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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16:57:25| 人氣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感謝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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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5

早上用我弟的電腦上網,一開機忘了設定,msn自動登入。

立刻看到前公司的玉明大姐傳來的訊息:「hi 學弟」

「哈 最近沒寫你壞話吧」

以為大姐又要罵人,我立刻先自己澄清一番,也明白表示這次不接受更年期女性藉題發揮。

「哼」大姊似乎也開始習慣用鼻子來發聲,道:「不是要送我字典?多送幾本,我順便可網拍阿」 見我沒啥反應,大姊繼續嘰哩咕嚕:「喔 你很閒喔~老大今天不在,你要來請我們吃飯嗎?」

「今天下大雨,本來是想上台北,但現在有點懶~」我說,

「那改天來台北再請我們就好」像是屬鱉的大姊如鱉一般一咬住就死不放,

「沒錢」我直說:「唉..你們有賺錢的不知沒錢的辛酸...」

「恩恩」大姊應道,但也不知耳背的她是否有真聽進去,

「連本字典都買不起送朋友..心酸阿...」我長長的嘆口氣,

「ㄟ 你以為我會相信你」大姊奸笑著,

「應該是不會..你一向不怎麼好心...」我再嘆一口氣,

「我人美又善良」大姐又開始自我催眠,﹝發覺這是某年齡層婦女的習慣與愛好﹞

「需要我再把之前文章轉貼給你嗎?我有些懶得複述」我淡淡的表示,

「你講的話沒人相信了,」大姐笑著說:「你問小不點就知~」

我不禁笑著反問這邏輯:「為何問她有公信力?你們蛇鼠一窩」

「我們是人」大姊這麼強調,

「恩..這句話實在」我也只能如此承認:「比 "我們是美人" 要順耳許多」

「我們是不想跟你計較~」大姊故作大肚貌,

「這事跟老天爺計較去,跟我無關」我也僅能如此表示,

「對對對」大姊點頭如搗蒜的說:「要跟老天爺計較!我們前世造孽太多才會認識你嗎~」

「哈~反擊不錯喔~有進步,頭腦果然多動會變靈活~」我向來不因人年齡大小,反而更鼓勵中老年人學習,

「向來靈活 怕打擊你而己」大姊繼續強調,

「哈 這個好笑」我不禁被大姊逗樂。

恩恩,雖然今早下雨,但因為有大姐這麼插科打諢一番,心情頓時不錯,真是感謝大姐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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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姐外,早上煜翔也不斷追問我為何離職和之後打算,草草回答後,學弟又說:「你家的小狗也走囉?」

「唉,對阿」我說,

「人生呀!」學弟也很感慨,因為之前他家的小梅也過世了,而當時學弟接聞噩耗後,哭到泣不成聲,從台北就叫計程車趕回宜蘭想見小梅最後一面。

「我有的時候還是會覺得:在我家的牆角處,小梅還是待在那裡睡覺...」學弟一副又說到快哭的樣子,

我只得又安慰學弟說畢竟都十幾年了,也是長歲,就像我們一般,若吃到八九十歲,也算是喜喪。如今也就是多念經,幫忙送上一程。

學弟點頭稱是,近而又問起尋常事,我想到學弟似乎在準備出國,便也傳了VOA的網址給他。

「你怎麼知道我要綀英文聽力?」學弟愕然,

「小梅跟我托夢,」我忍著笑說:「說你只剩英文了」

「幹 不要假藉小梅損我」學弟立刻罵道:「我家小狗超貼心的」

待學弟點開網頁一聽,發覺網頁的確不錯,驚喜的說:「恩恩 真的不賴呀」

我正要回覆,學弟就繼續說了:「謝啦~想不到你還是有用的 嗚嗚」

「感謝小梅吧」不居功的我如往常一般雲淡風清的表示,

「你這個死乩童不要假借神靈附身講心裡的話」沒禮貌的學弟也立刻恢復平常,

「哈」聽學弟這麼罵,我也笑了出來,

「還是感謝你啦 我會努力的」學弟罵後也是笑了出來:「為了小梅 哈」

「恩恩」我應後笑著說:「但小梅小聲的說 無妄~無妄~」

「第一聲是給你的 第二聲是留給我的」學弟硬著爭辯著,

「哈 我又沒追求」我笑著調侃學弟,

「我我我…輸了」學弟最終還是承認他的失敗,只是某方面來說也正好應證他的成功。

之後我們聊起當天新聞,最熱門的仍是喇叭仁的退黨,我倆除了感慨現在「退出政壇」這麼琅琅上口外,也不禁佩服小夫跟喇叭仁。

看到新聞寫著:「阿仁晚間又回以一句,『如果是退黨了,我就不是黨員,不是黨員,是不是還能夠去送廉政委員會?』」

學弟不禁說:「他的邏輯好順!確實是屌到爆」

我倆佩服之餘,不禁便封喇叭仁為當今台灣最屌的人,但也祈禱不要蔚為風尚。

p.s.
學妹momo的暱稱『薏仁伯,別以為笑就可以了喔』也是很有意思。
_______________

後記一:

唉,寫這篇文章時,發生了一件慘絕人寰的事情,比台灣被A十億還讓我心痛...

不知這是小梅警示還是老天要我趕緊去賺錢,總之...唉...好難過

後記二:
剛在宅王朱學恆的網站看到有關香港廉政公署的一些介紹,真的覺得屌!沒話說!

屌的原因在於他們防止賄賂條例中的「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這項規範,不適用一般的「無罪推定」,也就是說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所以說公職人員必須證明為何你財產多薪水這麼多,甚至移轉到妻子、小孩都沒用,因為法官會認定你妻子、小孩的財產來自於你的薪水,你必須提出自己無罪的證明。

身處在台灣,看到香港這法律當然非常羨慕,只是也是了解台灣很難有這項法律,因為畢竟這法律在香港應該也是由上至下來推行的,但台灣立院諸公應該沒理由立此法來砸自己手腳。

只是心中也有微些遺憾,我們有了陽光法案,似乎對政治獻金也作了規範,但就唯缺這法律,使得其他兩個不能有效運作。

希望這股風再吹大一些吧~將那長久以來的烏煙瘴氣一吹而散~

p.s.1
不過這問題學弟敬穆不贊成,因為以下幾點:會傷害人民權利、為何差別待遇?再者也可能傷害行政效率。

p.s.2
宅王朱學恆的原文如下,歡迎大家看看: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8/05/05/p291#more291

p.s.3 babu傳來的搞笑網頁:
http://www.caraq.com/group/article-view-12912-1022-2120.shtml

台長: 六度的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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