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補帖〉購屋斡旋金 我要回來了
文/HABIBI
我看中一棟房子,總價是165萬元,我希望以150萬元成交,結果仲介人員要我先付6萬元的斡旋金。
初次買屋的我,在付了斡旋金之後,當天因為種種原因,又打消買此房子的念頭,但業務人員告知我,屋主同意以150萬元賣給我,所以無法退回6萬元,在懊惱後悔的過程中,想起了「運用社會資源」,所以就撥電話去消基會詢問,他們熱心的給予許多的幫助,終於在兩個禮拜之內,順利拿回斡旋金。
藉由這次爭取斡旋金的過程,希望能提供給有相同經驗的朋友做為有效的參考:
一、電話告知業務人員不想買(要愈快愈好)。
二、寄存證信函(要寄之前,要注意用字,因為對方還試圖要告我損害商標)。
三、準備有利資料。
例如:1.仲介人員需主動出示內政部版的要約書,不需先支付費用(否則可能違反公交法)
2.若仲介人員未給客戶三天的審閱期,將違反消保法。
3.若仲介人員未主動出示不動產說明書,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4.若他們佯稱斡旋金已全數由屋主收取,請他們出示證明。
善用社會資源,平民老百姓也能夠爭取到該有權益。
父親往生後留一筆土地,繼承人是媽媽、我、哥哥、姊姊4人,可不可以分割?母親說只要她不簽名蓋章,所有權就歸她,是真的嗎?父親沒有立遺囑,財產要怎麼分?我現在住的房屋,父親在世時已將土地過戶給我和哥哥,但房殼還是父親的名字,我可以將房殼直接變更成我們兄弟所有嗎?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楊一帆律師答:
我國民法對於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您父親過世時,繼承人不必任何表示,即當然發生繼承的效果,令尊身後所留土地應由所有繼承人所共有,共有人中任一人均可單獨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將該筆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您母親說只要她不簽名蓋章土地就歸她所有,於法無據。
令尊未立遺囑,即由繼承人依法定繼承比例繼承遺產,您與哥哥、姊姊同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您母親也可依民法第1144條與你們平均分配令尊遺產,也就是說,你們兄姊弟與母親各有比例4分之1,至於財產、土地實際上如何分配,可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可訴請法院裁判。
至於房屋部分,依法土地與房屋之所有權各自獨立,令尊生前既然僅將土地過戶予您與兄長,而未將房屋一併過戶,房屋部分即是遺產,您不能直接將房屋變更為自己及兄長所有,除非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將他們共有的部分移轉給您與兄長,否則,仍應循前述共有物分割的程序辦理
第二則好複雜 根本看不懂 字又多又麻煩頭殼真痛 所以家產全捐給公益團體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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