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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正義,如何公平?———解讀《正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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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何為正義,如何公平?———解讀《正義論》

南方週末   2003-05-08 11:03:39
《正義論》,【美】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3月,32.00元

  □水夢雲

  1 “無知才能公平”
  20世紀後50年裏面,你認為最偉大的政治哲學著作是什麼?
  對這個問題,我會毫不猶豫地回答,羅爾斯的《正義論》!這本博大精深的著作,1971年甫一出版,即在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等主要社科領域,激起巨大反響。現代的西方社會科學,分工愈來愈細,像這樣一本書同時在數個學科攪起波瀾的,可算絕無僅有了。30年來,西方關於社會正義、分配公平、政治自由、政府中立等問題的探討,很大程度上都是對這本書的回應。
  相對於古代社會和中世紀,現代社會的主要特徵是多元化。人與人之間,不僅宗教觀念互不相同,道德和哲學觀念大相徑庭,追求的人生理想和價值觀也各異其趣。非但如此,觀念與觀念之間,還常常互不相容,甚至勢不兩立。然而,這些人生觀價值觀不同甚至對立的人們,必須生活在同一個社會,接受同一個政府的統治。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在有關社會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基本原則上,我們究竟有沒有相互重疊的共識?如果有,它們是什麼?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就想回答這些問題。他觀察到,在現代社會裏,任何一個關於人的本質或人生價值的全面性理論,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還是哲學的,都不大可能獲得社會所有成員的一致支援。因此,現代社會的正義觀念,不能像古典理論家那樣,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觀價值觀作為預設前提。這樣一種盡可能不預設人生目的和價值觀的正義理論,以什麼為基礎呢?羅爾斯說,公平。公平是正義的基礎,正義不外乎公平。
  那麼,什麼才是公平呢?羅爾斯說,理性的個人,在擺脫自身種種偏見之後,大家一致同意的社會契約,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沒有偏見。
  那麼,什麼才算是“擺脫自身種種偏見”呢?這個要命的問題,是羅爾斯正義理論的第一個關鍵點。他必須給出一個清晰而嚴密的定義,才能依據它推導出他的一整套理論。
  羅爾斯的回答絕了:“無知才能公平”。沒有偏見就是無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人。當一個人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屬於哪個階層,不知道自己的天賦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追求什麼的時候,他的決策就是毫無偏見的。當所有的人都在這樣一重“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後作決策時,他們所一致公認的社會契約,就是正義的。這樣一種人人都無知,因而人人都無偏見的狀態,羅爾斯管它叫“原初境況(original position)”。
  我理解羅爾斯的“原初境況”,相當中國化———這不就是那些尚未投胎轉世的靈魂所處的狀況嗎?假設他們像倪匡小說裏描寫的那樣,無法控制自己投胎轉世的過程,因而不知道自己會生為男身還是女身,不知道自己會孔武有力還是瘦小柔弱,不知道自己是聰明伶俐還是笨拙呆訥,不知道會投生於豪富之門還是貧寒之家,是權貴之府還是奴僕之戶,不知道自己會成為多數還是少數,不知道自己會信奉什麼還是不信奉什麼……總之,對自己將來會成為什麼人,一概不知。換言之,他們知道自己有可能變成任何一種人。
  這樣,他們在選擇社會契約時,勢必要考慮到社會上各色人等的利益,必須對所有人都不偏不倚。
  為了選擇一個好的社會契約,在另一個意義上,這些靈魂又必須擁有極其充足的社會知識。我們可以設想,這些靈魂不知經歷了幾世幾劫,積累了無數前世記憶,見過了無數世態炎涼人情冷暖。他們雖然不知道自己究竟會投生為什麼人,卻知道在某個特定社會制度下,自己投生為某個具體個人之後,會有什麼樣的遭遇。知道自己倘若生於豪門會如何,生於寒門會如何,生來聰穎會如何,生來蠢笨會如何,成為多數會如何,成為少數又會如何如何,等等。
  現在,在未曾投胎轉世之前,他們為了讓自己投生之後活得更好,決定利用自己掌握的這些知識,為自己將要投胎去的那個社會,選擇一個必須遵循的社會契約。羅爾斯說,這種狀況下大家一致同意的基本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基本原則。
  當然,羅爾斯並不真的認為有這麼一個未投胎靈魂簽訂契約的過程。實際上,這整個關於靈魂的故事是我瞎編的。羅爾斯的看法是,我們人類有通感,可以通過自我反思,擺脫一切偏見,達到像未投生靈魂那樣思考的境地。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謂正義感的基本來源。
  那麼,在原初境況中,人們究竟會選擇什麼樣的正義原則呢?

