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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也是在一般不動產買賣的稅務之一,土地增值稅同時也是在計算上較為複雜的稅務。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所有原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總租稅。而土地漲價總額是指說,土地移轉時的總現值,減去取得時的移轉現值或原本規定地價總額。
*稅率:
土增稅的稅率分成「一般土地」和「自用住宅土地」。一般土地的土增稅率是以漲價倍數為基礎的累進稅率,分成三級。
一.漲幅未達100%適用土增稅率為20%。
二.漲幅達100%,但未滿200%,適用稅率為30%。
三.漲幅達200%以上,適用稅率為40%。
比較特別的是,適用稅率高低的主要影響因素是漲價倍數,也就是從100元漲為200元,從一百萬元漲成兩百萬元,兩者因為漲價倍數相同,適用相同稅率。土地持有時間越長,通常增值倍數越大,稅負也比較重。
一.修正後一般土地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 20年以下 | 20年以上 | 30年以上 | 4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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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 | a×20﹪ | a×20﹪ | a×20﹪ | a×20﹪ |
第 2 級 | a×30﹪-b×10﹪ | a×28﹪-b×8﹪ | a×27﹪-b×7﹪ | a×26﹪-b×6﹪ |
第 3 級 | a×40﹪-b×30﹪ | a×36﹪-b×24﹪ | a×34﹪-b×21﹪ | a×32﹪-b×18﹪ |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 說明 減徵後稅率=原稅率-【(原稅率-最低稅率)×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第2級稅率:28﹪=30﹪-【(30﹪-20﹪)×2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 第3級稅率:36﹪=40﹪-【(40﹪-20﹪)×2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第2級稅率:27﹪=30﹪-【(30﹪-20﹪)×30﹪】,原累進差額10﹪同率減少為7﹪ 第3級稅率:34﹪=40﹪-【(40﹪-20﹪)×3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第2級稅率:26﹪=30﹪-【(30﹪-20﹪)×4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 第3級稅率:32﹪=40﹪-【(40﹪-20﹪)×4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項 目 | 納稅人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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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原所有權人 | 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 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 取得所有權之人 |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 例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出典人 | 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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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漲價總數額計算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亦應一併減除。
(一)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 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 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一月一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2.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 改良土地費用 2.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 土地重劃費用 4.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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