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張姓婦人前年11月帶著就讀國小的女兒到台北饒河街夜市逛街時,不滿王姓男子阻擋她的女兒挑選貼紙,雙方發生口角,張女連續3次朝著男子的臉上猛吐口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夜市屬於共聞共見場所,加上吐人口水足以貶損對方人格,將張女依公然侮辱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表示,王姓男子當時剛好站在路邊攤的第一排挑選貼紙,由於張女的女兒身形瘦小,站在後方不但擠不進人潮,又挑不到中意的貼紙,張女從後方發現後,頻頻數落前排的客人動作太慢,甚至還酸了一句「大男生跟小女孩搶貼紙」。
吵不過對方 吐口水挨告
檢方指出,陪著女友逛街的王姓男子發現周邊除了老闆是男生外,其他挑選貼紙的客人都是女生,立刻回頭質問張姓婦人是在說他嗎?雙方一言不合,爆發口角,顧不得夜市人來人往,越吵越兇,張女吵不過對方,竟朝王某臉上吐了3次口水,由於當時兩人站的距離很近,口水全都命中王某臉部。
王姓男子不甘臉上都是口水,不但抱怨對方沒衛生,還認為人格地位遭受貶損,檢方調查後,認為有證人目擊案發過程,加上吐人口水構成妨害名譽要件,依法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
對人吐口水 就觸法
記者林俊宏/特稿
吐人口水沒命中,算不算侮辱?法界人士說,必須視案發過程的情境及當事人對吐口水及被吐口水的感受而論,如果當事人因為反應快而閃過口水或對方沒有朝人吐口水的事實,恐怕難以構成犯罪要件,但就算沒有吐到當事人的頭部、四肢或軀體,只吐到當事人所穿的衣物,通通算是觸法,就連乾掉的口水,也能驗出DNA當作證物。
去年8月就有一例,台北市2名男子,因為停車發生糾紛,其中1人朝對方吐口水,雙方鬧到警局後,吐人口水的男子以為沒吐到對方臉上,一概否認指控,不過被害人提出被吐到口水的長褲,當作證物送交化驗,雖然口水乾掉,但仍證實與被告男子的DNA相符,同樣吃上公然侮辱罪名。
法界人士說,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輕蔑人之行為,除可提出刑法告訴外,還能尋求民法損害賠償救濟,都是屬於人格法益保障的一環。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記者林俊宏)
出門再外有事兒好說,何必吵吵鬧鬧的不過我也沒看過啥米貼紙的玩意兒?是我見識淺還是那的夜市仔卡流行啊,只能說老板生意好也是一種困擾她應該出來化解一下彼此的口角才是,那媽媽也真的是何必這樣子講男生也沒必要如此。
被人罵能夠輕鬆化解以對才是有高水準EQ的啊,出來玩少吵少鬧的為了貼紙鬧上了法院??
嗯有點小題大作是也雖然說 這也是保護自已的一種權利但真的太過了。這樣子大家就知道了吧,口水竟然和公然侮辱有一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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