科書總是告訴我們,香港是一個華洋雜處的國際城市。其實香港人口95%以上都是華人,餘下佔最多的便是二十多萬的外傭了,但政府和社會大眾曾經視她們為香港人嗎?我們相信,所有勞工都應該得到合理的休息時間;政府必須為照顧工作承擔社會責任,而非將問題推卸給女性。在此問題上,外傭和本地女性站在同一戰線,沒有利益衝突;希望各方論者不要再製造恐慌,以一視同仁的態度,正視外傭的處境和訴求。只有這樣,香港才能不愧為多元共融的國際城市。
[i] 見明報李先知專欄 2009-04-28的〈最低工資有計時炸彈 自由黨指彈不拆難支持〉及 2009-07-06的〈外傭勢挑戰最低工資政府謀定應變策略〉。
[ii] 〈外傭爭納最低工資 扣食宿費〉,明報,2009-06-27。
[iii] 〈最低工資 外傭開價4849元 數千人勞動節遊行〉,明報,2009-5-2。
正本清源解決外勞問題 by 林昭禎
高雄捷運泰勞「抗暴」事件,所引發之「外勞仲介黑幕」、「外勞人權」及「外勞對本勞就業的影響」等問題,尚未獲得全盤檢視,提出解決對策之際,政壇即已掀起風暴,雙陳(勞委會主委陳菊與高雄市代理市長陳其邁)遞出辭呈,概言承擔政治責任,只是「外勞問題」仍未釐清。
由於我國經濟長期快速發展,就業市場自民國七十年代後期起,即出現基層勞力短缺現象,在缺工壓力下,工資大幅上揚,加以當時政府正積極推動六年國建,需要大量的營造工人,遂於民國78年正式引進外籍勞工,並於81年通過實施就業服務法,進一步將外勞的引進與管理法制化。自此在台外勞人數節節上升,目前雖較顛峰時小幅下降,亦超過31萬人。
訂定限業限量、在台工作期限及收取就業安定費等原則控管外勞
引進外勞雖是解決勞工短缺最簡單的方法,然其對產業升級、國人就業權益、以及社會治安,可能產生的負面衝擊,一直為國人所擔心,因此政府在開放引進外勞時,便將外勞定位為「短期補充性勞動力」,同時設計出一套管制機制,包括總額控管、「限業限量」方式引進、訂定外勞在台工作期限、收取就業安定費、並要求雇主在僱用外勞之前必須以合理待遇進行國內招募等。
台灣引進外勞十多年,人力仲介公司居間盤剝時有耳聞,為此陳菊就任勞委會主委便推動「直接聘僱」和「非營利機構或組織」的方式引進外勞。所謂「直接聘僱」,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劃,是當雇主需要引進外勞時,將招募需求向在台的外國機構提出,再由在台的外國機構轉交其本國的政府部門或仲介公司辦理。如此國內仲介公司的角色及功能就可以被排除在外,似乎可以達到減少仲介費用之目的。
仲介外勞有利可圖,保障基本工資是原罪
但在現行的環境下,與外勞招募及引進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大體上包括國外仲介公司、國內仲介公司、外勞本身、雇主、國內政府與國外政府,而每一方的關係人都有其利益及需求考量。除了國內的政府外,似乎每一方的關係人都與仲介費的收取產生利害。為保障所得收入,國外政府與國外仲介公司不會放棄仲介費的收取,也不會開放仲介市場,讓其他人有染指機會。國內仲介公司認為協助辦理外勞引進、入境、返國、展延等服務,理所當然要收取費用,不管這些費用是什麼名目(仲介費、服務費、訓練費、規費)或要由誰負擔。而雇主則會考慮到我已經繳就業安定費和付出薪資成本,也不願意負擔額外的費用支出。最後,只好由最無議價能力的外勞來負擔,這正是泰勞抗爭事件的起因。
現行法規要求雇主至少要付給外勞15,840元的「基本工資」,與泰、印、越等地相較,在台工作一個月等同當地一年的收入,亦高於港、星的7,000元月薪,是以東南亞勞工爭相來台工作,遂讓「有力人士」得以伸出黑手從中牟取暴利。
競標僱用外勞名額,所獲收益全數用於促進國民就業
正因主管部門既管制數量又管制價格,有能力取得「外勞配額」者即可獲利,單估算人力仲介業合法收取之服務費用,每月金額就有五億新台幣來看,外籍勞工引進而衍生的利益確實不容輕忽。所以有經濟學家倡議「競標機制」,亦即依主管規劃的理想引進數量,由所有合法且對待外勞無不良紀錄、能讓外勞安心工作之雇主,競標僱用名額,所獲收益全數用於促進國民就業與改善投資環境。此舉雖未能消除外勞在台工資遠高於其本國,而成為特權競逐的原罪,但與廢除基本工資相較,可行性仍是較高。
外勞是整體經濟發展版圖中不可或缺的一員
此外,由於外勞控管機制並未發揮應有功能,1990年代末期即發生國內失業率與外勞引進人數同時上升的現象,其後只要失業率攀升,就有何不將外勞請回去,以增加國人工作之議。然而捫心自問:如果家人失業,我們是否願意讓他每個月領二萬多元,卻置身骯髒、辛苦、危險的「三K」工作場所,日以繼夜,甚至連節慶假日都無休息?
