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六四事件、鄧小平死亡、香港回歸之後,加入世貿又是外人爭論中國未來的另一觀察,事後來看中共似乎都能化危險為機會。
不用事後諸葛,只要不戴反中有色眼鏡、客觀的分析,便能預測到,你比如《中國入世》(天下,2002)作者蘇帕猜、2002年WTO新任秘書長就說:
「某些批評者担心改革是是幌子,中國不會認真履行WTO的規定。這個看法其實相當淺薄,也忽略了重點。因為中國領導人已經冒險且勇敢地做了抉擇,以入世確保國內改革得以一氣呵成,不願失去大好機會。」(p.3)
帕氏是親中的泰國籍秘書長,當然會幫中國說話了。
你別先入為主,他是站在WTO全球自由公平經貿的立場,不然他不會在第五章<中國的挑戰:加速改革腳步>批評中國的司法、行政、智慧財產權和人權之改革還達不到WTO的要求,中央與地方在農業、水泥、汽車、鋼鐵、電信尤其金融等之保護主義,入世後將面對危機。
難怪帕氏會說:「這事看來相當諷刺:正當全世界都在憂心中國入世所帶來的影响時,中國的官員和公司卻害怕,WTO會員國的身分將不利他們。」(p.146)
帕氏就那麼有自信以下的研判:「對中國的領導人來說,中國加入WTO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確保國內改革得以持續。因為符合WTO所要求的標準,將非常有益於中國…這個做法雖然看似違反直覺,但其實不無道理…中國領導人了解他們必須為經濟制訂遊戲規則,否則地方保護主義、腐敗以及不清楚、不透明的政策將會阻礙經濟成長。而且中國領導人知道,入世符合他們的利益,是加速中國經濟改革及強化貿易組織的一石二鳥之計。」(p.147)
怎不說是強化中央集權呢?就像最近的上海挪用社會保險金事件,不就是胡在打擊江的上海幫殘餘勢力嗎?
別老是用權力鬥爭來看中國改革,不然會一再研判失誤。再說美歐就那麼就經貿談經貿嗎?不也老拿不相干的人權和勞工權利、來要脅中國和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其目的還不是迫使別人開放市場、同時保護自己的產業。
對此,帕氏在書中多處曾對歐美等已開發國家有微詞。
但他也力挺對歐美等已開發國家較有利的全球自由化啊!另外歐美巨額的農業補貼呢?
帕氏也呼籲要加速農業自由公平化的談判。
有用嗎?多哈回合的農業談判,不就是因歐美不願放棄巨額農業補貼而破裂了嘛。
所以再怎麼宣傳「自由公平」,全球化最終還是有利於經貿強權,連中國要入世、都被迫接近針對中國(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和特別防衛條款(p.236)。
難怪歐美三不五時就會反傾銷一下中國,連台灣也敢在中國虎嘴上拔鬚──反大陸毛巾傾銷,甚至動用檢疫來封殺大閘蟹。
那可印証了帕氏的「台灣當局是否祭出檢疫標準,限制(中國)進口食品。」(p.133)
世界貿易>百度百科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爲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産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于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並稱爲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貿組織的貿易量已占世界貿易的95%以上。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 (法國人),2005年9月任職。
世界貿易組織(WTO)總部(日內瓦)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産和服務;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該組織由成員135個,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WTO作爲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于平等地位。他的職責範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所和作爲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産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WTO協議的範圍包括從農業到紡織品與服裝,從服務業到政府采購,從原産地規則到知識産權等多項內容。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産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兩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他監督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産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知識用于商品貨物貿易。
WTO是一個國際性的貿易組織,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處理各國貿易活動中所發生的爭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國際貿易秩序。然而在美國向歐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這一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雖然WTO 不斷完善其規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國家和經濟體,出于各種不同的原因,尋找種種借口,不遵守貿易條款。雖然一些權威的認證機構可以通過實驗等方法,證明貿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貿易方仍會通過其他因素,控制貿易。
世貿組織的來曆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爲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于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爲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啓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爲該組織的觀察員;
2001年9月12日至17日,世貿組織中國工作組第18次會議在日內瓦舉行,此次會議通過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多邊文件提交總理事會審議。會議宣布結束中國工作組的工作。
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召開的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審議並表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爲世貿組織成員。
組織成員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7年1月,越南成爲世貿組織第150個正式成員。
WTO成員概況
□ 歐洲
英國 德國 法國 荷蘭
挪威 瑞典 瑞士 西班牙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匈牙利 冰島 愛爾蘭
