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8
陳訴人:黃xx 身份證編號: xx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xxx
針對匯豐銀行詐欺、侵占案件,及國泰世華銀行背信、偽證、偽文、詐欺、侵占。
被陳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如司法陳訴書編號:3 ; 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如司法陳訴書編號:3 ; 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現任高分院檢察長)。(如司法陳訴書編號:3 ; 3~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愛股檢察官黃謀信。(如司法陳訴書編號: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勤股法官張國棟(內湖簡易庭)。(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 4~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安股檢察官薛嘉珩。(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宏股檢察官蔡如惠。(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 4~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宿股檢察官陳銘鋒。(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清祥。(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 4~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人股檢察官。(如司法陳訴書編號:4~2 )
高等法院檢察署,霜股郭啟東檢察官。(如司法陳訴書編號:6 )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如司法陳訴書編號:6 )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如司法陳訴書編號:6 )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檢察司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如司法陳訴書編號:6~1 )
貴 院至今尚未對於陳訴人99年10月26日 司法陳訴書編號:6,以及99年11月15日 司法陳訴書編號:6~1這兩件陳訴案件給予確定的處置,請貴院儘速辦理並明確回覆陳訴人,請不要在以「請查照」這三個字回覆陳訴人,貴 院倘若不願彈劾違法瀆職的所有司法官員們,大可以傚仿法務部及高檢昧著良心一概不承認違法瀆職情事,及睜眼說瞎話的態度回覆陳訴人。倘若貴 院仍遵循法理正義,亦請儘速彈劾上述違法瀆職的所有司法官員們。
請貴 院參閱上述所列之陳訴書與所附帶之鐵證資料等;陳訴人再次概述司法官員們違法瀆職之事實如下:
1. 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延遲寄發帳單詐欺、侵占行為:
延遲寄發帳單確實以已損害所有客戶的權益,帳單既已結帳,最
慢隔日就得寄發,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有立即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否則嚴重剝奪且影響債務人的權益,在延遲寄發期間就穩賺這
期間的利息。請參閱民法第238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
支付利息,以及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
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此延遲寄發帳單既然是銀行因內
部標準作業流程所導致,那絕對不會是個案,由此可認定國泰世
華及匯豐銀行涉嫌長期強迫侵占、詐欺所有客戶至少一至三天之
全額利息,延遲寄發帳單問題,已涉詐欺罪、以及侵占罪。從未
有任何司法官員正面並確實回覆,想這麼就一了了之,蓄意縱放
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此罪行。
2. 國泰世華銀行背信行為:
國泰世華答應為陳訴人處理扣除違約金事務,但未依口頭約定扣
除,確實已損害告訴人利益,涉背信罪。
3. 國泰世華銀行偽文侵占偽證行為:
98年8月27日第一次出庭前,國泰世華帳管部門徐雅慧當著調解委
員面前,承認的確有再加收違約金2,442元的利息,連自己指派的
職員都當著調解委面前承認錯誤,這不就證實國泰世華確實將不
實帳款登載於帳單上(此為偽文),向陳訴人收取不當的利息(此為
侵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汪國華,及撰狀
人吳幸純已確實以捏造不實的資料(此為偽文,刑法第215條及第
216條),提供給士院張國棟法官做為審判證據(此為偽證,刑法第
168條),確實已觸犯偽文罪、偽證罪。國泰世華向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0461號,其中國泰世華從1月9日
到1月19日將違約金2,442元再加計收取利息14元部份,亦不願歸
還給陳訴人,確實已觸犯侵占罪。
鄧巧羚在99偵字1247號不起訴書,第2頁倒數第3 ~ 4行載明「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由此就可確定被陳訴人鄧巧羚並非不懂,而是蓄意不偵辦國泰世華違約金再加入本金計利息之部份,不起訴書已是自打耳光,自己承認已經違法判決,已犯瀆職罪。而後續所有承辦的司法官員及其主管也官官相護,全部都早已違法失職!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棟於審理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民事小額訴訟,袒護國泰世華銀行,判決告訴人須完全依照國泰世華要求返還總計93,715元,且判決告訴人另得支付訴訟費1,000元。判定國泰世華無須退還向陳訴人侵占違約金加利息,正確應是14元;又當庭剝奪陳訴人主張法律權力,且不理會陳訴人控訴國泰世華銀行資料造假,庭上偽證等情事,以上有98年8月27日約16:30左右第一次民事訴訟庭之錄影、錄音、筆錄,及98年9月24日約16:00左右第二次民事訴訟庭之錄影、錄音、筆錄等可為明證。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棟,及合議庭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皆判決國泰世華勝訴已成為判例。國泰世華雖可以此判決不用退還違法侵占陳訴人14元,而於事實上國泰世華就一直欠陳訴人14元,今後全國百姓只要依此判例,就可光明正大無須返還任何不法所侵佔的債與物,那都得感謝法官們有此違法、不合理的判決。
還有,在民事庭上陳訴人難道沒有主張法律的權力嗎!陳訴人控訴國泰世華銀行,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6條規定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38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民法第247-1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與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事訴訟庭不能提民法,那在什麼庭上才可引用民法,被陳訴人法官張國棟甚至當庭怒斥陳訴人!這就是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法官不想辦的不能講也不能辯論,法官「自由心證」認定你錯,你就是錯!那還須開庭審案!哪還需要「法律」!
陳訴人就要這種昏官、庸官、濫官受到應有的刑罰,絕不罷休!刑法瀆職罪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補充國泰世華行為之事實與重點:
一開始本人只不過要求國泰世華扣除違法多收違約金利息14元而已,國泰世華台中市債權管理部門吳幸純,自視國泰世華是大財團,又有自己的律師團,更有政治及社會多種資源與關係,就是不退也不承認錯誤,且吳幸純就是硬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本人就僅能奉陪。哪知國泰世華為了掩蓋過錯蓋過錯因此又犯偽文偽證罪,這是最嚴重的問題,This is a key-point這才是關鍵。
國泰世華自視財團財大氣粗,自以為平民百姓拿他沒轍,不還就是不還多侵占的14元,為了掩蓋過錯,寧可犯法冒險做出偽文、偽證。這點著實令陳訴人氣憤,硬是要欺壓陳訴人的囂張行為,這點絕對不可原諒!並非多少錢的問題,而是一個惡劣事實與人格價值問題。
還有,上述違法瀆職的所有司法官員們,一連串的官官相護,將「法」、「理」棄之一旁,漠視法律如此,幫財團欺壓陳訴人的可惡行為,這點也絕對不可原諒!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此致: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以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司法院司法信箱、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部長信箱、最高檢
黃世銘檢察總長首長信箱,高檢 顏大和檢察長首長信箱,
同時在部落格公開PO文。
Rich 黃 2010,12,31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1,02,08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30,662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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