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嘛要抽菸》(天下文化,2000)人為什麼要抽菸?這個問題,想必很多人的腦海中都浮現過,不過多數人是想過便罷,鮮少有人像本書作者大衛‧克勞這樣,大費周章地從數以萬計的科學文獻中尋找答案及證據。
那人為什麼要抽菸呢?對這個問題,本書提供了不下十來種答案,從最平常的「習慣」,到一般人想像不到的「呼吸道刺激」產生的快感。
整體來看,沒有一個人只為了一種理由而抽菸:有時是為了興奮,有時卻為了放鬆;有時是為增進注意力,有時卻在維持工作表現;有人為了社交抽菸,也有人為了無聊而抽;人在聽到壞消 息時要抽根菸,在快樂時也想抽菸;有人為滿足「口腔慾」抽菸,還有人是為了「減肥」而抽。至於什麼人容易成為菸的俘虜?遺傳、個性、家庭環境、社會地位等因素,都脫不了干係。而對癮君子來說,戒菸為何如此之難?除了積習難改外,肉體的倚賴與精神的依戀都是主要的原因。
總之,人為了許許多多的理由而抽菸,也由於種種的原因戒不了菸。不過,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人會對菸草裡的尼古丁上癮。
筆者(譯者陽明生理所教授潘震澤)曾經指導過研究生進行了一系列尼古丁、古柯鹼和安非他命的動物實驗。那些實驗著重點雖然不是藥物成癮,但涉及目前學術界接受的成癮理論。該理論認為各種成癮藥物都有共同的作用點,也就是一條由中腦傳至前腦,稱為「內側前腦束」的神經通路;該通路使用了多巴胺 (dopamine) 這個物質,作為神經遞質;該通路參與的生理調控,則是飲食男女、人之大慾的起點。
雖然自己做過一些相關研究,但對於抽菸究竟如何影響這麼多人,仍是困惑多於瞭解,直到讀了本書後,才有茅塞頓開之感。原來抽菸對人的影響,並不只限於單純的感官之愉,還深入生活各個層面,包括認知與情感…抽菸這個習慣動作,因此成為癮君子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之故,一旦少了菸,作起任何事來感覺都不對勁,更不要說還得忍受因少了尼古丁,而帶來的肉體不適(脫癮症狀,withdrawal syndromes)。
基本上,這是一本讓人瞭解抽菸到底是怎麼回事的書,而不是教人怎麼戒菸的手冊(不過附錄中有一章頗有意思的「戒菸建議」)…但人之所以為人,在於我們或多或少有了理想、多了選擇,也願意為理想付出,為選擇犧牲。因此歸根究柢,癮君子要問自己的是:我是否要作自己的主人,還是甘願讓一項已知好處不多,但確定有害的習慣拖著,走向人生的盡頭?本書的終極訊息,也就在此。
煙
又是個沒「煙」的<煙>展!
不是說文化反思嗎,還不如展些「鼻煙壺」「打火機」「火花」「香煙畫片」還有各式煙具。
真搞不懂滿清一面禁止人民抽大煙(鴉片)自己又猛吸小煙(鼻煙),如此怎禁得了?
古今中外都一樣,從周公禁酒以來都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別將咱鼻煙如煙毒混為一談,鼻煙是種提神藥品,鼻煙壺更是種精緻藝品。
我還情趣用品呢?鼻煙(煙草粉與香料藥草混合、密封熟成幾年而成)和香水都是洛可可時代巴黎上層人物的除臭調情聖品,鼻煙壺又是極具纖巧艷麗的工藝,很能滿足同為皇室的滿清高層,所以國際與國內的上層間均以此為政治禮品。
問題是鼻煙會破壞鼻粘膜,輕者嗅覺不敏、重者得癌,還破壞了鼻子乃理性之孔的啟蒙精神。
嗅覺何時成為理性器官了?從古希臘開始理性器官不是視覺或聽覺嗎!不然那來「文字或聲音中心主義!之說。
隨人說啦!咖啡和鼻煙都含有上癮的毒素,可在當時時尚操弄下,咖啡代表了理性資本主義精神,而巧克力成為宮廷貴族的奢侈享受。如今咖啡又成為中產階級的品味象徵,巧克力則被商人炒作成情人節的情趣商品。
那長長的煙不也成為陽具的象徵,所以一開始只許成年男性吸,以致所有要反抗權威者,從知識分子、女性、青年、到大兵,全都吸。
不只喲!還有「死亡與虛無」的意含。
還不是克萊恩在《香煙》中所說的:
香煙因為它的超凡,基本上排斥了所有基於健康和實用觀點提出的爭議。警告只會更有力地把他們引到深淵的邊緣,會被每一口雲吐務所帶來的細膩而壯烈的死亡恐懼感深深懾服。
這麼說來年青人不是如一般人所說的不知死活,而是畏死如歸了?