意大利 盧森堡 馬耳他共和國 葡萄牙
羅馬尼亞 新喀裏多尼亞 馬耳他共和國 列支敦士登公國
波蘭 塞浦路斯 阿爾巴尼亞 保加利亞
克羅地亞 捷克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列支敦士登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立陶宛
摩爾多瓦
□ 亞洲
菲律賓 韓國 日本 新加坡
中國?澳門 巴基斯坦 科威特 馬爾代夫
孟加拉國 緬甸 泰國 土耳其
中國?香港 以色列 印度 印度尼西亞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卡塔爾 巴林 韓國
馬來西亞 斯裏蘭卡 文萊達魯薩蘭國 毛裏求斯共和國
馬來西亞 科威特 約旦 吉爾吉斯共和國
蒙古 阿曼
□ 北美洲
加拿大 墨西哥 美國
□ 南美洲
多米尼加聯邦 巴西 古巴 智利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蘇裏南共和國 秘魯 尼加拉瓜
牙買加 洪都拉斯 海地 圭亞那
危地馬拉 薩爾瓦多共和國 多米尼加 哥斯達黎加
哥倫比亞 玻利維亞 伯利茲 巴巴多斯
安提瓜和巴布達 烏拉圭 委內瑞拉 阿根廷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聖盧西亞 格林納達 尼加拉瓜共和國
厄瓜多爾 巴拿馬 巴拉圭 聖基茨和尼維斯
□ 非洲
摩洛哥 肯尼亞 埃及 馬達加斯加
萊索托 科特迪瓦 加蓬 加納
剛果 岡比亞 布隆迪 布基納法索
博茨瓦納 貝寧 乍得 中非
喀麥隆 斯威士蘭 納米比亞 莫桑比克
幾內亞比紹 安哥拉 尼日爾 毛裏求斯
馬拉維 毛裏塔尼亞 馬裏 尼日利亞
盧旺達 塞內加爾 塞拉利昂 南非
坦桑尼亞 多哥 烏幹達 贊比亞
津巴布韋 突尼斯 納米比亞共和國 摩洛哥王國
萊索托 肯尼亞 剛果民主共和國 吉布提
幾內亞
□ 大洋洲
新西蘭 澳大利亞 巴布亞新幾內亞 斐濟
所羅門群島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進貿易自由化。
基本原則
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它的各項協議、協定之中,主要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在貨物、服務貿易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
(2)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在征收國內稅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産品、外國企業與服務和本國産品、企業、服務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于平等待遇的原則。
(3)互惠互利原則(也稱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原則)。WTO管理的協議是以權利與義務的綜合平衡爲原則,這種平衡是通過成員互惠互利地開放市場的承諾而獲得的,也就是你給我多少利益,我也測算給你多少實惠。以相互提供優惠待遇的方式來保持貿易的平衡,謀求貿易自由化的實現。互惠包括雙邊互惠和多邊互惠。
(4)擴大市場准入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
(5)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原則。WTO禁止成員采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爲,並允許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6)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原則。世貿組織認爲,發達成員方有必要認識到促進發展中成員方的出口貿易和經濟發展,從而帶動整個世界貿易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各項協議中允許發展中成員方在相關的貿易領域,在非對等的基礎上承擔義務。
(7)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將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各成員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各成員應在其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
我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世貿組織所有成員提供的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所有成員提供的國民待遇;直接參與國際多邊貿易新規則的制定;獲得穩定、透明、可預見的多邊貿易體制的保障。
●義務:遵守非歧視性原則;將關稅逐步降低到發展中國家的水平;逐步開放服務貿易;廢除和停止實施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世貿組織的有關審議。
我國的教育承諾
1986年9月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首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議題。教育是12個服務貿易大類中的一個。教育服務貿易和其他類服務一樣,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等4種服務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當時的128個世貿組織成員中,有30個成員締結了教育服務貿易協定,但他們對教育服務的承諾不盡相同。
我國加入WTO對教育服務的承諾是部分承諾,承諾的具體內容如下:在項目上不包括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的教育和義務教育,即以上領域不對外開放。除上述特殊領域和義務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務等5個項目上作出承諾,許可外方爲我提供教育服務。在教育服務提供方式上,對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務未作承諾;對境外教育消費未作任何限制;允許商業存在,即允許中外合作辦學,但不一定給予國民待遇;對自然人流動,承諾具有一定資格的境外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應中國學校或教育機構聘用或邀請,可以來中國提供教育服務。因此,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作出的教育服務承諾將使我國教育面臨許多新的情況。
我國對教育承諾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爲21311。
●兩個不包括——不包括義務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務(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等)。