李誠教授在其研究發現,亞洲金融風暴時,泰國與南韓政府,故意把大批外勞遣送回國,為本勞創造就業機會,但是二國的本勞寧願失業,也不願從事外勞的工作,兩國政府被迫再次引進被遣送回國的外勞,以解決勞動力短缺的問題。今天產業界若非有這三十萬吃苦耐勞的外籍伙伴,許多生產機具都要閒置,甚至一些重要的生產環節,由於台籍勞工無人問津,而使整個工廠乃至一個產業的整體供應練無法運轉,迫使產業外移,遠超過三十萬個工作機會恐因此喪失。
保護外勞人權,首要開放外勞自由轉換雇主
為免外勞與本勞搶飯碗,政府除設定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外,尚要求其在台期間「不得隨意轉換雇主」。使得外勞為了確保在台工作,而必須接受雇主的不當要求。其中產業外勞由於所屬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其權益尚有基本保障。但家庭幫傭與監護工則因工作地點在雇主家中,加以實際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難以區隔,目前並未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致使部分外勞受到食宿差、工時過長,甚或沒有加班費等不合理待遇時,卻申訴無門。
歐盟係以推動移工參政權來維護外勞人權,外勞若能取得地方政府的參政權,意見領袖為贏取選票或建立形象,將主動改善勞動環境。然而現今的社會,推動移工參政權有其困難存在,但可先由開放外勞自由轉換雇主著手,以抵抗不平等勞動場域之剝削。其次是修訂工會法,讓外勞得以加入工會,行使團結權以爭取其應有的基本保障。
高雄捷運泰勞抗爭事件,兩週來焦點轉變成政爭與黑金,誰在其中剝削與得利,固然該揪出來。但是,整體的外勞政策也到了該重新檢討的時候,這才是透過此事應學到的教訓。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4/SS-B-094-024.htm
台灣外勞系列報導(一) 外勞問題層出不窮 有效管理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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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05-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岱璟台北特稿)每到星期天,台北市中山北路的聖多福教堂外宛如「小馬尼拉」似的。來自菲律賓與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外籍勞工與攤販用南洋的語言討論衣服、玩具、首飾、國際電話卡的價格。
此時走在中山北路,耳邊所聽到的不乏塔加拉語、印尼話或是泰語,頓時給台北市注入一股異國風。
這是外籍家庭幫傭藍領工作者一個星期難得的假日,可以彼此見面以及問候對方。不過,這僅是冰山之一角,外籍勞工在台灣真正的生活狀況並不能在此一窺全貌。
在此起彼落的談笑聲中,一位菲律賓女傭在哭成淚人兒之前,就抱怨著她過長的工作時數。另一位在工地當工人的泰國朋友也心有不甘地說起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用的種種不合理。與他們隨行的另一位女性則語帶害怕地說,當家中女主人不在時,男主人對她的態度總是讓人感到非常不自在。
根據統計,目前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大約有三十萬人,大多數人的工作條件很難讓任何人羨慕。許多關於他們在工作上吃了雇主或是仲介公司虧的負面消息時有所聞。這些外籍勞工拋家棄子,遠離他們所愛的人和家鄉,來到遙遠的台灣工作,為的只是要給他們的家人過更好的生活。與其在自己的國家,他們選擇來台灣賭一賭運氣,希望遇到一個合理的工作環境和雇主。
