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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1 12:25:41| 人氣1,2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這就是法律,違法判決的判例正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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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991231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8

陳訴人:黃xx  身份證編號: xx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xxx

 

針對匯豐銀行詐欺、侵占案件及國泰世華銀行背信、偽證、偽文、詐欺、侵占。

 

陳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司法陳訴書編號3 ; 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股檢察官陳淑(司法陳訴書編號3 ; 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現任高分院檢察長)(司法陳訴書編號3 ; 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愛股檢察官黃謀信(司法陳訴書編號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勤股法官張國棟(內湖簡易庭)(司法陳訴書編號4; 4~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安股檢察官薛嘉珩。(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宏股檢察官蔡如惠。(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司法陳訴書編號4; 4~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宿股檢察官陳銘鋒。(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清祥。(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人股檢察官。(司法陳訴書編號4~2 )

高等法院檢察署,霜股郭啟東檢察官。(司法陳訴書編號6 )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司法陳訴書編號6 )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司法陳訴書編號6 )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檢察司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司法陳訴書編號6~1 )

 

貴 院至今尚未對於陳訴人991026日 司法陳訴書編號:6,以及991115 司法陳訴書編號:6~1這兩件陳訴案件給予確定的處置,請貴院儘速辦理並明確回覆陳訴人,請不要在以「請查照」這三個字回覆陳訴人, 院倘若不願彈劾違法瀆職的所有司法官員們,大可以傚仿法務部及高檢昧著良心一概不承認違法瀆職情事,及睜眼說瞎話的態度回覆陳訴人。倘若貴 院仍遵循法理正義,亦請儘速彈劾上述違法瀆職的所有司法官員們

 

院參閱上述所列之陳訴書與所附帶之鐵證資料等訴人再次概述司法官員們違法瀆職之事實如下

1.      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遲寄發帳單詐欺、侵行為

遲寄發帳單確實以已損害所有客戶的權益,帳單既已結帳,

慢隔日就得寄發,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有立即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否則嚴重剝奪且影響債務人的權益,遲寄發期間就穩賺這

期間的利息。請參閱民法第238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

支付利息,以及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

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此延遲寄發帳單既然是銀行因內

部標準作業流程所導致,那絕對不會是個案,由此可認定國泰世

及匯豐銀行涉嫌長期強迫侵、詐欺所有客戶至少一至三天

全額利息,延遲寄發帳單問題,已涉詐欺罪、以及侵罪。從未

有任何司法官員正面並確實回覆,想這麼就一了了之,蓄意縱放

國泰世華銀行此罪行

2.      國泰世華銀行背信行為

國泰世華答應為陳訴人處理扣除違約金事務,但未依口頭約定扣

確實已損害告訴人利益,背信罪。

3.      國泰世華銀行偽文侵占偽證行為

98827第一次出庭前,國泰世華帳管部門徐雅慧當著調解委

面前,承認的確有再加收違約金2,442元的利息,連自己指派的

職員都當著調解委面前承認錯誤,這不就證實國泰世華確實將不

實帳款登載於帳單上(此為偽文)陳訴人收取不當的利息(此為

侵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汪國華,及撰狀

人吳幸純已確實以捏造不實的資料(此為偽文,刑法第215條及第

216),提供給士院張國棟法官做為審判證據(此為偽證,刑法第

168),確實已觸犯偽文罪、偽證罪國泰世華向士林地方法院

請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0461號,其中國泰世華從19

119將違約金2,442元再加計收取利息14元部份,亦不願歸

還給陳,確實已觸犯侵占罪

 

巧羚在99偵字1247號不起訴書,第2頁倒數第3 ~ 4行載明「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由此就可確定被陳訴人鄧巧羚並非不懂,而是蓄意不偵辦國泰世華違約金再加入本金計利息之部份,不起訴書已是自打耳光,自己承認已經違法判決,已犯瀆職罪。而後續所有承辦的司法官員及其主管也官官相護,全部都早已違法失職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棟於審理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民事小額訴訟,袒護國泰世華銀行,判決告訴人須完全依照國泰世華要求返還總計93,715元,且判決告訴人另得支付訴訟費1,000元。判定國泰世華無須退還向陳訴人侵占違約金加利息正確應是14;又當庭剝奪陳訴人主張法律權力,且不理會陳訴人控訴國泰世華銀行資料造假,庭上偽證等情事,以上有9882716:30左右第一次民事訴訟庭之錄影、錄音、筆錄,及9892416:00左右第二次民事訴訟庭之錄影、錄音、筆錄等可為明證。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棟,及合議庭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皆判決國泰世華勝訴已成為判例。國泰世華雖可以此判決不用退還違法侵占陳訴人14元,而於事實上國泰世華就一直欠陳訴人14元,今後全國百姓只要依此判例,就可光明正大無須返還任何不法所侵佔的債與物,那都得感謝法官們有此違法、不合理的判決。

 

還有,在民事庭上陳訴人難道沒有主張法律的權力嗎!陳訴人控訴國泰世華銀行,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38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與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事訴訟庭不能提民法,那在什麼庭上才可引用民法陳訴人法官張國棟甚至當庭怒斥陳訴人!這就是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法官不想辦的不能講也不能辯論,法官「自由心證」認定你錯,你就是錯!那還須開庭審案!哪還需要「法律」!

 

陳訴人就要這種昏官、庸官、濫官受到應有的刑罰,絕不罷休!刑法瀆職罪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補充國泰世華行為之事實與重點:

一開始本人只不過要求國泰世華扣除違法多收違約金利息14元而已,國泰世華台中市債權管理部門吳幸純,自視國泰世華是大財團,又有自己的律師團,更有政治及社會多種資源與關係,就是不退也不承認錯誤,且吳幸純就是硬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本人就僅能奉陪。哪知國泰世華為了掩蓋過錯蓋過錯因此又犯偽文偽證罪,這是最嚴重的問題,This is a key-point這才是關鍵。

 

國泰世華自視財團財大氣粗,自以為平民百姓拿他沒轍,不還就是不還多侵14元,為了掩蓋過錯,寧可犯法冒險做出偽文偽證這點著實令陳訴人氣憤,硬是要欺壓陳訴人的囂張行為,這點絕對不可原諒並非多少錢的問題,而是一個惡劣事實與人格價值問題。

 

還有上述違法瀆職的所有司法官員們,一連串的官官相護,將「法」、「理」棄之一旁,漠視法律如此,幫財團欺壓陳訴人的可惡行為,這點也絕對不可原諒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此致:監察院 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1231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司法院司法信箱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部長信箱、最高檢

黃世銘檢察總長首長信箱,高檢 顏大和檢察長首長信箱

同時在部落格公開PO

 

Rich     2010,12,31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1,02,08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30,662 人次

 

台長: Richtch99(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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