  2 人生一場豪賭
  前面已經說明,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意在說明多元社會的公共規則,說明那些據以規範社會基本結構、分配社會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指導原則。與康得、密爾等古典政治哲學家不同,羅爾斯並不想建立或提倡任何一套全面的關於人生價值的理論。他不關心社會成員私人層面上的價值實現,只關注公眾生活層面的規則、權利和義務。他提出,公平的社會契約,必須是價值觀中立的。
  怎樣做到價值觀中立呢?羅爾斯提出“原初境況”,作為分析的出發點。在原初境況中,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性別、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大家都是平等的、均一的、尚未展現個體特殊性的靈體。但他們知道,他們終將投生於人世,獲得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別、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而且在不同的社會結構下,會有完全不同的命運。於是,他們要訂立一些規則、權利、義務,以便儘量改善自己將來可能遭遇的命運。而制約這些規則、權利、義務的基本原則,便是羅爾斯所要探討的社會正義。
  到目前為止,羅爾斯對社會正義的界定,顯然符合價值觀中立的要求,並未求助於任何一種關於人生價值的理論。但是緊接著,問題就來了。衡量一個人是否幸福,要看他具有什麼樣的價值觀,追求怎樣的人生目的而定。原初境況中的靈體,連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都未知,怎麼衡量自己將來命運的好壞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原初境況中的決策,不能依據功利主義的效用觀念,必須另謀他法。
  羅爾斯於是提出社會基本品(primary goods),以取代西方社科界占統治地位的效用標準。所謂社會基本品,指的是人們無論追求什麼樣的人生價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羅爾斯開列的社會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機會和權力、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社會基礎”等等。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原初境況中的個人,都希望在自己即將投生的那個社會裏,能夠擁有盡可能多的社會基本品,以便更好地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不管這價值是什麼)。
  另一方面,原初境況下的個人選擇,本質上屬於不確定條件下的決策。這裏還有一個對於各種不確定前景如何排序的問題。讓我們舉個賭博的例子。
  假設你面對兩個賭局。第一個賭局,你輸10元和贏100元的機會,各是二分之一。第二個賭局,你有一半機會輸1000元,一半機會贏10000元。現在你必須二者取一,你選哪個賭局?
  這兩個賭局,單純從期望值看,第二個賭局的均值為5500元,顯然優於第一個賭局,後者期望值只有55元。但是,假如你擔不起輸錢的風險,那麼對你最好的選擇,便是輸錢較少的那個,即第一個賭局。在決策理論中,擔不起風險條件下的最佳決策準則,叫作“小中取大(maximin)”法則。用在這裏,便是將每個賭局的最壞情況列出來:即賭局一輸10元,賭局二輸1000元;然後從這些最壞情況中,選出一個最不壞的來,即賭局一輸10元。於是,賭局一便成為符合“小中取大”法則的最佳決策。
  對於原初境況中的靈體來說,不同社會契約的選擇,實際上也相當於在不同賭局中作選擇,只不過這裏賭的是自己投生為人後的畢生命運。拿畢生命運作賭注,顯然是場不折不扣的豪賭,風險實在太大,令人擔當不起。所以,最合理的決策準則,只能是上面提出的“小中取大”法則。
  仍然以上述兩個賭局為例。假設有兩個可供選擇的社會制度,在第一種社會你生為弱者受損為10,生為強者得益為100;第二種社會裏弱者受損為1000,強者得益為10000。再假設你生為強者和生為弱者的幾率各為二分之一,你選擇哪個社會?儘管你所得好處的期望值,在第二個社會裏要大得多,但根據“小中取大”法則,原初境況中的靈體,必定選擇第一種制度。
  這就是我們的第一個推論,一個正義的社會,必定是一個盡可能使社會中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處較少受損的社會,此即照顧弱者原則。
  把“小中取大”法則用於社會基本品的分配,我們立馬可以得到兩個結論。第一,只要有可能,社會基本品就必須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則。
  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張餅分成n塊,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塊最大,請問最佳分法是什麼?答案,每塊餅都一般大。
  但是,有時候平等是不可能的,比如權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質上就沒法平等。有時候,平等儘管可能,卻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財富完全平等,常常損害經濟激勵,結果大家共同受窮。假如承認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貧富差距的話,即使是最窮的人,生活也會比共同受窮時強。考慮到這些事實,“小中取大”法則的第二個結論就是:當且僅當社會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於從中得益最少的人時,不平等才是正當的,此即差別原則。
  在此基礎上,羅爾斯對各大類社會基本品的性質作了詳細研究,不斷修正並具體化上述二原則,最後得出的正義原則如下:第一原則:每個人都擁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權利;第二原則:社會經濟不平等應當(a)盡可能地有利於從中得益最少的人,(b)權力和地位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對每個人開放。
  在這兩大原則中,平等自由原則優先於其他原則:除為了更好實現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緣故(如經濟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則內,機會公平開放原則又具有優先性。