有些人運氣不好,上工時才發覺夢已碎;少部分外籍勞工所遇到的工作情況也不如他們原先所想的一樣單純。有時候在工廠工作必須要加班,但卻領不到加班費,如果擔任看護工,在僱主家裡照顧老年人則需要二十四小時隨侍在旁。他們大部分都要支付轉嫁到他們身上的龐大仲介費用給僱用他們的當地仲介公司。如果在台灣適應不良,他們則要遭受被遣返的命運。如此一來,仲介費也還不出來,往後的生計也只能交給上蒼了。
外籍勞工可以選擇工作的地方不乏看似條件比較好的香港或是新加坡,但是他們卻來到台灣。
日益進步的台灣,過去是個全球知名的廉價高品質生產中心。現在這些粗活只有交給外籍勞工做了,因為這邊對他們來說,只有咬緊牙根,賺辛苦錢,如果他們所愛的人可以因此而有更好的生活,吃這樣的苦也是值得的。
在探討這些勞工的辛酸時,熟門熟路的人不難發現問題出在此地的僱用機制與管理上。這個問題在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一號,大約百餘位泰國勞工在港都高雄騷動抗議事件之後才受到注意。
對這項問題有接觸的人士表示,主要的問題來自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仲介公司。在這三角關係當中存在著相當大的利益,使得手無寸鐵勞工的權利與薪水被剝奪了。
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外籍勞工來台灣工作的事情不應該這樣複雜的。例如一家雇主需要低成本外籍人手時就向勞委會申請名額。申請到之後再與本國仲介公司聯繫,該仲介則會透過外國的仲介公司聘請勞工。
但在寶島似乎是反其道而行。些許仲介公司主動向雇主爭取外勞名額,並且針對每位勞工變相的給予雇主新台幣三萬到五萬元的佣金。
這些佣金的成本當然轉嫁到外國的仲介身上,並且差不多以雙倍的價錢向泰國、菲律賓、印尼的仲介公司收取費用。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筆自出發點已經乘以二的費用到了外籍勞工的身上一翻身就乘以三了。此時一個外勞在到台灣開始從事生產之前就已經背負了大約十四萬元的債了。十四萬元在台灣雖然也不是小數目,但是在一個平均月薪只有新台幣五千元的地方卻已是天文數字。
雖然如此,看在可以在台灣賺更多錢的份上,外勞大都願意放手一搏,用盡辦法將這些錢籌到。除了跟家人借錢之外,有些人還變賣土地,將地契押在仲介公司,或是跟地下錢莊借錢。
有鑑於此,勞委會在前幾年修改了些許針對外勞的收費規定。為了避免一個外勞付給僱用他的外國仲介這樣多的錢,勞委會規定仲介公司得向勞工每個月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第一年是一千八百元,第二年一千七元,第三年一千五百元,三年下來總共是六萬元。除此之外,雇主也可以跟勞工徵收每個月四千元的伙食費。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代表郭培志說,如果要杜絕這種奇怪的現象,最好的方法就是國家對國家直接接觸來聘僱勞工,因為這樣可以免去仲介公司的剝削。
郭培志表示,「在一位菲律賓勞工到台灣開始工作之後,菲國政府確實允許他們仲介公司向勞工索取一個月的薪資。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他們事實上所收取的費用高達兩到三個月之多,有時高達五萬元以上。這對一個外籍勞工而言是個非常大的金錢負擔,因為他們所以會來台灣就是因為需要賺錢。」
他說,「目前我國正積極的和台灣有關當局接觸,希望可以落實國對國的直接聘僱機制。但是雖然這個機制存在已經將近十年,成效卻不明顯。原因之一就是台灣公司規模多屬中小企業,沒有多餘的精力再設置一個人力資源部門。」
郭培志強調,申請一個外勞的文書來往已經很繁瑣,所以雇主多半會要求仲介公司幫他把這些文件跑一跑,這可以幫雇主省下很多的人力跟時間。
郭培志說,如此一來,如果所有的雇主都循著國對國的機制,雇主就無法從仲介公司取得佣金。
