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評內格爾的《科學的結構》是「相見不如聞名」,那[美]R.K.默頓[RobertK.Merton]的《科學社會學》(商務,2003),由以下章節更可知不只沒「科學」也沒「社會學」、只不過是厚達九百頁的雜文集:
第一部分 知識社會學。編者導讀。第一章 知識社會學的範式。第二章 茲納尼茨基的《知識分子的社會角色》。第三章 關於社會學研究方式的社會衝突。
第四章 政策研究的方法維度和道德維度。第五章 局內人和局外人的視角。
第二部分 科學知識社會學。編者導讀。第六章 索羅金的科學社會學觀點第七章 科學的社會與文化環境。第八章 科學與技術興趣中心的轉變。第九章 科學與軍事的相互作用。第十章 對科學社會學的忽視。
第三部分 科學的規範結構。編者導讀。第十一章 清教對科學的激勵。第十二章 科學與社會秩序。第十三章 科學的規範結構。
第四部分 科學的獎勵系統。編者導讀。第十四章 科學發現的優先權。第十五章 科學家的行為模式。第十六章 科學中的單一發現和多重發現。第十七章 作為戰略研究基礎的多重發現。第十八章 科學家的矛盾心理。
第五部分 科學中的評價過程。編者導讀。第十九章 “承認”與“優異”富有啟示性的雙重含義。第二十章 科學界的馬太效應。第二十一章 科學界評價的制度化模式。第二十二章 科學人員的年齡、老齡化與年齡結構。
是嗎?那<譯後記>怎能解讀出以下精論:
「被學界尊稱為科學社會學創始人的美國著名社會學家羅伯特‧K﹒默頓教授,從20世紀30年代發表其經典之作《17世紀英格蘭的科學、技術與社會》以來,為 科學社會學的創立和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開拓性的貢獻,本書(1973)凝結了默頓教授從上個世紀3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辛勤探索的精華,是其成就的主要代表。
默頓的科學社會學思想是一個不斷發展過程,大體上可以把它劃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如果說他1938年發表的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完成的專著 《17世紀英格蘭的科學、技術與社會》是前期研究的代表,尚顯不足,那麼他1942年發表的《論科學與民主》(後定名為《科學的規範結構》)和1957年發表的《科學發現的優先權》是後期研究的主要代表,反映了他日漸成熟的科學社會學思想。正是他後期的這幾篇具有“範式”意義的論文,確立了科學社會學的基本問題和框架,形成了所謂的功能主義的科學社會學研究傳統。
在早期說明17世紀英格蘭科學的發展時,默頓實際上應用了曼海姆的知識社會學分析框架。但它沒有運用“意識形態”概念,而是借用了M﹒韋伯的 “精神特質”概念。默頓指出,當時英格蘭的清教主義的“精神特質”構成了其時代的主導性思想觀念。他得出結論說,在確立科學作為一種正在出現的社會組織(制度)的合法性方面,清教主義無意識地做出了貢獻。這就是著名的“默頓論題”(Merton Thesis)。他說:“具有更大重要性的是觀念在把行為指引向特定路線上的作用。正是佔主導地位的觀念體系,對於在 各種與基礎性的思想情操同樣相容、可供取舍的行動模式之間作出選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本書第11章)所以,作為當時社會的主導價值觀念的清教主義,包括功利主義、對世俗的興趣、徹底的經驗主義、自由研究的權利乃至責任以及反傳統主義,所有這些都是與現代科學的價值取向一致的。他說,清教主義與科學的這種“美滿姻緣”是建立在相容性的基礎上的;即使到了19世紀,這兩者的分離仍未完成。
由此可見,默頓這一時期的科學社會學研究框架是屬於知識社會學的。他研究的對象只是科學與其社會之間相互依存的變化關係,他尚未形成關於科學的獨立的社會學解釋。