那當然,不要老輕視年青人,以為他們是一時衝動、好奇、無知,才吸煙、吸毒、喝酒、飈車、打架、自殺、狂歡、性愛~。非也!這一切代表了最真實的「為死而死、為愛而愛、為毒而毒、為~」,而大人則被社會規範污染了。
邪說,真是人心不古啊!
你才落伍,人家清朝李調元的<煙賦>早就一付「煙房裡做鬼也風流」了:
乃至閨中風暖,樓上春深,金爐欲燼,朱檻頻臨,情隨望遠,夢帶愁尋,猩唇半吐,瓠齒微歆。順薰風而藉草,襲芳靄之盈襟。遂使栩栩迷香,潛引香中之粉蝶,悠悠回顧,微熏頰上之紅潮。俄而雙眸乍展,一忱方驚,漱齒少回甘之味,調唇留隔宿之醒。
將香煙吹的像聖人神靈(古印地安人即如是觀)、情聖、詩哲似的,還不是共犯和工具,香煙廣告就利用偶像崇拜,管他牛仔、蕩婦、明星或聖哲。
全都受控於動物遺傳的腦神經傳導中之「鎮定與興奮」機制,人腦中本有自產的「血清系」(能使人產生滿足感,不夠會造成憂鬱症)、「多巴胺」(能產生快感,不足會造成帕金森症)、和能阻斷痛苦的「腦內嗎啡」。人本有一神經傳導物質來平衡「憂與樂」。一但靠外物,不論「鎮定類」的鴉片、嗎啡、海洛因、或人工合成的鎮定劑安眠藥,「興奮類」的古柯鹼、安非他命、搖頭丸、快樂丸,或「迷幻類」的大麻、LSD,人腦中的相關物質便會失去平衝而產生對藥物的依賴。
你怎能將香煙和一般毒品並列?
是不能,煙可是「毒王」,它的尼古丁兼具了「鎮定與興奮」之效,鬱時抽一口能奮起來、躁時又能定下來,加上煙裡有幾千種有毒物質會致癌。
全都是宣傳,要稅收的是「香」煙,要「禁煙」的成了「臭」煙。
又怎樣?大英要賣毒品給中國時,打!老美要禁時,也打!一面打、一面禁、又一面在全世推銷煙。所以煙害毒害全是官方造成的。
莫明其妙,所謂毒品在原始部落本是自產自用的,沒有什麼官商勾結、社會問題、上不上癮~
對啊!咱要自種大麻自食為何就犯法了?香煙可比大麻毒多了!
笨!吵有啥用?全由政客、教徒、聖人、學者專家、反毒人士等操縱下的共犯體決定,別試圖用荷蘭開放大麻的成功來說服他們,不然全世界早就追隨荷蘭的安樂死、性產業了。
還不夠,我主張:
只要沒實際傷害他人,任何行為都可自決。
又來了!整天妄想。
政治問題,懂嗎?
我了,所以在臺灣不能禁檳槨,不只是上千億元十萬人就業的問題,更是本土化象微,所以再怎麼破壞水土、致癌、不衛生,也不能禁。
可惜早在南宋羅大經的《鶴林王露》便已說過:「檳榔之功有四,酷能使之醉、醉能使之醒、飢能使之飽、飽能使之飢。」
簡直是仙丹,可政治不正確。同樣,也不能說美濃菸葉源自原鄉,而一定要說來自原住民或日本人,洪馨蘭的碩士論文《菸草美濃》就如此。
不會吧,將那些毒品推給中國不是更好?
