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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1 21:56:41| 人氣10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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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發票誣沒付錢 同伴可作證




邱姓讀者問:
我是研究生,先前向某書局訂購總價約一萬元的參考書,和同學一起到書局付錢取貨時,彼此當面點收確認沒問題,但一個月後,書局卻來電說我沒付書款,並說若有收錢會開發票,不可能漏開,但當天他們確實沒給我發票,我拿到的唯一單據是發書單,請他們調閱監視錄影帶就知有無付錢,又說監視器沒錄影,還叫我去指認當天誰跟我收錢,問題是我根本記不得,該怎麼辦呢?



律師郭令立答:
《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買賣關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為原則,除非法令、契約或民間習慣另有約定,才會出現先交貨後付款的例外,譬如購買房子、車子,買家通常可以先取貨再分期攤還價款。



書局須負舉證責任
但讀者描述的過程,顯然不屬於上述分期付款的例外情形,而是已當場銀貨兩訖、事後卻出現有無付款爭議。
此時回歸《民法》規定,只要讀者能證明參考書是書局交付,就可以推論讀者應已付清書款,否則書局不會讓讀者把參考書帶走,若書局堅持主張讀者沒付錢,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賣方也有可能漏開
另外書局雖稱櫃檯監視器沒錄影,但陪同讀者取書的同學仍可作證有無付款,監視錄影畫面並非唯一證據。至於有無開立發票是賣方責任,沒開發票不代表買方沒付錢,因為賣方有可能漏開。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原來告人的要負舉證責任唷~
小法典/假扣押
「假扣押」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編,其目的與意義是避免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債務人脫產或先行處分財產,造成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就算勝訴也拿不到錢的情況,因此在訴訟尚未確定前,債權人可先聲請法院准予查封債務人財產,但需提供假扣押物價值約3分之1金額作為擔保,整個程序可分為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記者阮怡瑜)



兩聞新聞提要
都很難解 原來真的75%台灣人理財法律知識不足原來我就是裏面的一員

台長: powan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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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 ya ko
遇和法律有關ㄉ問題
大家都會怕吧
2007-08-31 22:49:13
版主回應
大鞋生也一樣
原來可以這樣子~~~

舉證 責任在控告方不是被告哦
2007-08-31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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