此外,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也主張國對國的直接聘僱。該協會秘書長顧玉玲說,「要擺脫仲介公司最好的方法就是透過兩國官員互相接洽聘僱勞工的細節,但是勞委會怎麼說就是不願意消除仲介制度。」
顧玉玲表示,目前台灣的法律對於保護外勞根本不夠周延,除非他們在台灣運氣好,遇到一個好雇主,否則就只得聽天由命,工作有如奴隸一般。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將於十二月十一號,在台北車站舉辦外籍勞工的抗議。
顧玉玲說:「我們有五大訴求。第一,要求政府廢除私人仲介。第二,希望勞工可以自由轉換雇主。第三,勞工的居留年限必須取消,因為這只會讓仲介再賺取一次仲介費。第四,要求家事服務工必須要立法保護。最後,外籍勞工也要有成立工會的權利。」
該協會兩年前所舉辦的集會抗議大約有五百人參加,顧玉玲說這一次的抗議與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他們也邀請了外籍新娘、優良雇主、外籍白領階級人士參加。
屏東縣東港地區境外僱用漁工之研究 作者:林雲龍 國立中山大學
中文摘要
由於全球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的改變,國際勞務合作的普及,及我國漁業發展迅速,漁船船員需求量增加,造成外來漁業人力之需求及相關管理及法令的問題。本研究經回顧現行法令、管理實務措施、勞動力跨國移動理論及現有相關研究,發現國內現有大陸籍漁工及外籍漁工之管理上,存在相當程度落差,兩者又各有法令適用、僱用方式、岸置及入境後行方不明等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研究試圖從漁工人力(漁業勞動力及社會變遷、漁業勞工結構消長)、漁工政策(外來漁工僱用政策近沿革及效益、漁業政策沿、漁工需求及現況)、漁工僱用分析(僱用來源、僱用法令、僱用方式、衍生問題)等面向,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同時分析大陸籍漁工及外籍漁工之管理,頡取各別之優點,填補兩者落差,並運用文獻分析法及質性的深度訪談法,進行比較分析。訪談對象包括:對東港地區之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區漁會總幹事、報關業、仲介業者、東港試辦大陸船員岸置中心主任、漁船主、外來漁業勞工(大陸籍及外籍)等。
在研究結果上,本研究發現:1、現行外來漁工政策,特別是境外僱用漁工,對於補足我漁業勞動力不足有相當幫助;2、開放隨船入港之大陸籍漁工及外籍漁工部分工作權是船主及漁工的期待;3、境外僱用與境內僱用制度互相干擾,致本國籍船員相對於外來船員,比例偏低,有礙未來我國海事人才培養及漁業發展;4、境外僱用外籍漁工、大陸籍漁工或就服法境內外勞之制度性差異造成管理的紛亂,相關政府單位尚未建立有效整合機制;5、境外僱用漁工之制度大開外勞引進大門,其不良後果任由船主及全民承受,因沒有深入及長遠規劃,仍有諸多可改進空間;6、行方不明問題顯示出管理不當及生活適應不良;7、境外僱用大陸籍漁工入境岸置制度不符合人民期待,其與外籍漁工的差別待遇,影響我國人權形象;8、岸置中心任由民間機構管理,茲生管理及人權問題。
基於以上研究發現,本研究建議:1、立即檢討大陸籍漁工過境岸置制度,並適度開放境外僱用漁工之境內工作權;2、強化漁工入境後工作及生活輔導,以提升漁工工作效率;3、統合漁政、境管、陸務、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以使我國外來勞動政策永續經營
正視大陸漁工在台灣的非人道待遇 by夏蜀
一、大火燒出一腔怒火
2002-7月9日上午8時許,高雄漁工船“元勝二號”在即將進入高雄港尋求避風時,船艙失火,拋錨海上待援。台灣救援人員將船上128名大陸籍和5名越南籍漁工救起,一名大陸漁工張青靚跳海求生卻失蹤在巨浪中。獲救漁工中有8人在救援過程中,頭、手或挫傷或裂傷,另有兩人因病情嚴重,尚需住院診治。