這你就不懂「去中國化」了,為了「獨」立吸點「毒」,他們是會幹的。
就好比失去大陸市場?
那當然!
鼻煙壺與鼻屎
滿清理藩院的大臣
從懷裡掏出雕有夷人頭像的鼻煙壺
再從壺裡挖出一小匙鼻煙
往鼻孔大力吸入
仰頭 哈啾一大聲
鼻屎噴往小日本鬼子
罵咱大日本是鼻屎般小國
那就比比看誰的炮大
日炮一轟就炸開了臺灣
臺灣外交部的外長
從鼻孔掏出米粒般大小的正港鼻屎
往新加坡的臉上彈過去
罵道 鼻屎小國也敢欺負阮大卵巴
新加坡看扁臺灣官員的人格和國格
一句外交辭令
就將臺灣逐出東南亞 成了 孤島
兩岸的煙名
此岸的香煙有叫寶島的
彼岸的香煙也有叫中華
此岸的獨民發起拒抽寶島運動
寶島有毒福(爾摩斯)島無毒
彼岸統民也發起拒抽中華運動
中華(民國)有毒中國才無毒
此岸的香煙有叫長壽的
彼岸的香煙也有叫萬年
長壽也罷萬年也罷
香煙不分統獨
吸口便夭壽
此岸的香煙有叫新樂園的
彼岸的香煙也有叫桃花源
新樂園也罷桃花源也罷
香煙猤分地域
抽口便埋骨金(寶山)樂園
另參本館:我的相簿:煙 《鴉片》販毒的戒毒所 八家將也吸毒《毒品》煙 《毒物魅影》《植物的欲望》《台灣檳榔四季春》鳳凰與檳榔西施《香烟》《鼻煙》《幹嘛要抽菸》《菸草美濃》《氣味》《鼻子》《嗅覺符號》《味覺》
鼻煙壺 維基百科
在玻璃鼻煙壺瓶的內側進行繪畫,稱為內畫壺
鼻煙壺已是中國的藝術品
鼻煙壺,是一種盛放鼻煙的容器,源於西方,至十七世紀傳入中國。
鼻煙傳入中國後,中國人先是利用傳統藥瓶盛放鼻煙,後來利用了利用瑪瑙、陶瓷器或象牙等多種材質和製作工藝來完善鼻煙的盛具,這種盛具,被人們稱作鼻煙壺。中國鼻煙壺的製作相當講究,加上雕鏤細膩的圖樣。
從明末到康熙年間,對於鼻煙壺的鑑賞相當流行,直至今時今日,中國古代鼻煙壺依然是許多古董收藏家的愛好。至今已有四百年的歷史。《春冰室野乘》中描述,孫士毅在乾隆接見時,送給皇帝一隻鼻煙壺,和珅在途中向他索要,他不肯給。後來和珅直接向皇帝索得,可見得和珅的權力之大。
內畫鼻煙壺四派:魯派(代表人物:張廣慶),冀派(代表人物:王習三),京派(代表人物:劉守本),粵派(代表人物:吳松齡)。
現代對內畫鼻煙壺作出重要貢獻的有索振海,他將外部繪畫的內容和內畫的技巧結合起來,給內畫的創作打開了一片新天地。
打火機 維基百科
打火機,是生活用品,自生火焰的工具,它取代了從前的火柴、打火石、鑽木取火、火種盒。 打火機主要用於燃點香煙,也方便於生日派對及追悼會點蠟燭、BBQ燒烤等。
結構
火花生成器:是火石,或者是電子生火
燃料盒
燃料小導管
防火設施等。
由來
有兩種說法:
1823年由德國化學家德貝萊納應用氫氣遇到鉑棉就會燃燒的實驗結論製成。
1917年由英國人阿爾弗雷德·丹希爾發明。
1924年打火機開始大量生產。
火花
火花即火柴盒上的貼畫,是四大收藏品之一。火花這個極富詩意的美名出自于它的收藏迷們。火花的出現最早始于1827年英國的約翰·華克牌火柴。華克牌火柴比世界上第一枚郵票“黑便士”的誕生還早13年。中國最早的火花則是1879年廣東巧明火柴廠冒仿日本火柴商標生産的“舞龍牌”火柴貼畫。
過去,火花一般僅作爲火柴的商標裝飾。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火花設計師們利用火柴這個方寸天地,逐步使火花向宣傳性、藝術性、實用性發展。1958年7月,北京火柴廠推出了我國第一套成套火花,分鳥類、風景、花卉三組,每組各12枚。
以後,火花開始以套花的形式出現,尤其是近幾年火花的內容題材不斷開拓創新,形式也更加豐富多彩,紀念火花、廣告火花、日曆火花、燈謎火花等陸續問世。現在我國有一百多家火柴廠,每年平均有近千個火花新品種問世。這些火花設計印刷之精美堪與郵票媲美,博得了許多收藏家的青睞。