●一個不承諾——對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均未作承諾(因此,對外國機構通過遠程教育等向我國公民提供教育服務,我國可以完全自主地決定開放尺度,不受WTO協議的約束),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務,指教育提供者和學生均不流動,分別在各自國家,教育和培訓通過國際互聯網或遠距離課程實現。
●三個允許——(1)允許中外合作辦學,外方可獲得多數擁有權,但不承諾國民待遇;(2)允許境外消費;(3)允許自然人流動,有條件地承諾國民待遇。
●一個定價——對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一個沒有——教育沒有過渡期。
加入WTO的好處
1,將進一步激發人民群衆對教育的需求
2,促進我國教育進一步對外開放,更好地學習外國經驗
3,有利于吸引海外資金和優質教育資源,補充我國教育資源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4,在教育領域引入新的競爭機制,推動我國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國教育更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順應教育發展的世界潮流;
5,對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推動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
WTO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江澤民同志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的序言中寫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恪守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規則和各項協定、協議,切實履行對外承諾,承擔相應的義務。”爲了迎接“入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已于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也正在加緊修改之中。由于我國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迅速發展,要求我們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寫作也應與WTO規則接軌。
1、接軌的原則和協議
WTO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透明度(Transparency)、自由貿易(Freetrade)、公平競爭(Fair competition)、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nation)、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則。在這些原則之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關系最爲密切的是自由貿易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所謂“國民待遇”是指對其他成員方的産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産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産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産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受的待遇。因此,在我國的一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合同寫作都必須與上述這些基本原則接軌。
WTO的協議很多,涉及的領域很廣,但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關系最爲密切的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所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簡稱TREM),其宗旨是防止某些投資措施可能産生的貿易限制和扭曲,便利國內外投資,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促進國際貿易發展。這個協議的重要內容包括禁止對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當地含量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外彙平衡要求(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國內銷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等。因此,我們所草擬的一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都必須特別注意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中的規定接軌。
2、合同條款寫作探討
由于WTO的原則和協議、我國的法律和法規、合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都需要通過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才能落到實處,所以,合同條款的寫作是至關重要的。筆者認爲,我國企業原寫的某些合同條款是與WTO規則不符的,現在應予改寫。本文特將這些條款及其改寫文句舉例說明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1)當地含量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一般是要求合營企業購買本國的原材料、機器、零配件、燃料等等,從而限制其向外國采購。
(2)外彙平衡要求(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是要求合營企業的外彙收支做到平衡,以保護本國不致出現貿易逆差。
(3)國內銷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是要求合資企業的某些産品必須在國內市場銷售或規定內銷的比例和價格,以保護本國利益。
(4)其他限制要求,即在上述三者之外對合營公司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性要求,主要有:
A.生産經營計劃方面
B.物價管理方面
C.銀行方面
D.保險方面
E.仲裁方面
由上可見,我們原寫的某些合同條款是不符合WTO的原則和協議的,今後不可盲目照搬照寫。同時,我們還要認識到:只有將原寫的每個合同條款都根據WTO規則加以仔細檢查、判斷,並將不當之處予以刪除或改寫,我們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寫作才能與WTO的各種規則接軌,我國的對外貿易才能在WTO框架下取得快速的發展。(摘自《應用寫作》月刊2003年第6期第41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寫作如何與WTO規則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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