大陸漁工離鄉跨海來台討生活,因為台灣當局不合理政策的限制,無法上岸,隻能終日甚至數月在海上飄泊,形成“台灣特色”的海上船屋,船上生活艱苦,環境差劣。
此次失火事件發生后,漁工怒火中燒:“兩岸同是中國人,但對待大陸漁工竟然比對待越南、印尼的漁民還不如﹔他們可以進港避風並自由地在陸上行走、購物,惟獨大陸漁工不行!”還有人質問:“為什麼台灣當局興建完成的大陸漁工安置中心,寧可任其閑置荒廢,也不讓他們進駐,不知台灣人權何在?”有位大陸漁工心痛地說,他們隻想乘避風的時候,到大陸漁工暫時收容中心洗個熱水澡、理個頭發,台灣當局卻不准其跨上碼頭一步。
二、大火燒出一堆問題
1、大陸漁工在台灣的非人道待遇
大陸漁工的非人道待遇問題,其實存在已久,隻不過是台灣有關主管機關,一直故意視而未見,任令其長期虛懸擱置而已。一方面依據台灣現行法令,雇用大陸漁工屬非法行為,在可預見的未來也沒有開放跡象﹔另一方面,有關方面對傳統漁撈業的嚴重缺工問題又根本是束手無策,結果是近海漁業雇用大陸漁工比例已近乎百分之百,相關單位連個最起碼的管理辦法都沒有,唯一的做法就是將他們長期隔離在所謂“海上旅館”裡,除了台風、生病之外一律不准上岸。所謂“海上旅館”,就是上百名漁工,擠在不滿百噸的漁船中,平均一平大的空間塞四個人,吃喝拉撒睡都在上面。
難道因為非法,這些大陸漁工所遭受的非人道待遇,就可以被合理化?今天在台灣的外籍勞工與幫佣都享有起碼的勞保、工資保障待遇,何以同樣替台灣漁業打拚的大陸漁工統統不適用?一向自詡“捍衛人權”的台灣,卻任令大批大陸漁工遭受非人道待遇,這是怎樣一個對比?
2、台灣當局政策與現實需要的矛盾
大陸漁工的問題,涉及台灣目前的大陸政策,也觸及現今台灣漁業發展的政策。前者觸及大陸勞工應否合法化的爭議,后者觸及若干漁民與船東的現實利益。大陸漁工難以合法化,那麼漁船雇用大陸漁工就該取締不是?問題又來了,台灣漁業勞力市場嚴重供需失衡的情形又該怎麼解決?惡劣的勞動條件,偏低的工資,不要說本地勞工,東南亞外勞都不一定有意願,隻有來自大陸的漁工還願意忍受,有關方面若要下手取締,那近海與遠洋漁船半數以上可能都要停駛了。對於台灣海上作業工作,大陸漁工成了不二人選,但他們辛苦賣命,卻要把命交給大海、風災。或許老板們沒這樣狠心,但當局的法令卻是這樣,能不讓人憤慨?如果那些錯誤的政策法令不能更改,那麼最起碼,讓那些大陸漁工享有合理的、人道的、那怕是最低限度的勞工待遇吧!畢竟人權不是放在嘴上說的。
3、台灣對大陸有關方面的抗議置若罔聞
中國政府有關主管機關一直關心大陸漁工的安全和處境問題。今年初大陸方面對大陸漁工所受到的非人道待遇感到不滿,表示在台灣方面未做改善前,將不再放行大陸漁工在台灣漁船上打工。台灣方面當時態度強硬,以開放東南亞漁工回應,並不理會大陸方面的建議。大陸從今年二月起暫時停止對台輸出漁工業務,意在抗議台灣對待大陸漁工的態度,以及台灣漁船干部對大陸漁工管理不當的行為。台灣鮪魚公會總干事黃昭欽對此表示,之所以會引起大陸方面的強烈不滿,主要是台灣“漁政單位對大陸漁工的安置與管理不妥善,不把大陸漁工當人看”。
三、切實保障大陸漁工合法權益
此次事故使大陸漁工在台灣的非人道待遇廣受關注,台灣當局飽受輿論的批評和遣責。台“行政院長”被迫出面表示:這次事故暴露出大陸漁工管理、海上船屋超載等問題。為解決現行海上暫置大陸船員所造成的衛生、安全等問題,“農委會”等單位要盡快在五處地方修建大陸船員岸上安置處所。有人還提出“大陸漁工安置中心計劃”,內容包括:在蘇澳等五處漁港設置大陸漁工安置中心,採封閉式區塊,設立於安檢站旁,聘請人員管理大陸漁工。由警方或海巡署列為業務管轄區,並由地區漁會支付相關費用,同時限定每一中心安置人數。該計劃在某些方面雖然仍存在不人道的做法,但總的說來,如能盡快實施,也能對暫緩大陸漁工的水火處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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