在國外,火柴收藏家大有人在,原蘇聯、英國、日本、瑞典等國都設有專門的火花組織或協會。在我國被稱爲“揚州第九怪”的季之光,迄今爲止已收藏世界各國火花15萬種,150多萬枚,他收藏的我國的一些早期火花,現已成了研究我國火柴工業史的珍貴實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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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baidu.com/view/94025.htm
香煙畫片
香煙畫片概述香煙畫片,舊時稱洋片、香煙牌子。是香煙廠商爲推銷香煙而將其放置在煙殼內送給消費者的一種硬紙小畫片,其內容廣泛,印刷精致,色彩絢麗,有很強的知識性、趣味性、觀賞性和極高的收藏投資價值。
起源和發展
據有關資料記載,世界上最早的香煙畫片始于1894年,由英國人韋爾斯所作“世界陸軍”,共100張,故也有人稱其爲“洋片”。1903年,英美合資在上海浦東設立了中國第一個機器制煙廠,此後,中國許多省市也紛紛設立外資煙廠,當時香煙牌號主要有“老刀”牌、“大英”牌、“三炮台”等。隨著這類“外煙”不斷的發送,于是也就産生了第一批收藏香煙畫片的人,目前我國收藏界稱這類香煙畫片爲“上海早期外國香煙牌子”,這是難得的收藏佳品,其收藏價值和經濟價值都非常高。
我國自己印制的香煙畫片始于1906年,有上海的“三星”煙、北京的“大家”煙、營口的“複口”煙等品牌,1918年成立的南洋兄弟煙草公司是中國近代最著名、影響最大、生産牌號最多的中國卷煙企業,該公司出品的香煙畫片,時下收藏界稱之爲“南洋牌”,它們大都采用中國化的畫面,也不印外文字母。1930年前後,是我國香煙畫片制作的鼎盛時期,各煙廠爲促銷增産,除了印制一般的美女、風景圖案外,南洋煙廠“封神榜”、福昌煙廠“西遊記”、華商煙廠“水浒傳”,還有“紅樓夢”、“三國故事”、聊齋故事、濟公傳等都風靡一時。
解放後,香煙畫片隨著香煙分送的比率逐年減少,到1960年以後來就完全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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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c.wangchao.net.cn/baike/detail_1137666.html
毒品 維基百科
海洛因生產地區地圖
毒品既可以從廣義上泛指可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化學物質(特別是一些劇毒藥物如KCN),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特指被人類當做嗜好品所濫用的功能性藥物,多為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因濫用這類藥品有戕害身心健康之虞,所以中文稱之為毒品。通常使用毒品只是為了產生身體或心理上的娛樂目的,而非用來作生理或心理治療之用,因此西方稱之為娛樂性藥物。毒品通常具有成癮性,隨著使用時間的推移,身體對於藥物的劑量需求也會不斷提高。人在吸食毒品之後除了產生幻覺及可能會造成行為異常外,過量攝入毒品將造成死亡。各國對使用毒品均制定相關法律進行嚴格管制。
常見濫用藥品
大麻(植物)
原始鴉片
古柯(植物)
海洛因
古柯鹼 (處方藥)
藥用罌粟(植物)
嗎啡(處方藥)
右旋安非他命(處方藥)
甲基苯丙胺 (非法來源)
搖頭丸 (非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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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zh-tw/%E6%AF%92%E5%93%81