  3 常識的系統化 
  在羅爾斯那裏,正義不外乎公平。《正義論》通篇探討的就是“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他通過“無知之幕”和“原初境況”來實現公平,有些新奇,也不大容易瞭解。據我看,這不過是基於常識(commonsense)的一個思想試驗。或者說,是一個輔助思維和推理的工具,用來整理我們關於公平的常識觀念,使之變得系統化條理化且沒有內在邏輯矛盾。
  公平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日常生活中,有人對某事是否公平質疑時,經常會聽到這樣的回答:“如果你處在他的地位上,你會怎麼想?”“如果你是他,你覺得公平嗎?”這就是說,常識中的公平,至少要求你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去設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更進一步,當你在辯論一項政府政策是否公平,或一個司法程式是否公正時,人們會要求你不得以你個人的利害關係為判斷根據。你必須設身處地,替受影響各方著想,對有關利害關係作通盤考量,方能顯示你不偏不倚的立場。自然,作為普通人,我們不可能完全拋開自身利害偏見。但是,我們卻希望自己和別人,在思考和爭辯公平問題時,必須不帶偏見,否則便無公平可言。這,不僅是常識,而且是我們正義觀中最為根深蒂固的成分。
  我們能不能徹底貫徹上述常識觀念,從中推演出組織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則、程式、權利和義務來?羅爾斯《正義論》便是這樣一個嘗試。我覺得他的“無知之幕”和“原初境況”,不過對古典政治哲學家關於“自由、平等、理性”的道德人觀念,作一個重新闡釋。原初境況中的人是自由的,因為他們沒有任何先定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觀念,正義原則來自於他們的主動選擇。
  原初境況中的人也是平等的,一方面因為他們沒有因性別、出身、財產、收入、地位、信仰、生活習慣等等而來的個體差異,另一方面也因為他們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又必須承認差異,並對每種差異給以同等考慮。原初境況中的人更是理性的,因為他們對手段與目的的關係有深入的理解。他們知道現實世界中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響社會運作,知道不同的社會結構如何影響人的畢生命運。所有這些,他們在選擇正義原則時,都會加以考慮。
  再說一遍,“無知之幕”和“原初境況”,並不是一種現實的存在狀態。現實社會中沒有人能做到完全“無知”並擺脫偏見,並不構成對它的反駁。因為它只是一個思想試驗裝置,一個邏輯推理模型,只想在若干基本方面,模擬普通常識對公平觀念的思考(比如“你若是他,會怎麼想?”一類)。與普通常識相比,它更徹底,邏輯上更融貫更嚴密。實際上,它可以很方便地化為數學模型。經濟學家Roemer曾利用它,加上“小中取大”法則,替羅爾斯的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給出了嚴格的數學證明。可以說,講究概念嚴密,分析上可操作,是羅爾斯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學家的特點之一。
  為什麼我們除常識以外,還需要一個系統化的正義理論呢?因為現代社會需要有與多元價值相容的公共規範。我們的社會公共交往,特別是政府官員的活動,都應當依照一套普遍且公開的理論來進行。這樣一套理論,一方面要約束當權者,使他們的作為前後一致;二方面要提供一套公開的標準,讓大家可以據此來監察、辯論甚至預測政府的作為;三方面要杜絕任何人訴諸自己獨有直覺或“常識判斷”———在許多場合,這種個人直覺和判斷的背後,往往隱藏著偏見或私利。因此,社會成員有責任將他們的行為所依據的常識判斷,整合成一套融貫的行為規範,至少用它來衡量並要求那些有權支配他人的政府官員。