但20紀40年代後,默頓與T.帕森斯等人所提出的結構功能主義觀點,成為了當時解釋社會現象的最權威、最流行的社會學理論。在結構功能主義 觀點基礎上,默頓對科學作了新的解釋,形成了科學社會學的功能論觀點。其基本思想可概括為:(1)科學作為一類社會制度(或系統)具有獨立的目標或功能,即擴展被驗證了的知識;(2)為實現科學的目標,要求科學家遵循一定的行為規範,包括普遍主義、公有性、無私利性、有組織的懷疑;(3)如果科學家違背了上述科學規範,將不利於科學目標的實現,而維持科學規範和科學制度運行的動力,是科學的獎勵系統。默頓認為,科學的制度性價值或規範在功能上是不可或缺的,它們規定著科學家的行為和研究工作。在《科學發現的優先權》一文中,默頓詳盡地分析了科學發現的優先權爭奪的制度性原因,指出科學界爭奪優先權是科學制度自身的產物,而與科學家的個人品質等關係不大。因為“科學制度把獨創性解釋為一種最高的價值,因此使得一個人的獨創性是否能得到承認成了一個事關重大的問題。”
以構成默頓學派理論基礎的“科學界的精神特質”為例來說,20世紀30年代默頓在研究現代科學興起的社會和文化背景時,他還沒有明確地認識到科學界的獨立的規範結構問題,只是開始強調了科學的自主性。在1938年發表的《科學與社會秩序》一文(本書第12章)中,默頓才涉及到了科學界本身的精神特質問題,但他只是在此文的一個注腳中說明了這個概念,而且如斯托勒所指出的,他這時也尚未明確核心性的規範及其相互關係。直到1942年他發表《論科學與民主》一文(本書第13章)時,默頓才明確提出,科學是一種具有獨特的規範結構的社會制度,並從功能分析的角度,概括了這一規範結構的要素(四類制度性必需的規範--普遍主義、公有性、無私利性、有組織的懷疑--構成了現代科學的精神特質)及其重要意義。」
這也沒啥好奇怪的,相對於其師帕森斯的以下體系嚴謹的結構功能主義:
「帕森斯認為,社會系統是行動系統的4個子系統之一,其他3 個是行為有機體系統、人格系統和文化系統。在社會系統中,行動者之間的關係結構形成了社會系統的基本結構。社會角色,作為角色系統的集體,以及由價值觀和 規範構成的社會制度,是社會的一些結構單位。社會系統為了保證自身的維持和存在,必須滿足4種功能條件:①適應。確保系統從環境中獲得所需資源,並在系統 內加以分配。②目標達成。制定系統的目標和確定各目標的主次關係,並能調動資源和引導社會成員去實現目標。③整合。使系統各部分協調為一個起作用的整體。 ④潛在模式維繫。維持社會共同價值觀的基本模式,並使其在系統內保持制度化。在社會系統中,執行這 4種功能的子系統分別為經濟系統、政治系統、社會共同體系統和文化模式託管系統。這些功能在社會系統中相互聯繫。社會系統與其他系統之間、社會系統內的各 亞系統之間,在社會互動中具有輸入—輸出的交換關係,而金錢、權力、影響和價值承諾則是一些交換媒介。這樣的交換使社會秩序得以結構化。帕森斯認為,社會系統是趨於均衡的,4種必要功能條件的滿足可使系統保持穩定性。」
默頓的《社會理論和社會結構》(譯林,2006)也是雜文集,不也能解讀出默頓的「經驗功能主義」:
「默頓認為,在功能分析上,應該注意分析社會文化事項對個人、社會群體所造成的客觀後果。他提出外顯功能和潛在功能的概念,前者指那些有意造成並可認識到的後果,後者是那些並非有意造成和不被認識到的後果。進行功能分析時,應裁定所分析的物件系統的性質與界限,因為對某個系統具有某種功能的事項,對另一系統就可能不具這樣的功能。功能有正負之分,對群體的整合與內聚有貢獻的是正功能,而推助群體破裂的則是負功能。默頓主張根據功能後果的正負淨權衡來考察社會文化事項。他還引入功能選擇的概念,認為某個功能項目被另外的功能項目所替代或置換後,仍可滿足社會的需要。社會制度或結構對行動者的行為影響是默頓著述中的主題之一。他認為,社會價值觀確定了社會追求的目標,而社會規範界定了為達到目標可採用的手段。如果文化結構(目標與社會結構(制度化手段)之間發生脫節,就會出現社會失範狀態,導致越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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