檳榔 維基百科
檳榔(學名:Areca catechu)別名賓門、仁頻、仁榔、洗瘴丹、仙瘴丹、螺果[1],與椰子同屬棕櫚科常綠喬木,主幹可長至廿公尺。「檳榔」一詞源於馬來語「pinang」。檳榔原產於馬來西亞,分布區域涵蓋亞洲斯里蘭卡、泰國、印度等熱帶地區、東非及大洋洲。
檳榔具有生物鹼如arecaine和檳榔鹼,檳榔果實含有濃縮單寧(原花青素),此原花青素尚未證實具有抗老化"自由基"的作用,咀嚼果實有些微成癮性,萃取物已證實有抗憂鬱(抗抑鬱)效果。檳榔吃後會面紅耳赤,如醉酒一般,蘇東坡寫過「兩頰紅潮增嫵媚,誰知儂是醉檳榔」、「暗麝著人簪茉莉,紅潮登頰醉檳榔」的詩句。檳榔鹼曾被用來治療寄生蟲(絛蟲、鉤蟲、蛔蟲、繞蟲、薑片蟲等),但具有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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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A%B3%E6%A6%94
檳榔西施 維基百科
檳榔西施是一種在臺灣特有的職業,主要指穿著性感、清涼,且在路邊攤位販賣檳榔的年輕女性。西施,是古時越國的美人,亦是漢語對美女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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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A%B3%E6%A6%94%E8%A5%BF%E6%96%BD
酒駕不一定會肇事 為何要罰? ‧貝克、波斯納 2011/04/16
如果一年有一百四十萬人因為酒駕而被捕,而且我們假定這只是實際上酒駕者的一小部分,與這麼大的數字相較,卻只有兩千無辜的人因為酒駕而喪生,這也證明了大部份的酒駕行為並未造成傷害。如果是這樣,為何凡是酒駕就應該被捕,並且處以重刑?
【前言】
史上第一次!諾貝爾經濟學獎經濟學家蓋瑞.貝克與知名法官兼法律學者理查.波斯納的「常識問題鬥嘴鼓」!最通俗好看的學術辯論書、帶你看見「芝加哥學人」戳破政客、謊言的犀利思考新角度!
酒駕肇事的成本計算─貝克的觀點
酒駕致死的問題
每到假日,最令人心煩的問題就是車禍的死傷人數陡增,其中理由之一在於人們出席宴會與其他慶典時往往飲酒過多,以致有酒駕的狀況。每年在美國因為車禍而死亡的人數幾乎達到四萬人之多,其中約有百分之四十是因為酒駕。這個數字不但比每年死於前列腺癌、乳癌等重大疾病的人還多,而且因酒駕而身亡的大多是年輕人,相較而言大多數疾病所帶走的死者卻都是年紀較長的人。
汽車每開一英哩就會造成多少人命死亡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而且它會因為不同的狀況而有很大差異,各國「汽車數/死亡人數比」有高有低就能反映出這個事實。美國的數字就非常高,在二00四年,每一萬輛汽車就會有1.8個人在車禍中喪生,相較之下,瑞典與挪威的數字都是不到1,德國與英國則分別是1.1與1.0。在經濟發展比較先進的國家中,只有少數幾個國家的數字比美國還高,其中包括南韓是3.6,而匈牙利是3.9。有幾個因素可以幫助我們解釋這種國際間的差異,包括路面的品質、速限、能參加駕照考試的最低年紀、不同年齡層者開車人數的多寡、交通流量大小、每輛車開動的里程數多寡(在美國可能就比較高一點),以其其他因素。我要集中討論的因素是酒駕。
