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行信用破產(2 of 2)
(四)、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此觸犯刑法第335條及第336條侵占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證據:MASTER帳單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
2008年9月向本人侵占利息0.66元。
2008年10月向本人侵占利息0.56元。
2008年11月向本人侵占利息0.98元。
2008年12月向本人侵占利息0.76元。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到0.01元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到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五)、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犯詐欺、侵占、偽文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1. 代償作業。
證據: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
花旗銀行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本人的帳上,即開始向本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本人利息,導致本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本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
2. 活用雙享金作業。
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
「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2008年2月4日即生效,而花旗銀行卻在2008年2月5日才匯入給本人,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本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元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元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
上述(四)及(五)兩項,金管會於99年6月28日做出行政裁罰,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這就更證明花旗銀行違法罪行確定,對本人的詐欺、侵占、偽文等罪也應當受到刑事罪制裁。
請各位注意:
僅是小數點直接進位,與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這兩項不起眼的A錢部分花旗銀行就因此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客戶金額約新台幣7千7百餘萬元,那上述(一)至(三)參項,花旗銀行所A的錢當然就更多出很多倍。
(六)、延遲寄發帳單,證據如附件2009年6月及7月信封。此作為觸犯侵占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銀行計算計息都是以「天」為單位,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2天的全額利息。花旗銀行以此方式每月都強制向客戶侵占所有客戶2天當期帳單上全額的利息,而後在於次期收取。
民法亦有規定:
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238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以上重點:
花旗銀行的所有違法營利作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7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花旗銀行對所有的客戶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也都是用標準流程作業,況且利息之計算都是以電腦化在作業,足見花旗銀行是是世界上最惡劣的知名銀行,太可惡!
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但兩年又8個多月來,所有承辦本人案件的地檢檢察官、檢察長,高檢檢察官、檢察長這一群司法官員們都裁定花旗銀行沒有犯罪,台灣的司法真的是『自由心證』,根本就是無法無天。又經過本人多方面的陳情,法務部、監察院,乃至向馬英九信箱陳情,仍不見違法瀆職的官員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想自己於法院提出自訴案由法官進行審理,四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卻不受理,第四次聲請釋憲至今已過1個月,大法官仍不回覆要不要受理”自訴可以不用委任律師”的釋憲案。
金管會銀行局不處理,檢察體系走不通,司法體系又不給走,應該有眾多的民怨也有類似情況無法訴求正義,這就是台灣的司法!這就是所謂的法治國家?
網路上PO文訴諸社會大眾(刑法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凸顯問題才會被重視,才有機會改變司法,伸張正義!
Rich 黃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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