  前面說過,《正義論》不是關於人生價值的理論。它也不打算描繪一個烏托邦,提供一個救世主。照羅爾斯作的嚴格限定,它只不過想提出一套普遍、公開、邏輯一致的規則,用來規範現代憲政民主社會中的公共生活,特別是用來作為監督政府的標準。他給自己貼的標籤,叫作“政治自由主義”,強調的是“政治”二字。這個政治自由主義與古典自由主義不同,只將自由主義看作一種政治主張,而不是作為人類所有生活領域的道德理想;社會正義只作為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規範原則,而不是適用於這以外其他領域的普遍行為準則。因此,羅爾斯再三強調,他的原初境況模型,只是一個體現“純粹程式正義”的建構程式。它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對於何者符合正義,事先並不存在獨立的判准,它的出發點必須是價值觀中立的;二、對於何者符合正義,僅由該程式所產生的結果———也就是原初境況中的個人選擇結果———來判定。
  羅爾斯的理論,也可以說反映了現代西方社會裏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實———政治過程逐步擺脫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範。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則與程式辦事。
  除了程式和規則外,對於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念之爭,政府必須嚴守中立。也因為這個緣故,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保持沈默,不表立場,或者講沒有立場。
  可以這麼說,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來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義的社會,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達到這個目標。除了兩個基本點———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社會經濟不平等必須照顧底層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觀,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這一點,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
  不過,這並不是說,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正如羅爾斯所說,雖然邏輯出發點是價值觀中立,由此所推導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就是規範和限制可以被允許的價值觀的內容。任何行為,若是違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於公平立場所選擇的原則,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相應地,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也必須受到限制。這就是他的正義優先性原則:個人的特殊價值觀,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
  除了上述消極限制,羅爾斯還強調他理論的積極方面:自由主義的公共價值,會影響甚至塑造個人人格和生活方式。他在《正義論》最後談正義感,就透過道德心理學的三原則,解釋公民在一個自由社會中,如何從權威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發展成結社的道德(the morality ofassociation),最後形成以最高正義原則為服從物件的原則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他強調在這最後階段,公民對最高正義原則有了深刻理解,知道它所保障的價值有利於每一個人,就會自覺服從維護它。換言之,正義的社會必定喚起公民的正義感,提升每個人的價值。
  老實說,我對這段詩意描述不怎麼感冒。覺得它的描述比較天真,也沒什麼新意,很像是中國古代大同理想的翻版,邏輯上遠不如前面的原則推導來得有力,就沒怎麼好好讀它,也說不出什麼東西來。

圖:約翰•羅爾斯(1921-2002)

台長: 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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