美國法令對於酒駕的駕駛人所採取的態度是比較自由放任一點,相較於其他國家而言,酒駕的罰則較為寬鬆,通常就算引發了嚴重車禍也是如此。然而過去二、三十年來,因為有類似「母親挺身反酒駕」(MADD)等團體的施壓,各州與聯邦政府才開始用法令強力規範酒駕,特別是年輕的酒駕者。或許是因為這種壓力所致,各州的合法飲酒年齡才會從一般的十八歲提升為目前規定的二十一歲。各州也針對酒駕的構成要件做出更標準化的規範,而用來判定是否酒駕的血液含酒精濃度也從百分之0.1降為0.08。對於那些涉嫌酒駕的人,路上也有更多的臨檢站與巡警來測驗他們是否清醒。
結果,在一九八二到一九九四年這段期間,酒駕造成的相關死亡人數大幅下降。但是,自從那一年開始,此一死亡人數不再往下降,數字就像是跌到谷底,停留在每年一萬七千人。對於那些酒駕後導致駕駛與乘客出車禍的案例,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在駕駛與乘客喝醉之前他們是有辦法判斷自己將承擔哪些風險的,例如是否要開車、車速、要喝多少酒,以及其他會促使車禍發生的風險因子。但是,酒駕者常常會造成其他車內人員或路人的傷亡,在這些情況之下,等於他們把所謂「負面的外部性」強加在這些無辜受害者身上。為什麼人們應該支持以公共政策措施來減少酒駕與其他會造成外部成本的駕駛行為,上述那一點可以說是主要的論據。
有一個方式是對汽油或者是汽油課稅,藉此降低駕車者的人數。另一種方式是對酒精飲料課稅,藉此降低飲酒的數量。但是這樣的政策措施並非明智之舉,因為如此一來連那些開車但是不會酒駕,還有那些可能喝很多酒,但是不會開車或用其他方式危及他人的人也一起被懲罰了。如果懲罰的對象能夠集中在那些被發現酒駕,或者因為喝酒而導致事故發生,或者是酒駕可能性比別人還高的人(例如青少年)身上,那麼那些光喝酒或光開車,不會使他人生命或財產蒙受風險的人也就能避開大部份的懲罰,我們也就能夠集中懲罰那些可能或者實際上把外部成本強加在他人身上的人。同時,也許這也將大幅降低人們過量飲酒後又開車的可能性。
我同事墨菲(Kevin M. Murphy)曾為美國做過一份研究,他分析評估了二000年一整年下來,酒駕導致車禍者對於其他車內駕駛與乘客,還有無辜路人所造成的成本支出。這些成本包括從統計角度算出的那些喪生人命的價值(此一概念可以參考我在二00六年九月三日當天po文中的討論),傷者的醫療支出,以及財產的損失。該年度中因為酒駕而衍生的外部成本總計大約高達一百五十億美金,而此數字中的絕大部分都是來自於酒駕造成的無辜喪生者:這種人有兩千多人,每一條人命估計高達五百萬。
該年度也有高達一百四十萬人因為酒駕遭到逮捕。根據前一段算出的數字,平均每個因酒駕而被逮捕的人對別人造成的成本支出大約是每人一萬美元。這是個很大的數字,而且藉此我們也清楚看出那些因為酒駕而被捕的人應該受到哪些懲罰,包括:高額罰金、吊扣駕照,甚至有些人應該為此坐牢。這麼嚴重的懲罰才能與酒駕造成的損害程度相符,同時這也可以促使許多合法飲酒的人不要酒後開車。我們可以用簡單的代數來表達上述兩者之關係:假設現在有百分之g的酒駕者(用N來代表所有酒駕者人數),我們假設每個酒駕者都會遭到逮捕——但實際上被捕的人可能有較多是酒駕肇事者。接著我們假設那些被捕者每個人受到的懲罰為d(也就是墨菲提出的一萬美元這個數字),D則是代表所有酒駕車禍所導致的成本支出,接下來我們就可以得出 d=D/gN 的等式。而那些被捕者所接受的懲罰則是=gNd=D,得出的這個數字也剛好是酒駕者為了他們對其他人造成的所有損失而應該付出的代價。
為了勸阻酒駕者,我們可以看看每位酒駕者造成損失的預估值 = gd = gD/gN = D/N,則每位酒駕者所帶來的損失應該是=pD/pN,而且前述等式中p所代表的是我們假設酒駕者發生車禍的可能性。每個酒駕者發生車禍的可能性當然不會相同,因此這不是個完美的假設——但是這總好過我們假設每個喝酒的人去傷害他人的可能性是一樣的。此外,每個被捕者所接受的懲罰也可能輕重不一,依下列因素而會有所不同: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高低、行駛過程中犯了哪些錯、車禍的嚴重程度(如果的確發生了車禍的話)、過去是否有違犯的紀錄,還有其他相關因素,總之就是要從「犯行」的輕重與個人該負責任的程度來衡量該進行哪一種懲罰。
