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案例!
出售未滿2年不動產,被課稅+罰款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奢侈稅,因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成交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2013年4月間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公寓一戶,經初步審核似有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出售自用僅1戶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戶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隔有數間套房出租他人,並由A君續承受該租賃契約,俟A君再次出售該公寓時,又將租賃契約移轉與新買受人,並明定租押金承受及移轉交付情形,顯見A君於持有期間有將該房屋出租之事實,A君並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規定之適用,案經國稅局查獲,除依銷售價格1,500萬元補徵奢侈稅225萬元外,並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家齊白話版:
小猴在2013年4月,把一間擁有不到一年的房子賣給小依,國稅局在審核的時候感覺小猴有符合奢侈稅的第五條第一款條款,所以不用課奢侈稅。
但是國稅局很厲害,又進一步追查,後來居然發現,小猴在買這間房子的時候,已經隔成好幾間套房還出租給學生,結果小猴賣這間房子後,還把租約轉移給新屋主小依,讓小依當現成的包租婆。
事實擺在眼前,小猴絕對在他買這間房子的這段期間,一定有收租金當包租公,所以小猴根本不符合奢侈稅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稅局二話不說,馬上課了小猴賣出價1500萬元的15%的奢侈稅225萬元,還處罰小猴要支付三倍以下的罰款。
得到慘痛教訓的小猴,再也不敢投機取巧了。
奢侈稅第五條第一款內容: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家齊白話版:
屋主與他的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小孩,只有一間房子而且有在這間房子設戶籍,而且在他買入的這段期間沒有租出給別人或著當做店面使用,免課奢侈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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