就我所知,對於酒駕被捕者,美國沒有任何一州的罰則是接近這個懲罰程度的。事實上,那些罰則大多太過寬鬆,沒有按照實情,將其當作重罪來處置。像是瑞典等國家,對於酒駕被捕者的懲罰就嚴格多了。駕車者如被驗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千分之零點二,最高會被處以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駕照通常也會被吊扣。酒駕者如果被驗出高於千分之一點五的酒精濃度,可能被判一年有期徒刑。我在瑞典與挪威時的體驗是,這些措施有很高的嚇阻效用,讓打算喝酒的人不敢酒後開車。根據渥提(H.L. Votey)幾篇文章的計量經濟學分析指出(例如,發表在一九七八年第六期《斯堪地那維亞犯罪學研究》七十九頁的〈挪威與瑞典的酒駕嚇阻成效:現有政策的計量經濟學分析〉),在解釋瑞典的酒駕率與酒駕肇事率為何能夠比他國低的時候,罰款、吊銷駕照與有期徒刑等罰則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不過,針對某些分析結果,勞倫斯.羅斯(H. Lawrence Ross)則是認為有所爭議(例如,可以參閱他於一九七八年發表在《斯堪地那維亞犯罪學研究》上面的〈北歐各國針對酒駕的法律規定:有效嗎?〉一文)。
美國對於酒駕的罰則會如此寬鬆,實在令人感到訝異,即使是針對那些導致無辜的人重傷或喪生的酒駕者也不例外。既然過去二十年來對於犯下重罪者的罰則大幅加重,而且拘留所與監獄裡面又關了超過兩百萬的犯人,政府為何不願意試著去降低高速公路上酒駕身亡者人數偏高的不名譽數字?這實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而困擾。
─波斯納的評論
論酒駕
這個議題可以說是延續了我們上週對於紐約市反式脂肪禁令的討論,因為我們面對的是另一道為了安全而進行的管制措施。支持懲罰酒駕的理由似乎比支持上述那一道禁令來得有力多了,因為酒駕所造成的外部成本更為嚴重,而且也沒有消費者能否自己進行判斷的問題——不過,實際上並沒有那麼簡單。貝克提議加重酒駕罰則,其主張可能會被批評為太過「家長制」,因為他提出規範的部分是「前端」(input)而不是「後端」(output)(註)。如果一年有一百四十萬人因為酒駕而被捕,而且我們假定這只是實際上酒駕者的一小部分,與這麼大的數字相較,卻只有兩千無辜的人因為酒駕而喪生,這也證明了大部份的酒駕行為並未造成傷害。
如果是這樣,為何凡是酒駕就應該被捕,並且處以重刑?為什麼不能僅僅處罰那些造成乘客以外傷亡的酒駕者?我們的確會處罰這一類駕駛人,用的罪名是過失殺人(如果受害者喪生的話),或是過失致人身體受傷,而且刑度都非常重。為何要對那些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不會造成傷害的酒駕者施予懲罰?事實上,如果我們對於過失殺人者所施予的是最合理的懲罰,這也意味著,一年一萬七千人的酒駕死亡人數也是最合理的數字。
這真的是有可能成立的一個推論。如果每年因為酒駕而死亡的人裡面並非乘客者只有兩千人(而且這個數字也排除了死亡的酒駕者本人。同時我們必須質疑的是,有酒駕者涉案的車禍意外裡面,真的是因為喝酒這個因素導致的有多少?),那麼因為酒駕而喪生的可能性非常低,而我在反式脂肪那一篇po文中對於人命價值的估算也可以拿來這裡進行酒駕的成本-利益分析。從酒駕被捕者的人數我們可以看出酒駕者的數字實際上有多麼高,所以酒駕者致人於死的機率可以說非常低。假設酒駕者導致乘客以外的人死亡的機率是千分之一(這是極為可能的,因為我們知道有兩千個酒駕受害者,而且有許多酒駕者並未被捕,我們可以從被捕的酒駕者人數保守推估酒駕者實際上有兩百萬人)。所以,我們可望算出酒駕所造成的傷害等於七千美金的成本(千分之一乘以七百萬)。(這個數字跟貝克算出的一萬元大致相符;不過我覺得他算出的數字太高,因為他沒有考慮到有些酒駕者並未被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每年都只有三分之一的酒駕者被捕,我們預估的成本將會降低為三千三百三十三美元。)這意味著,那些酒駕卻未導致傷亡的駕駛一年創造了價值七千美元的效用(通常是在駕車之前不久的時候),他們的行為非常適當,所以根本就不應該接受懲罰。
酒駕問題背後一個更大的議題是:我們該選擇事前規範,還是事後規範?像是對於餐廳進行衛生檢查,還有禁用反式脂肪,都是事前規範的例子。這種規範方式事先預防危險行為的發生,而不是等著事情發生後再用法律體系來懲罰那些施加傷害者。侵權索賠制度(tortsystem)則是事後規範的範例。如果駕駛人開車時毫不瞻前顧後,但是卻沒有傷害到任何人,這樣就沒有構成侵權行為。只有當傷害發生時,侵權索賠制度才會介入。其理論基礎是,針對傷害施加最適當的侵權懲罰足以嚇阻侵權行為——嚇阻效果當然不是完美無缺(否則怎麼還會有侵權行為存在?),但是已經夠好了。
刑法針對各項罪行的懲罰可說輕重不一。犯罪行為如果造成了傷害,加害人通常會受到嚴懲;但是那些只是在準備階段的犯行(犯罪未遂,只有犯罪的預謀),即使沒有造成傷害(企圖傷害未果,或者預謀後放棄),也會被懲罰。逮捕超速者與酒駕者可說是事前規範的例子。
若要從經濟的角度為事前規範尋求論據,論證通常是無效的。這個道理在反式脂肪的禁令中我們看得非常清楚——到底是哪一家餐廳害心臟病病患罹患心臟病?影響程度有多大?這些問題是難以找出解答的。不過,在過失殺人的案例中,就沒有那麼清楚了。我們假設酒駕行為的效用過低(也就是,酒駕者所創造出來的效用並未高於酒駕意外的成本),所以我們想要懲罰那些導致乘客以外傷亡者,藉此嚇阻酒駕。假設一條人命的價值相當於七百萬,有百分之十的酒駕者並未被捕。那麼對於酒駕所施加的最適當懲罰是七百七十八萬美金(七百萬美金除以零點九)。很少有酒駕者可以付出這一筆錢,所以罰款的實際目的是要用金錢以外的方式把相當的負面效用施加在酒駕者身上,例如將他們監禁起來。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貝克所背書的那種方式(也就是,懲罰所有被捕的酒駕者)並未能達到正確的嚇阻效果。而是說,如果我們只懲罰那些致人於死的酒駕者,效用將會更高——我們就不需要那麼多警力,法院案件數與囚犯人數也都會比較少;而且,有許多酒駕者可能是不太會傷害他人的,因為每個人酒駕後出車禍的機率不太可能一樣高。總而言之,從成本的角度而言,嚴懲少數人的花費低於輕懲多數人。
因此,只有當事後懲罰沒有發揮最大嚇阻功效時,我們才應該主張懲罰那些並未造成乘客以外傷亡的酒駕者(也就是發生了我在上面所質疑的那種狀況,酒駕所產生的效用過低),或者說主張我的分析背後所蘊含的簡單理性選擇模式。或許酒駕者大多都低估了喝酒可能會提高出車禍的可能性,或者是他們相信慢慢開車就可以降低車禍風險,抑或是他們過度高估自己的酒量,或是開車的技術。也許他們改不掉酒駕的習慣,在開始喝酒之前也沒有想到自己開車前一定得喝酒。這些也許都是支持事前規範的理由——同樣的理由甚至可以用來說明為何在逮捕酒駕者之前就應該採取一些規範措施,例如對於酒精飲料課以重稅。
註:「前端」指的是「酒駕者」,「後端」則是「酒駕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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